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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查处所及地区

  1. 海关检查房地和领土-海关管制的一种形式,包括对房地和领土以及位于指定地点的货物和(或)文件进行目视检查。
  2. 对房地和领土进行海关检查的目的是检查被检查房地或领土内是否存在作为海关管制对象的货物和(或)文件,以及检查和(或)取得有关这些货物和(或)文件的资料,并检查货物、车辆及其货物房地(隔间)是否存在海关封条、封条和其他识别手段。
  3. 海关当局可对房地和领土进行海关检查,以核实拟用作或用作临时储存仓库、海关仓库、免费仓库、免税商店以及拟用作或用作经授权经济经营者临时储存货物的建筑物、房地(房地部分)和(或)空地(空地部分)是否符合根据第411条第4款、第416条第5款、第421条第4款、第426条第4款和第3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和条件433.EAEU TC.
  4. 如果成员国的立法规定,允许海关检查住宅内的房屋和领土。
  5. 对房地和领土的海关检查是在出示对房地和领土进行海关检查的命令和海关官员的正式证书后进行的。
    对房地和领土进行海关检查的命令的形式是由成员国关于海关管制的立法确定的。
    在对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人员的处所和领土进行海关检查时,不需要出示本款第一款规定的文件。
  6. 在拒绝进入房地和领土的情况下,海关官员有权根据成员国的立法,在制止抵抗和(或)打开锁定房地的情况下进入房地和领土。
  7. 如果一个会员国的立法规定了进入个别设施的特别程序,则这种进入是按照该会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8. 对房地和领土的海关检查必须尽快进行,这是其进行所必需的,而且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除非成员国关于海关管制的立法另定一个时期。
  9. 海关检查房地和领土的结果是通过拟订一项房地和领土海关检查法来拟订的,其形式由委员会决定。
  10. 《房地和领土海关检查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向被检查房地和(或)领土的人交付(指示),如果查明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