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08/01/2023开始,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回收费用的大小。

从08/01/2023开始,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回收费用的大小。

Утвержден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м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Ф № 1118 от 07.07.2023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291 от 26.12.2013 г"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 1. 批准所附的2013年12月26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291号法令的修正案"关于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回收收集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行为的修正案"(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14年,第2号,第115条;2016年,第7号,第991条;2017年,第42号,第6156条;第48号,第7212条;2019年,第15号,第1756条;第48号,第6829条;2020年,第47号,第7560条;2022年,第48号,第8501条)。
  • 2. 确立这一点:
    • 本决议自2023年1月8日起生效,但本决议核准的修正案第2段第3段"a"段除外,该段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 本规定适用于08/01/2023之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车辆。
  • 3.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俄罗斯联邦交通运输部、俄罗斯联邦内政部、联邦海关和其他有关联邦行政当局应确保其监管法律行为在08/01/2023之前符合本决议批准的修正案。

2013年26月1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291号法令修正案

 

查看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向其收取,计算,支付和收取回收费用的规则的变化等。 回滚回收费用的收集、计算、支付和收取规则的更改
  • 1. 在上述决议案批准的收集、计算、支付及收取轮式车辆(底盘)及拖架的回收费,以及退回及抵销多缴或多收的回收费的规则内:
    • a)第10段的措词应如下:
      • "10.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4年9月18日第59号决定,就联邦行政当局与电子车辆护照(车辆底盘护照)和轮式车辆(底盘)和(或)拖车及其他类型设备的电子护照管理者之间支付回收费的信息交换信息。电子车辆护照(车辆底盘护照)和自行式车辆和其他类型设备的电子护照管理者"(以下分别为电子护照系统管理者、电子护照系统管理者),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使用统一的部门间电子互动系统进行的。";
    • b)在第11段加上"e"-"k"分段如下:
      • "f)运输(运输)文件副本;
      • g)根据联邦法律"关于生产和消费废物"第24.1条第6款确认存在不支付回收费的理由的文件(如果有这样的理由);
      • h)确认轮式车辆拥有权的文件(文件副本)车辆(底盘)及(或)拖架;
      • i)证明付款人身分的文件(文件副本);
      • j)俄罗斯联邦运输部的一封信,确认在国际运输中使用欧-6生态级拖拉机(在将欧-6生态级拖拉机进口到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情况下)。";
      • c)第11(2)段:
      • 在第一段中,将"第11和14段"改为"第11和11(4) - 11(6)";
      • 在"b"项第二和第三段中,将"第11和第14段"改为"第11和第14段"。11(4) - 11(6)";
    • d)增加第11(4)至11(6)段如下:
      • "11(4). 在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情况下,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的国际条约或生效的国际条约欧亚经济联盟(2014年5月29日关于国家加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国际条约)以不同于对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的进口关税税率缴纳进口关税,或关税,税收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12月20日第107号决定附录2所规定的与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有关的关税和税率不同的统一税率,付款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一套文件):
        • a)经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认证的货物申报书或副本;
        • b)乘客报关单及经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核证的海关收货单或其副本,生产车辆放行;
        • c)根据2009年11月20日《关于确定独立国家联合体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协定》的组成部分的《确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的st-1表格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正本,或根据欧亚政府间理事会的决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的另一份文件,或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立法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正本。欧亚经济联盟;
        • d)根据《间接税征收程序议定书》和《货物进出口、工程执行、提供《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18所规定的服务期间控制间接税缴款的机制签发的货物进口和间接税申请书副本--当以前从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进口到国家出口的货物时。
      • 11(5). 在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轮式车辆的情况下,在提交本规则第11(4)款"a"、"b"或"d"项规定的文件的同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提交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会计系统登记的电子发票的纸质副本,并由领土当局盖章证明。
      • 11(6). 如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根据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行为,与本规则第11段规定的文件同时,付款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
        • a)货物申报和对其的货物申报或其副本的更正由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认证;
        • b)经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核证的海关收据,确认进口供个人使用的轮式车辆或拖车的关税和税款已按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12月20日第107号决定附录2所规定的税率缴纳。"";
        • e)在第12段中,将"第11段"改为"第11段和11(4) - 11(6)";
        • f)指定规则的附件第1号应载列如下措词:
      • <1>在没有文件证据证明有识别号码(VI号)的轮式车辆(底盘)或拖车的释放日期的情况下。),即轮式车辆(底盘)或挂车的制造日期,制造年份由轮式车辆(底盘)或挂车的识别号所指明的制造代号决定,而3年期则由制造年份的7月1日起计算。

        <2>轮式车辆(底盘)和挂车的类别是根据轮式车辆(底盘)和挂车的种类和类别清单列出的,并支付回收费,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1291号法令"关于轮式车辆(底盘)和挂车的处置费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法令的修正案"批准的回收费的数额。"

        <3>回收费的计算金额在现场注明,在车辆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时支付,而不考虑联邦法"关于生产和消费废物"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 在计算处罚时,金额在有关轮式车辆(底盘)和(或)拖车的信息下方的单独行中指示,而不填写第1-13和16列。

        <4>该字段表示要支付的处置费的金额。 如果进口的车辆已支付回收费,但其类型(类别)没有改变(包括设计变更),以及根据联邦法"生产和消费废物"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未支付回收费的车辆,则该字段标记为"0"(零)。

        <5>如果付款人是未在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登记的人,则填写该字段。 该字段包含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定批准的填写货物申报程序第15段第46段第18-21段(表后)关于该人的信息。

        <6>回收费的计算可能包含在一个货物申报中申报的车辆的信息(根据一个海关收据订单)。".

从08/01/2023开始,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回收费用表。

由08/01/2023起计算回收费的表格 以卢布为单位的基本利率= 20,000.00 ₽
货运车辆的种类及类别 新车(最多3年) 3年多前已经发布的车辆
基本利率 卢布 基本利率 卢布
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类别包括g类越野车辆,以及指定类别的特种和特种车辆
1 M1 装有电动机的车辆,但装有混合动力装置的车辆除外包括配备串联式混合动力发电厂的车辆,但配备其他类型混合动力发电厂的车辆除外。 根据2023年9月22日第2547页。 1,63 32,600.00 ₽ 6.1 122,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000的车辆cm3 4.06 81,200.00 ₽ 10.36 207,2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1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2000立方厘米的车辆 15.03 300,600.00 ₽ 26.44 528,8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2,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车辆 42.24 844,800.00 ₽ 63.95 1,279,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3,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车辆 48.5 970,000.00 ₽ 74.25 1,485,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3,500cm3的车辆 61.76 1,235,200.00 ₽ 81.19 1,623,800.00 ₽
一、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类别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以及个人进口供个人使用的指定类别的特殊和专用车辆但该车辆拟供个人使用,而该车辆在进口日期起计12个月内已向指定人士登记,或在进口日期起计12个月后向进口该车辆的人士以外的人士登记。
1 M1 装有电动机的车辆,但装有混合动力装置的车辆除外 0.17 3,400.00 ₽ 0.26 5,2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000cm3的车辆 0.17 3,400.00 ₽ 0.26 5,2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1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2000立方厘米的车辆 0.17 3,400.00 ₽ 0.26 5,2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2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000立方厘米的车辆 0.17 3,400.00 ₽ 0.26 5,2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3,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车辆 48.5 970,000.00 ₽ 74.25 1,485,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3,500cm3的车辆 61.76 1,235,200.00 ₽ 81.19 1,623,800.00 ₽

 

由08/01/2023起计算回收费的表格 以卢布为单位的基本利率= 150,000.00 ₽
货物车辆及拖架的种类及类别 他们的新车和拖车(最多3岁) 3年多前发布的汽车和拖车
基本利率 卢布 基本利率 卢布
I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n1,N2,N3类,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以及这些类别的专用车辆(8704)
4 N1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不超过2.5吨的车辆 2.98 447,000.00 ₽ 4.33 649,500.00 ₽
5 N1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5吨,但不超过3.5吨的车辆 3.21 481,500.00 ₽ 4.67 700,500.00 ₽
6 N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5吨的车辆 3.36 504,000.00 ₽ 5 750,000.00 ₽
7 N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8吨的车辆 3.5 525,000.00 ₽ 8 1,200,000.00 ₽
8 N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8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车辆 4.96 744,000.00 ₽ 13.52 2,028,000.00 ₽
9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车辆 5.63 844,500.00 ₽ 19.67 2,950,500.00 ₽
10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卡车拖拉机 9.64 1,446,000.00 ₽ 39.32 5,898,000.00 ₽
10.1 N4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欧6环保级)的卡车拖拉机,用于国际运输 5.67 850,500.00 ₽ 23.13 3,469,500.00 ₽
11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自卸车 4.74 711,000.00 ₽ 19.67 2,950,500.00 ₽
12 N3 货车,包括冷藏卡车,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 5.75 862,500.00 ₽ 19.67 2,950,500.00 ₽
13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车辆 15.33 2,299,500.00 ₽ 32.3 4,845,000.00 ₽
14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卡车拖拉机 11.36 1,704,000.00 ₽ 23.07 3,460,500.00 ₽
14.1 N4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欧6环保级)的卡车拖拉机,用于国际运输 6.68 1,002,000.00 ₽ 13.57 2,035,500.00 ₽
15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自卸车 14.47 2,170,500.00 ₽ 32.3 4,845,000.00 ₽
16 N3 货车,包括冷藏卡车,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 9.35 1,402,500.00 ₽ 23.07 3,460,500.00 ₽
II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特种车辆,类别M2,M3,N1,N2,N3,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
17 特殊车辆,混凝土搅拌机除外起重机开关代码8705100091 3.23 484,500.00 ₽ 19.55 2,932,500.00 ₽
18 混凝土搅拌机(8705400005) 9.67 1,450,500.00 ₽ 25.42 3,813,000.00 ₽
IV.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M2,M3类,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以及这些类别的专用车辆
19 发动机容量不超过2500辆的车辆cm3 3.14 471,000.00 ₽ 3.18 477,000.00 ₽
20 装有电动机的车辆,但装有混合动力装置的车辆除外 10 1,500,000.00 ₽ 10.09 1,513,500.00 ₽
21 发动机容量超过2500但不超过5000cm3的车辆 11.05 1,657,500.00 ₽ 16.73 2,509,500.00 ₽
22 发动机容量超过5,000但不超过10,000cm3的车辆 12.34 1,851,000.00 ₽ 15.84 2,376,000.00 ₽
23 发动机容量超过10,000cm3的车辆 14.27 2,140,500.00 ₽ 22.46 3,369,000.00 ₽
V.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轮式车辆底盘,类别N1,N2,N3,M2,M3
24 N1 总重量不超过3.5吨的轮式车辆底盘 3.21 481,500.00 ₽ 4.67 700,500.00 ₽
25 N2 总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5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3.36 504,000.00 ₽ 5 750,000.00 ₽
26 N2 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8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3.5 525,000.00 ₽ 8 1,200,000.00 ₽
27 N2 总重量超过8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4.96 744,000.00 ₽ 13.52 2,028,000.00 ₽
28 N3 总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5.63 844,500.00 ₽ 19.67 2,950,500.00 ₽
29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15.33 2,299,500.00 ₽ 32.3 4,845,000.00 ₽
30 M2 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类别轮式车辆的底盘 11.05 1,657,500.00 ₽ 16.73 2,509,500.00 ₽
31 M3 总重量超过5吨的轮式车辆底盘 6.46 969,000.00 ₽ 10.17 1,525,500.00 ₽
V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拖车,O4类,包括指定类别的特殊和专用车辆(8716)
32 O4 全拖车 4 600,000.00 ₽ 13.5 2,025,000.00 ₽
33 O5 半挂车 4 600,000.00 ₽ 13.5 2,025,000.00 ₽
34 O6 带有中心轴的拖车 4 600,000.00 ₽ 13.5 2,025,000.00 ₽

表格说明

  1. 车辆总重量是制造商规定的道路重量,作为车辆的最大设计重量。 它等于车辆自身重量与货物、驾驶员和满油箱的最大重量之和。
  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被理解为具有由制造商设置的设备,乘客和货物的车辆的最大质量,由于其设计和指定的特性。
  3. 控制重量为空重减去驾驶员75公斤的重量再加上100公斤的重量。
  4. 拖车的载重量被理解为拖车被设计为运输的货物的最大重量,由制造商(制造商)设定。
  5. 位于特殊车辆上的设备和装置(起重机,配备带工作平台的升降机的车辆,拖车等。)等同于货物。
  6. 说明个人自用处置费的数额,条件是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车辆将在进口之日起12个月内向进口车辆的人登记,或在进口这种车辆的人以外的人登记,
  7. 对于轮式车辆(底盘)或拖车,根据联邦法"关于生产和消费废物"第24.1条第6款,不缴纳回收费,将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人或其授权代表向海关当局提交申报轮式车辆(底盘)或拖车或底盘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有关的文件,确认存在不缴纳回收费的理由及其副本。
  8. 如果在支付回收费和(或)贴上适当的标记或将相关信息输入电子护照后,在向其进口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进入俄罗斯联邦之日起3年内,未支付或不完,海关当局在发现指定事实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付款人被告知需要支付处置费和未付处置费的金额(以及延迟付款的罚款),并说明其额外收费的理 指定的信息通过挂号信发送到付款人的地址,并附有通知。
    如付款人自海关当局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不超过20个历日内未缴付回收费,则在法庭上收取额外的回收费。

车辆类别

  • 类别:L-机动车辆,包括两轮,三轮和四轮车辆。
    •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软皮鞋,包括:
      • 类别:L1-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其特征在于:
        • 在内燃机的情况下,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m3,或
        • 在电动机的情况下,长期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kW。
      • 类别:L2-具有任何车轮布置的三轮车辆,其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其特征在于:
        • 在强制点火的内燃机的情况下,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m3,或
        • 在另一种类型的内燃机的情况下,最大有效功率不超过4千瓦,或
        • 在电动机的情况下,长期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kW。
    • 摩托车,滑板车,三轮车,包括:
      • 类别:L3-发动机排量(在内燃机的情况下)超过50cm3(或)最大设计速度(使用任何发动机)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 类别:L4-车轮相对于中位纵向平面不对称的三轮车辆,其发动机排量(在内燃机的情况下)超过50cm3和(或)最大设计速度(具有任何发动机)超过50km/h。
      • 类别:L5-车轮相对于车辆的中位纵向平面对称的三轮车辆,其发动机排量(在内燃机的情况下)超过50cm3和(或)最大设计速度(具有任何发动机)超过50km/h。
        如果接触点的中心与一个车轴的车轮的路面之间的距离小于460毫米,则此类车辆属于L3类别。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8年16月2日第29号决定修订)
    • 四轮摩托车,包括:
      • 类别:L6-四轮车辆,其质量不超过350kg,无负载,不包括电池的质量(在电动汽车的情况下),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其特征在于:
        • 在强制点火的内燃机的情况下,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m3,或
        • 在另一种类型的内燃机的情况下,最大有效发动机功率不超过4千瓦,或
        • 在电动机的情况下,电动机在长期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kW。
      • 类别:L7-第L6类车辆以外的四轮车辆,其无载重重量不超过400公斤(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为550公斤),但不包括电池的质量(电动车辆),而最大有效发动机功率不超过15千瓦。
  • 类别:M-车辆,至少有四个轮子的车辆,为乘客的运输而设计和制造。
    • 类别:M1 (乘用车)-除了驾驶员座位之外,不超过八个座位的车辆。
      不超过八个座位的车辆,不包括司机座位,用于乘客和货物的运输,如果设计规定的乘客数量的乘积由一名乘客的有条件重量(68公斤)超过与乘客同时运输的货物的计算重量,则属于M1类,否则属于N类。
    • 类别: M2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专用乘用车及其底盘等)-除了驾驶员座位外,还有八个以上座位的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 除了司机外,还为22名乘客设计的车辆:
        • A类是专为运载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车辆有座位,站立乘客必须保证适当的条件。
        • B类是一种不为载有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在车辆中没有站立乘客的条件。
    • 类别: M3(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专用乘用车及其底盘等)-除了驾驶员座位之外,还有八个以上座位的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 除了司机外,还为22名乘客设计的车辆:
        • A类是专为运载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车辆有座位,站立乘客必须保证适当的条件。
        • B类是一种不为载有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在车辆中没有站立乘客的条件。
  • 类别:N-为运输货物而设计和制造的至少有四个轮子的车辆。
    • 类别:N1(面包车)-设计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总重量不超过3.5吨。
      • "I类"-参考重量*不超过1305公斤的车辆;
      • "Ii类"-参考重量*超过1305公斤,但不超过1760公斤的车辆;
      • "第III类"指参考重量*超过1,760公斤的车辆。
    • 类别:N2-专为货物运输而设计的车辆,总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
    • 类别:N3(卡车)-设计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总重量超过12吨。
  • 类别:O-汽车和卡车,摩托车,滑板车和全地形车的拖车(半拖车)。
    • 类别:O1-毛重不超过0.75吨的拖车。
    • 类别:O2-总重量超过0.75吨,但不超过3.5吨的拖车。
    • 类别:O3-总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0吨的拖车。
    • 类别:O4-总重量超过10吨的拖车。
  • 类别:T-轮式拖拉机。
    • 类别:T1 - 轮式拖拉机,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km/h,最小轴距尺寸接近操作员至少1150mm,整备质量超过600kg,离地间隙不超过1000mm。
    • 类别:T2 - 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最小轨道尺寸小于1150毫米、整备质量超过600公斤、离地间隙不超过600毫米的轮式拖拉机。如果拖拉机重心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轨道尺寸的比率超过0.9,则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公里/小时。
    • 类别:T3 - 轮式拖拉机,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km/h,整备质量不超过600kg。
    • 类别:T4 - 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专用轮式拖拉机:
      • T4.1-高性能拖拉机设计用于加工高茎作物,如葡萄园。 它们的特点是底盘或底盘的一部分的高度增加,以便它们可以平行于标高在其上方的植物行移动。 他们被设计装备可以被安装在前面,在车轴之间,在后面或在平台的工作身体。 在操作过程中,拖拉机的间隙超过1000mm,如果拖拉机的重心(与常规轮胎)的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距尺寸的比率超过0.9,那么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km/h;
      • T4.2-超宽拖拉机。 它们的特点是尺寸很大,是专门为加工大型农业区而设计的;
      • T4.3-带四轮驱动的低间隙林业或农用拖拉机,可更换的工作设备,其设计用于林业或农业工作,具有承重框架,一个或多个动力起飞轴,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不超过10吨,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与最大遏制重量之比小于2.5。 中心的高度这种拖拉机的重量(与常规轮胎)小于850毫米。
    • T5:最高设计速度超过40km/h的轮式拖拉机。
  • 类别:C-履带式拖拉机。
    • 类别:C1 - 履带式拖拉机,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km/h,最小轴距尺寸接近操作员至少1150mm,整备质量超过600kg,离地间隙不超过1000mm。
    • 类别:C2 - 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最小轨道尺寸小于1150毫米、整备重量超过600公斤、离地间隙不超过600毫米的履带式拖拉机。如果拖拉机重心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轨道尺寸的比率超过0.9,则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公里/小时。
    • 类别:C3 - 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整备质量不超过600公斤的履带式拖拉机。
    • 类别:C4-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专用履带式拖拉机:
      • C4.1-高性能履带式拖拉机,用于加工高茎作物,如葡萄园。 它们的特点是底盘或底盘的一部分的高度增加,以便它们可以平行于标高在其上方的植物行移动。 他们被设计装备可以被安装在前面,在车轴之间,在后面或在平台的工作身体。 在操作过程中,拖拉机的间隙超过1000mm,如果拖拉机的重心(与常规轮胎)的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距尺寸的比率超过0.9,那么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km/h;
      • C4.2-超宽履带式拖拉机。 它们的特点是尺寸很大,是专门为加工大型农业区而设计的;
      • C4.3-低间隙林业或农用履带式拖拉机,配备四轮驱动、可更换的工作设备,其设计用于林业或农业工作,配有支撑框架、一个或多个动力起飞轴、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不超过10吨,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与最大遏制重量的比率不超过2.5。 高度这种拖拉机的重心(与常规轮胎)小于850毫米。
  • 类别:R-拖车。
    • 类别:R1-拖车,其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不超过1,500公斤。
    • 类别:R2 - 技术上允许总重量超过1,500公斤但不超过3,500公斤的拖车。
    • 类别:R3-拖车,其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超过3,500公斤,但不超过21,000公斤。
    • 类别:R4 - 技术上允许总重量超过21,000公斤的拖车。每个类别的拖车,根据最大设计速度,在指定中有字母a或b:
    • 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的a型拖车;
    • b-最高设计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拖车。例如,Rb3类的拖车,沿车轴的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分布超过3,500公斤,但不超过21,000公斤,适用于T5类的拖拉机牵引。
  • 类别:G-全地形车本组可包括类别M和N的车辆,如果它们符合以下要求:
    • N1类车辆,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2吨,以及m1类车辆,如有,则视为越野车辆:
      • 至少一个前轴和一个后轴,其设计确保它们同时驱动,包括其中一个轴的驱动可以被关闭的车辆;
      • 至少一个差速锁定机构或一个类似动作的机构并且如果它们(在单个车辆的情况下)能够克服30%的上升。
      • 他们还必须满足以下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1. 进入角度必须至少为25°;
        2. 出射角必须至少为20°;
        3. 纵向交叉角度必须至少为20°;
        4. 前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180mm;
        5. 后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180mm;
        6. 中心线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200mm。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2吨的N1类车辆,或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12吨的N2、M2或M3类车辆,如其设计可同时驱动所有车轮,包括可关闭一轴驱动的车辆,或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全地形车辆:
      • 至少一个前轴和一个后轴具有同时驱动,包括其中一个轴的驱动可以被关闭的车辆;
      • 有至少一个差速锁定机构或一个类似动作的机构;
      • 车辆(在单个车辆的情况下)可以克服25%的上升。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12吨的M3类车辆,以及n3类车辆(拖拉机除外),如同时驱动所有车轮,包括可关闭一轴驱动的车辆,或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全地形车辆:
      1. 进入角度必须至少为25°;
      2. 出射角必须至少为25°;
      3. 纵向交叉角度必须至少为25°;
      4. 前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250mm;
      5. 中心线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300mm;
      6. 后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250mm。
      • 至少一半的车轴被驱动;
      • 有至少一个差速锁定机构或一个类似动作的机构;
      • 车辆(在单个车辆的情况下)可以爬升25%;
      • 至少满足以下六项要求中的四项:

根据G类车辆的基础(底盘)制造的特殊和专用车辆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则属于G类。

在指定全地形车辆类别时,字母G必须与字母M或N(例如,N1G)组合。

注意事项:

  1. 在进行检查以将车辆归类为G类时,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2吨的N1类车辆和m1类车辆必须处于运行状态,即装满冷却剂、润滑剂、燃料、配备工具和备用车轮,驾驶员的标准重量也必须考虑在内,等于75公斤。 剩余的车辆必须装载到制造商设定的技术允许的最大质量。
  2. 通过计算方法确认车辆克服设定值(25%或30%)上升的能力;但是,技术服务可能需要展示适当类型的车辆进行真实测试。
  3. 在测量进入和退出角的角度以及越野的纵向角度时,没有考虑保护装置。
  4. 以下定义适用于进入角和退出角,以及越野和离地间隙的纵向角:
    • 入口角度根据ISO612标准;
    • 出口角度-符合ISO612标准;
    • 纵向交叉角度根据ISO612标准;
    • 中心线离地间隙是参考平面与位于其刚性元件上的车辆最低点之间的最短距离。 多轴手推车被认为是一个轴;
    • 一轴下的离地间隙是一个圆的弧的上点通过一轴的轮胎接触点的中心(在双轮胎的情况下,轴的内轮的轮胎)和接触车辆的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刚性地固

根据中大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77号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

你可在此查阅自行式车辆及拖架类别的回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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