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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海关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出口海关程序的内容和应用

  1. 海关程序出口是适用于联盟货物的海关程序,根据该程序,这些货物从联盟的关税领土出口到联盟以外的永久居留地。
  2. 根据本法第303条第4款和第7款的规定,这些货物保留了本法货物的地位,但按照本法第303条第4款和第7款的规定,这些货物将丧失本法货物的地位。
  3. 允许适用与出口有关的海关程序。:
    1. 从联盟的关税领土出口:
      • 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完成海关境外加工程序的货物,但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货物除外;
      • 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完成临时出口海关手续而办理临时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 在委员会根据本法典第254条确定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以及在委员会提供的情况下成员国的立法完成特别海关程序;
      • 根据本法第276条第5款规定的国际运输车辆;
      • 本法第303条第5款第2项规定的联盟货物;
      • 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完成在海关境外加工的海关程序;
    2. 本法第231条第5款规定的货物从联盟关税地区出口。
  4. 本条第3款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货物,不进口到本联盟的关税地区,属于出口海关程序。
  5. 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款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的货物,以及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的货物,为完成自由关税区海关手续或者自由仓库海关手续而接受出口海关程序的货物,必须及时从本联盟关税区出口,自货物进入出口海关程序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在此期间,指定的货物必须从联盟的关税地区出口。
    如果这些货物不是从欧盟关税地区出口的,除非在本款第一款规定或成员国立法根据本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在本款第一款规定或成员国立法根据本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出口海关程序终止,海关当局根据本款第五十一章扣留这些货物密码。
    海关当局不扣留指定的货物,如果在出口海关程序终止时,它们在非斯或者在一个免费的仓库里。

第一百四十条。 在出口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的条件

在出口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的条件是:

  • 按照本准则支付出口关税;
  • 根据本守则第7条遵守禁止和限制;
  • 遵守联盟内的国际条约、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国际条约和成员国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口海关程序下货物缴纳出口关税义务的出现和终止,其缴纳期限和计算期限

  1. 申报人自海关申报货物之日起,就出口海关程序所列货物缴纳出口关税。
  2. 对出口海关程序货物缴纳出口关税的义务,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申报人终止:
    1. 放行货物根据出口海关程序,申请支付出口关税的好处;
    2. (二)履行按照本条第四款计算和应付的出口关税和(或)征收出口关税的义务;
    3. 拒绝按照出口海关程序放行货物-关于在货物申报登记期间产生的支付出口关税的义务;
    4. 根据本法典第113条撤销货物申报和(或)根据本法典第118条第4款取消货物放行-关于在货物申报登记期间产生的支付出口关税的义务;
    5.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没收或将货物转换为该成员国的财产(收入);
    6. 海关根据本法第51章扣留货物;
    7. 在核实犯罪报告期间、在刑事案件或行政犯罪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在海关程序中扣押或逮捕的货物的临时储存或放置,如果这些货物以前没有放行,则决定归还这些货物。
  3. 支付出口关税的义务须在按照出口海关程序放行货物之前执行(出口关税须支付),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
  4. 出口关税以货物申报中计算的出口关税数额支付,同时考虑到支付出口关税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