对法律实体当前清关问题的回答
承运人有义务通过提交第89条规定的文件和信息通知海关当局货物到达欧亚经济联盟的关税地区EAEU TC,取决于运输的类型,通过该货物被运输(运输),或通过提交包含在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的初步信息的登记号码的信息的文件,在Eaeu海关法第88条规定的时
欧亚经济联盟关于海关事务的立法规定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供关于通过公路、航空和铁路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海关领土的货物的初步资料。
初步资料可透过"外贸参与者的个人账户"或使用在我们公司的帮助下.
初步资料它提交给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在货物进口地所在的领土上,不迟于货物和车辆到达检查站前2小时
在到达地对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立法规定的货物进行所有操作后,这些货物可以按照所选择的海关程序进行。
在将货物放在海关过境程序下的情况下,过境申报和向其提交的文件由该程序的申报人以电子形式向海关当局提交。 在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确定的情况下,还允许以纸质形式提交过境声明。
自3月2017以来,可以在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检查站之前申请过境程序的初步声明。
根据海关过境程序放行货物时,出境海关当局规定了海关过境期限、货物交付地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运输路线。
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海关管制区)完成海关过境手续后,承运人向目的地海关当局过境声明及其文件:
-就公路运输的货物而言-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3小时内,在海关当局工作时间以外抵达货物的情况下-在本海关当局开始工作之日起3小时内;
-就使用水、空运或铁路运输运输的货物而言-在国际运输期间港口、机场或火车站的技术程序(时间表)所规定的时间内,或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管制的立法所规定的其他时间内。
海关当局登记上述文件后:
申报人不履行上述操作的,承运人有义务在提交单证目的地海关当局登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执行将交付货物暂时存放的海关操作。
海关当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业务的货物予以扣留。
海关过境海关程序的具体适用受2017年7月29日俄罗斯联邦第311-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的规定,其运作部分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不相抵触。
货物到达后,承运人或EAEU海关法第83条规定的其他人在EAEU海关法第88条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与放置临时存放货物有关的海关业务。
货物不存放在临时存放处:
货物的临时储存期为4个月。 EAEU TC没有规定延长这一时期。
EAEU TC规定了两种形式的声明-电子和书面。
报关种类:
填写货物申报表的表格和程序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定决定。 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使用运输(运输),商业和(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申报,并以书面申请或货物清单的形式提供简化形式(关税同盟委员会20.05.2010第263号决定)。
快件可递交简化的申请表格,对于其他价值不超过1,000欧元的商品-任何书面形式的声明. 例如,对于拟用于体育竞赛和培训、音乐会、竞赛、节日、宗教、文化和其他类似活动、在展览、交易会上示威以及在媒体上举办和报道官方活动和其他活动并根据海关程序申报的临时进口(入场)或临时出口的货物,如对这些货物给予完全有条件豁免关税和税收,则可提交货物清单。
在提交货物申报之前,申报人形成海关管制所需的一揽子文件。 海关管制所需的所有文件均以俄罗斯联邦海关局制定的格式正式确定,并可放在 教育署.
在EDD中放置文件时,声明人会收到该文件的识别号码,然后在货物声明中注明。
一旦放入EDD的文件不受重新放入EDD的限制,并且可在任何海关当局使用,无论其位置如何。
以电子形式提交货物报关单,并可根据该报关单填写文件:
提交的货物申报通过自动格式控制。 在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在货物申报中发现格式和结构上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它将返回给提交它的人以纠正这些错误。
如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关单,则除非EAEU海关法典另有规定,根据关税同盟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理事会)的决定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向海关当局提交其电子副本,在关税同盟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理事会)的决定规定的情况下。
特别是,在提交旅客报关单,车辆申报时,在提交书面申请或货物清单时,不需要电子副本。
进口到EAEU海关领土的货物的报关单是在货物临时储存期届满前提交的。
除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另有规定外,从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出口的货物在离开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之前提交报关单。
与登记或拒绝登记报关有关的海关业务,由海关当局自提交报关之日起不迟于海关当局工作时间的1小时进行,除非成员国有关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了较短的期限。
使用电子申报表,货物申报的登记可以由海关当局的官员和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自动(即没有官员参与)模式进行。
通过书面声明表单,所有操作都由官员执行。
提交货物申报的日期和时间,其电子副本和必要的文件由海关当局记录在日记帐中。 在电子形式的声明中,提交货物声明的日期和时间自动记录在信息资源中(记录所有操作和操作)。
货物申报由申报人或海关代表向授权登记报关的海关当局提交。
如有拒绝登记货物申报的理由,一名官员会在表格上一式两份,并强制说明拒绝登记申报的理由。
海关当局拒绝登记货物申报,如果:
应该指出的是,货物申报登记条件的控制是由海关当局进行的,无论其登记方法如何-由海关当局的官员或信息系统进行。
为成功应用自动登记技术,应特别注意填写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定所确定的货物申报表的正确性,以及符合货物申报表第54栏所述的资料,并在提交的货物申报表的电子签名密钥证书中注明的资料。产品.
在进口货物时,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与提交声明之前必须执行的操作的执行相关的操作顺序。 因此,如果就进口货物而言,先前已申报海关程序海关过境,然后在提交货物申报之前,有必要让汽车到达目的地并向海关当局提交文件。
如果货物位于检查站(例如,机场或海港),则必须完成与国际运输货物和车辆到达有关的所有操作。
可以由报关人本人和海关代表代表进行货物报关。
声明者可以是:
1.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人:
2. 外籍人士:
在放行货物之前和之后,可以对货物申报进行更改。
在货物申报的合同,运输(运输)文件的细节,交易的护照号码,出发国,目的地和其他信息的名称或代码的错误指示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货物申报进行更改。
放行前,经报关人提出合理的书面要求,经海关当局许可,可以更改或补充报关单所载的资料,但符合下列条件:
特别规定,对登记报关单所载资料的修改和增加,除登记报关单所载货物的组成、技术说明、质量、用途外,不得对货物的资料作出说明。
海关联盟理事会2013年12月10日第289号决定"关于对货物申报中指定的信息进行更改和(或)添加并使海关联盟委员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的某些决定无效",规定了对货物申报中指定的信息进行更改和(或)添加的程序。
放行货物海关当局必须在报关登记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填妥。
对于不征收出口关税、属于出口海关程序的货物和属于临时出口海关程序的货物,其清单由关税同盟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理事会)确定,放行期自货物申报登记之日起减至四小时。
释放的理由是:
货物放行由海关当局的一名官员在货物申报表上贴上标记("允许放行"邮票)。
通过电子报关单,低风险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的货物放行可以自动进行,即无需海关官员的参与。 与此同时,只有在自动登记的货物申报方面,才可能自动放行货物。
在不符合货物放行条件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拒绝在不迟于货物放行到期日之前放行货物。 拒绝放行只能由海关当局的官员发出。
海关当局以20.05.2010的关税同盟委员会第262号决定确定的方式发出拒绝。
海关当局2018年8月3日第289-FZ号联邦法律第254条第3款第2款第2款第254条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54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2款第《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修正案》)。
如果合同金额超过3,000,000卢布,则按照2017年8月16日第181-I号俄罗斯银行指示第5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与授权银行的合同登记。"关于居民和非居民在进行货币交易时向授权银行提交证明文件和信息的程序,关于货币交易的统一会计和报告形式,提交文件的程序和时间"(以下简称第181-I号指示)(不迟于货物、根据关税同盟海关立法作为货物申报的文件、有条件放行的申请(出口货物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放行申请),或在没有根据关税同盟海关立法要求货物报关的情况下--不迟于第181号指示第8.2段第8.2.2分段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居民提交证明文件的证明)。
对于合同的登记,居民提交给授权银行,考虑到合同的登记条款(第181-I号指令第5.7条),以下文件和信息在同一时间: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1. 申报货物归属于已确定的货物禁止及限制在出口管制领域。
根据1999年7月18日"关于出口管制"的第183-FZ号联邦法律第24条识别资料受管制货物和技术,以及采取必要行动,取得受管制货物和技术的外国经济交易许可证或无许可证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许可证,是俄罗斯参与外国经济活动的人的责任。
可查阅受出口管制货物和技术(两用产品)清单(清单)的资料:
此外,在"外贸参与者网站/禁止和限制/出口管制和军事技术合作/出口管制目的货物的识别,包括军用产品/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信息"一节中发布了目录"编房署署长对实行出口管制的两用货物和技术清单所载货物的EAEU。"
本目录载有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命名法规定的现行商品代码,说明与这些代码相对应的受管制货物清单的位置。
也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网站上,在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个人账户的"许可"部分有一个双重用途货物管制措施库 或在我们的网站. 图书馆所载的资料在法律上并不重要,具有参考性质,并可让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海关运作前的阶段就需要识别货物作出决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6年6月21日第565号法令"关于识别受管制货物和技术的程序、识别报告的形式和填写规则",非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可独立或应其要求,就出口管制目的货物的识别结果发表意见FSTEC俄罗斯或授权的专家组织。
关于识别报告的信息,其中"关于识别结果的一般结论"一栏包含条目"开展本结论规定的对外经济运行," >许可证或俄罗斯联邦在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规定的其他许可是不需要的",在第44栏的货物声明中注明,文件类型代码为01154。
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独立签发的身份证明的电子副本放在申报人的电子档案中。 有关俄罗斯FSTEC或授权专家组织颁发的身份证明的信息在海关当局的信息资源来自俄罗斯的FSTEC。 如果根据识别结果不将货物归因于事件的出口管制对象,则有必要采取下文所述的措施。
2. 如果根据鉴定结果得出有关货物是受管制货物(两用产品)的结论,则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8年9月15日第691号法令"关于批准货物、信息、工程、服务、知识活动成果(对其的权利)的外国经济交易许可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FSTEC取得许可证,并对其进行出口管制。"
2005年8月1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517号法令"关于获得俄罗斯联邦出口管制委员会许可进行外国经济交易的程序,包括外国或外国人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其他类型武器和军事装备或为参与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利益而获得的货物、信息、工程、服务、知识产权成果(其权利)",有必要向FSTEC提出申请俄罗斯获得俄罗斯联邦出口管制委员会的许可。
受管制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决议批准的规定在许可证和许可证(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3.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6月22日第687号决定批准的《关于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进口到海关联盟海关领土的海关当局和从该领土出口许可货物的统一管制程序的规定》,在俄罗斯FSTEC许可证第23栏规定的海关当局设立管制许可证;
要建立控制许可证,请提交以下文件:
4.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货物申报。
要将货物放在海关程序下,需提交以下文件:
1. 产品(货物)归属于已制定禁止和限制的货物
根据1999年7月18日"关于出口管制"的第183-FZ号联邦法第24条,查明受管制货物和技术,以及采取必要行动,取得受管制货物和技术的外国经济交易许可证或从俄罗斯联邦出口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是俄罗斯参与外国经济活动的责任。
关于受出口管制的货物和技术清单(清单)的资料,包括军用产品,可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局网站"外贸参与者网站"一节中找到:"禁止和限制/出口管制和军事技术合作/为出口管制目的鉴定货物,包括军用产品";
"出口支援/受出口管制的货物,包括军用产品/受管制货物清单"或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官方网站("关于PVN分配的结论"一节(军用产品)
根据1998年19月7日关于"俄罗斯联邦与外国军事技术合作"的第114-FZ号联邦法律,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2005年9月10日第1062号法令"俄罗斯联邦与外国军事技术合作问题"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军事产品进出口许可证程序条例》颁发的许可证进行的。
军用产品分类器,其进出口根据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颁发的许可证进行(指定条款附录第3号)。
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根据2015年3月13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第20号命令规定的程序发布了关于拟进口俄罗斯联邦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到军用产品的归属或不归属的结论-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司法部于2015年4月21日注册。 号36967)。
在货物识别结果不归因于军用产品的情况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结论的信息在第44栏的货物申报中显示,文件类型代码为01163。 2节规定的活动。步骤:",未实施,转到部分"3。步:"。
如果根据识别结果将货物归因于军用产品,则有必要向俄罗斯联邦海关申请获得许可证。
2. 根据海关总署2011年6月22日第687号决定批准的《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控制进口到海关联盟海关领土的统一程序条例》,向海关当局登记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许可证;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11年12月29日第2652号命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官员行动指示,目的是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实施海关联盟进口统一程序海关管制条例,并从该领土出口许可货物"。
要建立控制许可证,请提交以下文件:
DT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的文件
要将货物放在海关程序下,需提交以下文件:
海关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在关税同盟海关领土内保护知识产权(EAEU海关法第351条第2款)。
规范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EAEU)成员国领土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是:
海关当局采取措施保护由EAEU成员国海关当局保存的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以及EAEU成员国知识产权对象统一海关登记册(以下简称OIC海关登记册)所包括的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
1. 确定货物不受基于知识产权的第三方索赔的事实
海关当局核查在EAEU成员国领土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
伊斯兰会议组织统一海关登记册和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海关登记册的资料。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立法,海关当局有权根据EAEU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当然程序,联邦法第113条),暂停放行含有未列入伊斯兰会议组织海关登记册的知识产权物品的货物。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5年12月31日第866号"关于在酒精饮料上贴上消费税邮票"的法令和俄罗斯联邦海关2010年10月7日第1849号"关于批准在酒精饮料上贴上消费税邮票和控制其使用的规则"的命令规定了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酒精饮料进行标签的程序和规则。
兰花-蝴蝶兰,许多人最喜欢的热带花卉。 卡尔*布卢姆是一位荷兰植物学家,他在十八世纪末首次发现兰花,称它们为蝴蝶兰。 来自希腊的蝴蝶兰类似于蝴蝶。 远处的兰花真的很像明亮的蝴蝶蹲在植物的细枝上。 在自然界中,蝴蝶兰生长在菲律宾,澳大利亚和东南亚。
有时兰花被称为寄生虫,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自然界中,兰花生活在树干上,但它们只使用树木作为支撑,并且不会寄生它们。 蝴蝶兰的根是绿色的,因为它们参与光合作用。
有数百种蝴蝶兰品种,这里有一些:蝴蝶兰粉红色,斯图尔特,席勒,费城,蝴蝶兰宜人,克娄巴特拉,金色,连奏和许多其他。
在俄罗斯,有严格的规则管理从国外进口植物。 边境植物检疫检查的任务是防止可能对农业造成损害的危险害虫和植物疾病进入俄罗斯境内。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一些决议规定了视察活动,1992年"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植物检疫局", "保护俄罗斯联邦领土免受检疫害虫,植物病害和杂草的规则"1996,以及一些国际协议(除其他外,由俄罗斯签署)-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IPPC).
符拉迪沃斯托克市植物检疫检查的员工非常严格地控制植物的进口,因为即使是单一违反检疫法规也会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 必须为该工厂颁发国际植物卫生证书(phyto)。 它是由购买工厂的国家的卫生检疫管理局签发的。与此同时,应该记住,该证书仅在注册之日起15天内有效。
要确认原产国,您将需要一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随附文件中的植物名称必须用拉丁文书写。 购买的植物不应该在土壤中(严格禁止向俄罗斯进口土地),并在一个特殊的基板。 (如果植物没有切割)
一批兰花抵达俄罗斯联邦海关后,您需要联系植物勤务兵并在控制通道上获得标记。 为此,进行采样和采样程序。 (取样是强制性的植物!).
采样后,将样本发送到VNIIKR以获得结论。 每批货物必须完成此程序。 如果你打算将兰花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关税地区,最好事先就这个问题与我们协商,因为任何被切割或根系统的植物都被认为是易腐烂的商品,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以免你的投资后来被扔进垃圾桶。
香蕉是俄罗斯最受欢迎的水果之一,俄罗斯是世界五大香蕉进口国之一。 向俄罗斯供应香蕉的主要供应商是厄瓜多尔,约占所有香蕉出货量的95%。 剩余的5%在菲律宾,泰国,越南,中国,印度等之间分配。
很少有人知道,但香蕉灌木一生只产一次! 从一个小芽中,一棵3米长的植物在9个月内生长,只有一朵花出现,在3个月内,一根重约20公斤的香蕉束成熟。 收获后,灌木被砍伐。
在装运之前,香蕉被分类,洗涤和包装,并且它们也被仔细监控,以便没有成熟的香蕉进入批次,因为这样的"不速之客"会破坏整个批次,成熟的香蕉释放乙烯气,这加速了其他绿色香蕉的成熟。. 在大约12度的温度下,香蕉大大减缓了成熟过程,它们可以储存长达90天。
进口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香蕉根据关税同盟021/2011关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和022/2011食品产品在其标签方面的强制性符合性声明,以及强制通过植物检疫
该声明确认,进口商品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植物检疫控制是必要的,以确保危险的害虫和植物病害不与一批香蕉一起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每次进口新一批货物时,都必须获得植物检疫局检疫产品进口许可证。 香蕉和许多其他水果和蔬菜一样,属于植物检疫风险很高的商品。 根据这一点,在一批货物到达后,植物检疫局的检查员会采集样品和样品,然后将其送往VNIIKR进行检查。
如果在实验室中没有检测到昆虫和疾病形式的"乘客",货物从植物检疫专家处获得"允许释放"标记。它仍然只是为货物签发报关单为货物签发报关单,之后香蕉可以从临时存储仓库中取出。
香蕉是易腐货物,因此您始终需要仔细检查出口商提供的文件,提前制作所有必要的证书,向检查当局提交申请和随附文件。
根据《欧洲经济区海关法》第106条的规定,在将货物放行供国内消费的程序下时,使用货物申报表(DT),其中必须以公斤(重量)表示数量信息毛额和重量净).
填写DT的程序载于2010年5月20日委员会车辆第257号决定批准的货物申报程序说明中。
DT中声明的每种产品的毛重和净重在第35栏和第38栏中注明。
净重量-这是申报货物的质量,只考虑主要包装,或申报货物的质量,而不考虑任何包装。
毛重-这是货物的总质量,包括在进入流通之前确保其状况不变所必需的所有类型的包装,但不包括集装箱和其他运输设备。
如果货物没有完全占用货物空间,则另外在括号中注明货物部分占用的货物空间数量,条目"-"用破折号分隔:"部分地方"。
运输货物的费用以及装卸或重装货物的费用按其总重量的比例在各种名称的货物中分配。
根据2014年8月6日俄罗斯联邦第560号特别经济和总统令"关于采取某些特别经济措施以确保俄罗斯联邦安全"、2015年7月29日第391号"关于采取某些特别经济措施以确保俄罗斯联邦安全"、2015年11月28日第583号"关于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免受犯罪和其他非法行动的措施"和关于对土耳其共和国实施特别经济措施",2018年10月22日第592号"关于对乌克兰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法律实体采取不友好行动的特别经济措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2014年8月7日第778号法令"关于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2014年8月6日第560号法令的措施"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原产国为美国、欧洲联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王国、乌克兰、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黑山、冰岛共和国和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不得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还禁止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原产国或出发国为乌克兰的货物或通过乌克兰领土运输的货物。
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清单,原产国为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王国、乌克兰、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黑山、冰岛共和国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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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猪(纯种繁殖动物除外) |
新鲜或冷藏的牛肉 |
牛的肉,冷冻的 |
猪肉,新鲜,冷藏或冷冻 |
牛,猪,绵羊,山羊,马,驴,骡子或骡子的可食用内脏,新鲜,冷藏或冷冻(药品除外******) |
标题0105所指明的家禽的肉类和食用内脏,新鲜,冷藏或冷冻 |
猪肉脂肪,从瘦肉分离,和家禽脂肪,不融化或以其他方式提取,新鲜,冷冻,冷冻,盐渍,在盐水中,干燥或熏制 |
盐水腌肉,干燥或熏制 |
牛奶和乳制品(用于膳食治疗营养和膳食预防营养的专用无乳糖牛奶和专用无乳糖乳制品除外) |
蔬菜、食用根茎作物和块茎(种薯、洋葱播种、杂交糖玉米播种、豌豆播种除外) |
水果和坚果 |
除标题0209或1503的脂肪外的猪肉脂肪(包括猪油)和家禽脂肪 |
牛、绵羊或山羊的脂肪,标题1503以外的脂肪 |
猪油-硬脂酸、猪油-油、油脂、油油和动物油,不乳化或不混合,或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制备 |
肉、肉内脏或血液制成的香肠和类似产品;以其为基础制成的食品 |
食品或成品(生物活性添加剂除外;运动员营养专用食品****;维生素和矿物质复合物;风味添加剂;蛋白质浓缩物(动物和蔬菜来源)及其混合物;膳食纤维;食品添加剂(包括复合物) |
根据奶酪生产技术制成的食品或成品,含有1.5 妈妈。%或更多乳脂 |
盐(包括食盐和变性盐)和纯氯化钠,溶解或不溶解于水,或含有或不含有防止粘连或提供流动性的药剂的添加剂,以及海水(生物活性添加剂除外) |
1至20(19) |
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原产国或出发国是乌克兰或通过乌克兰领土运输的货物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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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和梅斯林 |
向日葵,红花或棉油及其馏分,未精制或精制,但不改变化学成分 |
肉类、鱼类或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提取物和果汁 |
现成的或罐头鱼;鲟鱼鱼子酱及其由鱼蛋制成的替代品 |
糖糖果(包括白巧克力),不含可可 |
巧克力和其他含有可可的准备食品 |
面包、面粉糖食、蛋糕、饼干及其他含或不含可可的面包及面粉糖食产品;晶片盘、适于制药用途的空胶囊、用于密封的晶片晶片、宣纸及类似产品 |
蔬菜,水果,坚果和植物的其他可食用部分,煮熟或罐装加入醋或醋酸 |
西红柿,煮熟或罐装,不添加醋或醋酸 |
其他蔬菜,煮熟或罐装,不添加醋或醋酸,冷冻,标题2006 00的产品除外 |
其他蔬菜,煮熟或罐装,不添加醋或醋酸,解冻,标题2006 00的产品除外 |
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和用糖保存的植物的其他部分(浸泡在糖浆中,上釉或蜜饯) |
果酱、水果果冻、果酱、水果或坚果泥、通过热处理获得的水果或坚果糊,包括添加糖或其他甜味剂 |
果汁(包括葡萄汁)和蔬菜汁,未经发酵且不含酒精添加剂,含或不含添加糖或其他甜味剂 |
麦芽啤酒 |
天然葡萄葡萄酒,包括强化葡萄酒;葡萄必须,但标题2009中规定的除外 |
醇浓度小于80vol的非变性乙醇。 百分比;酒精酊剂,利口酒和其他酒精饮料 |
鹅卵石,砾石,碎石 |
石灰石、白云石和其他石灰石,破碎或压碎,碎石,其他,常用作混凝土的填料,公路或铁路的压载物或其他压载物,经热处理或未经处理的巨石;标题2515(不包括大理石)或2516的颗粒、碎屑和粉末,经热处理或未经处理 |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洗涤剂(包括辅助洗涤剂)和含有或不含有肥皂的清洁产品(标题3401的产品除外) |
热水瓶和组合热水瓶 |
由木材或其他木质化材料制成的刨花板、定向刨花板(OSB)和类似板(例如,晶片板),未浸渍或浸渍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 |
未涂布的其他纸张和纸板,成卷或成片,未经进一步加工或加工,如本组注3所示 |
墙纸和类似的墙面复盖物.窗户用透明纸 |
由纺织材料制成的墙面复盖物 |
蒸汽锅炉或者其他产汽锅炉(可同时生产低压蒸汽的集中供热水锅炉除外);过热水锅炉(船舶设备及其零部件用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除外) |
汽轮机和其他汽轮机(不包括汽轮机部件) |
容量不超过5000的燃气轮机千瓦(不包括民用飞机涡轮机) |
容量超过5000千瓦的燃气轮机(不包括民用飞机涡轮机) |
液体泵的零件 |
用于存储和演示的家具(相机,橱柜,陈列柜,柜台和类似家具),内置制冷或冷冻设备 |
专门设计用于农业的装载装置:其他 |
播种机、播种机及育苗机 |
零件 |
挤奶机和设备,用于加工和加工牛奶的设备 |
用于制备动物饲料的机器和机构 |
清洁、分选或校准种子、谷物或干豆科植物的机器;碾磨工业或加工谷物或干豆科植物的设备,但农业农场使用的设备除外 |
用于生产烘焙产品的设备 |
制糖业设备 |
矿物与沥青混合机 |
其他传动轴 |
变速箱其他 |
其他调速器 |
电动机和发电机(发电机组除外) |
电动发电机组和旋转电动转换器 |
容量不超过650的液体电介质变压器千伏安 |
容量超过650千伏安,但不超过10000千伏安的液体介质变压器 |
容量超过10000千伏安的液体介质变压器 |
铜绕线 |
其他绕线 |
同轴电缆及其他同轴电导体 |
电导体的电压不超过1000V其他(除了:用于电信,电压不超过80V;用于生产民用飞机;用于标题8701-8705的机动车辆的工业组装,其组件和组件;用于生产飞机发动机) |
电压超过1000V的电导体(用于标题为8701-8705的机动车辆工业装配的电压超过1000V的电导体及其组件和组件除外) |
拖拉机(标题8709的拖拉机除外) |
拖车和半拖车,用于农业的自装或自卸 |
妇女卫生巾和卫生棉条,婴儿尿布和尿布及类似产品,由任何材料制成 |
1至20(57) |
如果同时确定了风险概况,则在检查订单中注明满足所有风险概况要求的范围和程度。
如果不同时确定风险概况,则进行第二次海关检查的决定以及程度和数量的选择取决于第一次检查订单中指定的数量和程度。
如果对一个风险概况进行的海关检查的数量和程度与另一个风险概况的数量和程度重叠,则不需要进行第二次海关检查。
货物的放行条款,以及文件和实际控制由现行海关立法确定。 延长这些条款的可能性,以及暂停该问题的理由,由俄罗斯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为明确规定。
目前的法律行为没有规定由更高的海关当局暂停或"阻止"放行货物。
使用较高的海关当局阻止放行(包括通过AIST RT-21CASTO的"指导"模式中的"阻止清关"功能)是非法的。
确认电子声明中所述信息的文件的纸质副本,以及将申报货物放在声明下所必需的文件海关制度在纸面上,只有在通过风险简介识别风险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才可能要求对纸介质进行验证,作为最小化措施。
在以电子形式申报货物时,只有在采取以下措施以尽量减少风险时,才需要在纸上出示文件:
默认情况下,在以电子形式申报的货物清关和海关管制期间,海关官员使用扫描获得的文件的电子图像或正式文件的电子副本(以相应相册中提供的经批准的结构和格式)对文件和信息进行核实。
如果风险简介包含MMR与代码101,然后纸文件仅在强制性条件下,说明这一风险最小化措施表明需要检查文件的纸质副本呈现。
如果在使用KPS"EDTiTS"进行电子申报时,作为交易数据集电子包的一部分,申报人以正式形式提交一份文件,并为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对于代码101,对文档本身进行视觉检查是必要的,那么信息系统交互框架内的官员可以要求通过扫描获得的本文件的电子图像,这将允许最小化措施,而
遵守技术法规方面的禁止和限制
海关当局确保遵守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以下简称EAEU和俄罗斯联邦立法)制定的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的禁止和限制,并促进实施措施,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消费者的利益。
2002年12月27日第184-FZ号联邦法律第29条"关于技术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条件。
在没有合格评定(确认)文件的情况下发现进入流通的产品时,每个EAEU成员国的海关当局采取措施防止这些产品进入流通。
货物报关和放行所需的文件和信息清单以及提交的截止日期由欧亚经济联盟(Eaeu TC)的海关代码确定。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4号决定批准的《进口产品(货物)进入关税同盟关税区程序条例》,进口须经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的产品(货物)。
EAEU的海关法典包括规范,规定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在执行海关业务时可以提交有关许可证的信息,以确认遵守禁令和限制。
EAEU《海关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按照EAEU《海关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海关当局那里获得有关货物的资料和(或)资料,报关人有权在货物放行前提交货物申报书或货物申报书,并可以建立提交这些文件的程序。 这一程序是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令第40n号,日期为06.03.2018"关于确定申报人在提交货物声明之前或在货物放行之前提交"
与此同时,如果海关当局可以直接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在信息交互框架内从其他联邦行政当局的信息系统获得有关海关业务所需的文件或信息或其他信息,则海关业务所需的文件和(或)信息不得提交海关当局。
为了使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了解海关当局从海关当局信息系统获得海关业务所需文件的信息和(或)海关业务所需的其他信息的可能性,以及加速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海关业务和海关当局优化海关管制的可能性,开发了APS"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信息服务"许可证"。
个人帐户提供两个注册选项:
从个人帐户的信息是由申报人完全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他们的不使用不是拒绝登记报关和货物放行的理由。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25月12日第29号决定批准,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的货物的进口,是根据《进口产品(货物)进入欧亚经济共同体关税区程序规例》进行的。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除非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另有规定,否则在提交书面货物申报时,须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提交货物申报人的权力的文件。
此外,该条规定,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根据《海关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从海关当局那里获得有关货物的资料和(或)资料,报关人有权在货物放行前或货物申报后,提交确认货物来源、遵守禁止和限制的资料的文件,并可规定提交这些文件的程序。 为了实施本条,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第40n号令发布日期为06.03.2018"关于确定申报人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文件的程序,遵守禁止和限制在提交货物"
俄罗斯联邦海关制定了一份许可证编号目录,载于货物申报第44栏"附加资料/提交的文件"。 货物申报人使用本目录将排除在货物申报中错误地说明有关许可证的资料,并将确保海关当局通过部门间电子互动系统从FIV收到有关许可证的资料。
海关当局检查为确保进口货物安全所必需的资料是否符合申报单的规定(第14栏"申报人"、第31栏"货物舱位及货物说明"、第33栏"产品代码"、第34栏"原产国代码"、第44栏"附加资料/提交的文件")。
海关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遵守禁止和限制通过EAEU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包括遵守统一的非关税管制措施。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关于非关税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联盟的关税地区引入了以下统一的非关税监管措施:
此外,成员国可以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7规定的程序,单方面在与第三国的贸易中引入和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
已采取统一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列入《对第三国实行非关税管制措施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7)第4段规定的对第三国贸易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的统一货物清单,并在该联盟官方网站"互联网"上公布。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决定"关于非关税管制领域的管制法律行为"批准了一份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欧亚经济共同体与第三国贸易框架内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单一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单一清单),以及适用限制的规定。
列入统一清单以及根据决定附件2列入清单的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和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决定批准的规定进行的。
在跨越EAEU海关边界或将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中时,通过提交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的文件和(或)信息,以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eaeu成员国监管法
将产品(货物)归因于已采取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 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和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决定批准的规定,在许可证和结论(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2011年6月22日关税同盟委员会第687号决定批准的《海关当局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对进口到关税同盟海关领土的统一管制程序条例》,设立管制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正本或出口授权国家机构签发的货物
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的DT与声明的有关许可证的信息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关于海关当局是否可能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系统获得海关业务所需文件的信息,以及(或)从这些文件获得的信息,以及(或)海关当局执行海关业务所需的其他信息,在信息交互框架内,通过在互联网上的海关当局官方网站上张贴和(或)以另一种方式分发信息,引起人们的普遍注意。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协议,EAEU海关编码于01.01.2018生效。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118条第1款第1款,货物放行由海关当局进行,但该人必须符合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条件或为使用某些类别的货物而设立的条件,但这种条件除外,在放行货物后,如何根据条约和(或)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立法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
根据2010年11月27日第311-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第219条第1款,如果许可证、证书、许可证或其他确认遵守限制的文件不能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海关当局,海关当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允许在收到这些文件所需的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但不迟于货物放行后45天,除非为他们的收据设定了另一个截止日期。
货物的放行是在声明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的义务时进行的。
根据EAEU海关法第126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放行在海关放行程序下供国内消费的货物,在放行后可确认符合条约和(或)EAEU成员国立法的禁令和限制的货物被视为有条件放行的货物,EAEU海关法第126条对此规定了对使用和转让给第三方的限制。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可以说,根据制成品提供合格证明和合格证明的义务放行货物的可能性是肯定存在的。
是的. EAEU TC的第108条没有提到使用DS/CC的许可证(授权书),也就是说,在使用声明和合格证书时没有必要存在本文件。 但它仍然是更好地获得这样的委托书,并在海关要求的情况下提供。
此前,这种可能性存在,但自2022年11月以来就没有。
从远东海关总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EAEU法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的现行规范没有规定在货物放行后(在有条件放行的框架内)确认技术监管措施的可能性。
在EAEU或EAEU成员国根据EAEU条约的立法确定的情况和方式下,通过提交相关文件和(或)信息,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包括技术监管措施。 在EAEU的海关地区进口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已获批准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1年12月11日第130号决定(以下简称第130号程序).
为了确保向海关当局提交的可能性,在EAEU的海关代码定义的情况下,确认符合技术监管措施的文件,它们必须在提交货物申报时由进口产品申报人持有,并在该申报登记之日有效(第130号命令第8、9段). 还需要注意12/27/2002"关于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第184-FZ号的规定,其中确定为了将产品置于海关程序下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有关合规性的文件与海关申
在2022中,为了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并防止国内市场上的产品短缺,俄罗斯联邦政府采取了重大措施,简化了确认受技术监管措施限制的货物安全和进口2022年12月3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353号法令的附录18号"关于2022年俄罗斯联邦许可活动的具体情况").
此外,在简化产品申报计划框架内的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直到01.09.2023有权根据自己的证据接受批次或单个产品的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