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检查

  1. 海关检查是海关当局在货物放行后使用其他已建立的海关管制的一种形式EAEU TC海关管制的形式及确保海关管制的措施EAEU,以核实个人是否遵守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以及(或)成员国有关海关监管的立法。
  2. 海关检查包括将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和(或)提交给海关当局的文件中所载的信息,以及(或)根据EAEU海关法典或成员国立法向海关当局提交或收到的其他信息,与文件和(或)会计和报告数据,与根据EAEU海关法典或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收到的账户和其他信息进行比较。
  3. 海关检查可以根据EAEU海关法第310条第8款以及EAEU海关法第397条第5款和第430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在海关管制期间适用。
  4. 海关检查由被检查人员在其领土上建立,注册和(或)拥有永久居住地的成员国海关当局进行。
  5. 被审计人员是以下人员:
    1. 声明人;
    2. 承运人;
    3. 在非临时存储仓库的地方临时存储货物的人;
    4. 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人;
    5. 货物放行后有权管理货物的人;
    6. 授权经济运营商;
    7. 直接或间接参与海关程序下货物交易的人;
    8. 有资料表明他所拥有和(或)使用的货物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海关管制、成员国立法方面的行为,包括非法越过联盟海关边界的货物。
  6. 海关检查时,海关当局可以检查:
    1. 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的事实;
    2. 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的可靠性和(或)确认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的可靠性;
    3. 遵守对有条件释放货物的使用和(或)处置的限制;
    4. 从事海关事务活动的人员履行本准则规定的海关事务领域各类活动的职责;
    5. 申请列入经授权经济经营者登记册的法律实体遵守列入该登记册的条件,以及经授权经济经营者遵守列入经授权经济经营者登记册的条件及履行本守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6. 按照本守则规定的海关程序遵守货物的使用条件;
    7. 遵守国际条约和行为在海关监管和(或)成员国立法领域制定的其他要求。
  7. 海关检查可以是实地或现场.
  8. 成员国其他国家机构的官员可以根据成员国的立法参与海关检查。
  9. 在海关检查期间建立行政违法迹象时,或罪行海关当局根据成员国的立法采取措施。
  10. 海关机构根据海关检查结果作出决定的程序是由成员国关于海关管制的立法规定的。

 

案头海关检查

  1. 案头海关检查是通过研究和分析海关申报和(或)商业,运输(运输)和其他文件所载的信息,被检查的人在海关业务和(或)在海关当局的要求,成员国国家机构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其他文件和信息,提供给海关当局和有关被检查的人。
  2.  海关当局在海关机构所在地进行案头海关检查,不前往被检查者,也不发出海关机构关于进行案头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
  3. 案头海关检查是在不限制其行为频率的情况下进行的。
  4. 内部海关检查的结果是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制定的。
  5. 根据案头海关检查的结果,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应海关当局要求提交文件和(或)信息的,可以指定现场海关检查。

现场海关检查

  1. 海关当局进行现场海关检查,访问法人的地点、个人企业家的活动地点和这些人的实际活动地点(以下简称本章-被检查人的对象)。
  2. 出境海关检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
    2. 不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
    3. 柜台不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
  3. 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他类型的现场海关检查,理由,期限和进行这种检查的程序的具体细节。
  4. 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不采用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形式的现场海关检查。
  5. 现场海关检查由根据成员国海关监管立法确定的海关机构负责人(负责人),由其授权的海关机构副负责人(副负责人)或通过决定(发布命令)进行现场海关
  6. 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本决定(规例)的日期及登记号码;
    2. 现场海关检查的类型;
    3.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的名称;
    4. 指定现场海关检查的依据是参照检查计划(时间表)或本条第16款规定的依据;
    5. 姓名(姓氏,名字和父系(如果有的话))被检查的人,他的居住地和(或)实际活动地点,他的身份证明和(或)注册号码;
    6.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官员的姓氏,名字,父系(如果有的话)和职位;
    7. 参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官员的姓氏,名字,父系(如果有的话)和职位;
    8.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331条第6款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主题;
    9. 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提供的其他信息。
  7. 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的形式由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确定。
  8. 必要时,对本条第六款第五款至第九款规定的信息进行变更(增补),在完成现场海关检查前,可以按照成员国海关监管立法规定的程序,对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进行变更(增补)。
  9. 可以根据其他形式的海关管制结果以及内部海关检查结果指定现场海关检查。
  10. 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是根据海关当局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的。
    海关当局每年不超过一次对被检查的同一人进行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
    海关当局每三年对获授权的经济经营者进行一次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
  11.  根据从以下来源获得的资料,选择对其进行定期现场海关检查的人员:
    1. 货物放行前后海关管制的结果;
    2. 海关当局的信息资源;
    3. 以往海关检查的结果;
    4. 银行、非银行信贷(金融)组织和从事成员国某些类型银行业务的组织;
    5. 成员国的海关和(或)其他国家机构;
    6. 大众传媒;
    7. 其他信息来源。
  12. 在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开始之前海关当局他们以挂号信向被检查人员发出通知,通知他们进行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并附有派递通知书,或以另一种方式传送通知书,以确认收到通知书的事实。
  13. 退回带有标记的邮递物品,表明由于被检查人员不在其所在地而未将信件送达收件人,并不是取消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的理由。
  14. 自被检查人收到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通知之日起,或自海关当局收到附有未送达信件通知书的邮政物品之日起,可在15个历日内进行预定的现场海关检查。
  15. 不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是在不限制检查频率的情况下进行的。
  16. 指定不定期现场海关检查的理由可能是:
    1. 通过分析成员国海关当局和其他国家机构信息资源中所载的信息而获得的数据,并表明可能违反成员国海关监管和(或)立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
    2. 表明可能违反成员国海关监管和(或)立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的信息;
    3. 申请列入获授权经济经营者登记册的人士;
    4. 获授权经济经营人向海关当局提交资料,说明其申报的资料在获授权经济经营人登记册内所拥有、管理、经营或租用的建筑物、处所(处所的部分)及(或)拟暂时存放货物的空地(空地的部分)所申报的资料的更改;
    5. 根据本条第17款进行不定期现场海关检查的必要性;
    6. 非联盟成员的国家主管当局对与外国人进行与货物越过联盟海关边界有关的交易的人进行检查的呼吁(请求);
    7. 会员国的初步调查机构(刑事起诉机构)就核查犯罪报告或已启动的刑事案件的材料转让(请求);
    8. 一个成员国海关当局发给另一个成员国海关当局的命令,对根据该成员国立法设立和(或)登记的人进行现场海关检查,该命令是根据EAEU海关法第373条第3款第1和(或)3款规定的理由发送给该国海关当局的;
    9. 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的其他理由。
  17. 如果需要确认被检查人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海关当局可以对根据海关当局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成员国的立法创建和(或)登记的人员进行反不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
  18. 现场海关检查的开始日期是将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移交给被检查人的日期,如果以其他方式将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传达给被检查人,则根据成员国立法确定的日期。
  19. 被检查人拒绝接受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并不是取消现场海关检查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现场海关检查的开始日期被认为是进入关于对拒绝接收本决定(指示)的记录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的日期。
  20. 在被检查人员的设施开始现场海关检查之前,海关官员必须向被检查人员的负责人,替换负责人或被检查人员的代表出示他们的官方身份证。
  21. 在现场海关检查期间,被检查人员无权对与其活动有关的被检查文件进行更改(添加)。
  22.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期限不应超过2个月。 指定期间不包括向被检查人员提交文件和(或)信息的请求交付之日到收到此类文件和(或)信息之日之间的时间段。
  23.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期限可以由进行现场检查的海关当局决定延长一个月。
  24. 如有必要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海关检查,进行海关检查,向欧盟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出请求,恢复被审计人进行现场海关检查所需的文件,提交与审查期间有关的其他文件,影响根据现场海关检查结果得出的结论,在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海关主管(负责人)的决定可以暂停进行现场海关检查。海关检查,其授权的海关当局的副团长(副团长)或其替代品。
    暂停现场海关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除非成员国的立法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暂停现场海关检查的程序由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的理由以及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理由暂停现场海关检查的期限不包括在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期限内。
  25. 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命令)应当包括关于延长现场海关检查期限以及暂停其行为的适当条目,并通知被检查人。
  26. 现场海关检查的结果是通过起草海关文件来制定的,海关文件的形式是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根据这种立法规定的程序确定的。
  27. 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可以建立一个程序,使被检查者熟悉现场海关检查的初步结果,并向他们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有的话)。
  28. 在处理现场海关检查结果时,拟备的海关文件载有下列资料:
    1. 本文件的地点和日期;
    2. 本文件的注册号;
    3.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的名称;
    4. 指定现场海关检查的依据是参照检查计划(时间表)或本条第16款规定的理由;
    5. 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命令)的日期和数量;
    6. 现场海关检查的类型;
    7. 姓名(姓氏,名字和父系(如果有的话))被检查的人,他的居住地和(或)实际活动地点,他的身份证明和(或)注册号码;
    8.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的姓氏,名字,父系(如果有的话)和职位;
    9. 参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官员的姓氏,名字,父系(如果有的话)和职位;
    10. 现场海关检查开始和完成的日期,以及暂停和(或)延长现场海关检查的情况下,还注明了暂停和(或)延长的期限;
    11. 核实文件的种类;
    12. 现场海关检查期间进行的海关管制形式和其他行动的信息;
    13. 说明已查明的表明违反海关监管和(或)成员国立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要求受到违反的成员国海关监管和(或)立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的规定,或说明没有这种规定的资料;
    14. 根据现场海关检查结果得出的结论;
    15. 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提供的其他信息。
  29. 现场海关检查完成的日期被认为是在处理现场海关检查结果时起草的海关文件的日期。
  30. 对个人不进行现场海关检查,但根据成员国立法登记的个人企业家除外。

 

海关和其他国家机构官员接触被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对象

  1. 被检查人在海关当局官员提出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和官方证书后,有义务确保这些官员和参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其他国家机构的官员接触被检查人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对象。
    海关当局官员和参与进行海关检查的其他国家机构官员可以进入被检查者的住所,如果会员国的立法有规定的话。
  2. 如果一个会员国的立法规定了进入个别设施的特别程序,则这种进入是按照该会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3. 在下列情况下,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海关当局官员和参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其他国家机构官员进入被检查人的设施:
    1. 这些官员没有提交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和(或)官方证书的决定(命令);
    2. 这些官员在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命令)中没有具体说明;
    3. 这些官员没有特别许可进入被检查者的设施,如果根据会员国的立法需要这种许可。
  4. 如果被检查者无理拒绝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和参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成员国其他国家机构官员接触,则应根据成员国立法在被检查者的设施制定适当的法案(议定书)。
    如果被检查者无理拒绝向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和参与对被检查者的对象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成员国其他国家机构官员提供访问,他们有权根据成员国的立法在抑制抵抗和(或)打开锁定房地的情况下进入该对象

 

海关检查期间海关当局官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在进行海关检查时,海关官员有权:
    1. 向被检查的人提出要求,并向他收取商业款项,运输(运输)文件、会计和报告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包括在电子媒体上,与被检查货物有关,包括与被检查人员与这些货物有关的进一步交易有关的资料;
    2. 要求被审计人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8条提交报告;
    3. 要求与被检查人有关连的人与进行海关检查的货物进行交易(业务),提供与被检查人或与该货物交易(业务)有关的第三方进行的交易和结算的文件副本和其他资料;
    4. 要求从事成员国某些类型银行业务的银行、非银行信贷(金融)组织和组织,并从它们那里收到关于成员国组织和企业家个人银行账户的可用性和数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与海关检查所需的组织和企业家个人账户资金流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根据成员国立法载有银行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5. 向成员国国家当局请求并向其接收海关检查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包括根据成员国立法构成商业、银行、税务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文件和信息;
    6. 向联盟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组织,国家和其他机构(组织)发送与海关检查有关的请求;
    7. 委任海关检查;
    8. 执行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行动。
  2. 在进行现场海关检查时,海关官员也有权:
    1. 要求被检查人出示对其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货物;
    2. 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或要求清点货物;
    3. 在海关当局官员提出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和官方证书后,进入被检查人员的设施;
    4. 采取样品和(或)样品的货物;
    5. 撤回被检查人的文件或其副本,并制定撤回行为;
    6. 根据成员国在进行现场海关检查期间的立法规定的程序扣押货物或扣押货物,以防止采取旨在疏远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货物的行动,或以另一种方式处置这些货物;
    7. 对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文件和货物的处所、仓库、档案和其他地点(储存)进行密封;
    8. 要求被审计人的代表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或)确认授权的文件;
    9. 在其职权范围内,取得被审计人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和数据库;
    10. 要求和接受被检查人在被检查问题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文件(副本),其他有关其活动和财产的资料,包括以电子形式提供的资料。 如果这些文件(其副本),根据成员国的立法,不应位于现场海关检查的地方,海关官员设置一个时间限制,足以提交,但不少于3个工作日;
    11. 使用技术手段(包括执行音频和视频录制,摄影的设备),以及旨在处理被检查人员以电子形式提供的信息的软件产品;
    12. 执行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行动。
  3. 在进行海关检查时,海关当局的官员有义务:
    1. 尊重被审计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防止非法决定和行为(不作为)对被审计人造成损害;
    2.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356条使用海关检查期间获得的信息;
    3. 为确保在海关检查期间收到和编制的文件的安全,未经被检查人同意,不得披露其内容,但成员国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4. 遵守职业道德;
    5. 告知被检查人在海关检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海关专业知识的任命,货物的抽样和(或)样品,以及海关官员在海关检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6. 在现场海关检查期间不违反被检查人员的既定工作时间;
    7. 应被检查者的要求,提供有关EAEU海关法规和会员国有关海关检查程序的立法的必要信息;
    8. 进行现场海关检查时,向被检查人的代表出示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及其官方证明;
    9. 履行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被检查人在海关检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1. 进行海关检查时,被检查人有权:
    1. 向海关当局提出要求,并向他们提供有关本守则的规定和会员国有关海关检查程序的立法的资料;
    2. 提交其所掌握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确认遵守成员国海关监管和(或)立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
    3. 根据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对海关当局的决定和行动(不作为)提出上诉;
    4. 要求海关当局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官员提出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和官方证书;
    5. 在现场海关检查期间在场,并就与现场海关检查主题有关的问题作出解释;
    6. 享有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 2. 在进行海关检查时,被检查者有义务:
    1. 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示对其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货物;
    2. 在海关当局的要求下,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纸张形式提交文件和资料,如有必要,亦可在另一种媒介上提交文件和资料;
    3. 确保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和参与进行这种检查的官员不受阻碍地进入被检查人员的设施,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场所;
    4. 如海关检查所需的文件是用海关当局进行海关检查的成员国的正式语文以外的语文编制的,应向进行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提供指定文件的译文;
    5. 确定负责向进行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提交文件和信息的人员圈子,不迟于提交关于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决定(指示)之日起2个日历日;
    6. 确保在现场海关检查期间进行库存;
    7. 确保在海关当局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官员就指定海关检查作出决定时,抽样和(或)货物样本的可能性;
    8. 应海关当局进行现场海关检查的官员的要求,就被检查人员的活动问题提供书面和口头解释,并提交证书和计算;
    9. 履行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交海关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1.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成员国国家机构应按照成员国关于保护国家、商业、银行、税务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立法的要求,提交它们可获得的关于组织和个人企业家登记、纳税和计算、数据和(或)会计和报告文件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海关检查所需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包括构成商业、银行、税务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文件和资料。
  2. 银行、非银行信贷(信贷和金融)组织和成员国从事某种银行业务的组织应根据海关当局的请求,提交关于成员国组织和企业家个人银行账户的可用性和数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海关检查有关资金通过这些组织和企业家个人账户流动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包括根据成员国立法载有银行保密规定的账户流动的文件和资料。
  3. 与被审计人进行海关检查的货物交易(业务)有关的人员,必须应海关当局的要求,提供与被审计人或与货物交易(业务)有关的第三方进行海关检查所必需的交易和结算的文件副本和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