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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规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条款"报关单"、"进口报关"或"出口报关"。 在填写报关单的字段时,适用以下要求:
海关申报的初步登记号码。 一个报关单对应一个初步登记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初步注册编号由18个字符组成:
签订并执行对外贸易协定的中国法人或者在海关登记的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代码在该领域注明。 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的18位公共信誉统一代码表示为代码。 在没有单一的公共信用代码的情况下,其在海关当局的注册代码被注明。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在实际进出口货物地点的海关办事处的基础上,按照海关规定的海关区域代码表标明适当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海关签发的《收费贸易手册》、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的保税手册、《收、免征确认书》或其他在通知或授权程序中确认登记的文件,当托运人、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寄件人办理加工协议原料(收费)通知登记、收、减、免征等手续时,其编号。
报关单的一份副本只能注明一个登记号码。 以下详细的填充要求适用:
外国收货人通常是订立并执行对外贸易协议的买方,或合同规定的收货人;外国托运人通常是订立并执行对外贸易协议的卖方。
此字段包含外国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代码。 一般说来,名称用英文表示;如果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需要用另一种外语表示名称,该名称用英文短括号表示;如果企业是一个相互承认的国家(地区)的经授权的经济经营者,则AEO代码按以下样本表示:"国家(地区)代码+企业海关代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的国家代码+12位企业代码);如果企业是国家(地区)的aeo,没有相互承认的aeo,则不指定代码。
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没有外国托运人/收货人,则用"否"代替名称和代码。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第一种是实际进出口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口所用车辆的类型分类;第二种是没有实际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中国境内货物制度的变化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类或者货物制度的变化,根据海关确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并标明适当的运输方式。
此字段表示用于货物进出口的车辆的名称或代码,以及航班号。 在此字段中输入的内容必须与运输当局向海关提供的货物申报(装货单)的内容完全一致。
此字段指示提单或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中只能注明提单或提单的一个号码;如果货物装在一张发票上,对应几张提单或提单,每张提单,提单或提单上填写单独的声明。
以下详细的填充要求适用:
控制方法是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海关控制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业务形式的基础上建立,考虑到对货物流动的关税,统计数据和海关控制条件的收 管制方法的代码由4个字符组成,其中前两个是按照海关管制和计算机监管的要求分配的分类代码,后两个是考虑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出口操作形式的
在该字段中,根据外贸交易的实际条款,注明了按照海关确定的"控制方法代码表"选择的控制方法的缩写名称及其代码。 在报关单的一份副本中只能指定控制方法的一个代码。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要求适用于在原材料加工过程中对控制方法的填写:
本领域,结合实际情况,注明按照海关确定的《征收免征性质代码表》选择的征收免征特征及其代码的简写名称;如有海关出具的《征收免征确认书》,则本确认书 在报关单的一份副本中,只能指定一种类型的征收和免征关税的特征。
在收费贸易框架内填写报关单时,注明海关签发的《收费贸易手册》中规定的征收和免征关税特征的缩写名称及其代码。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以下要求:
进口(进口)货物时,货物直接运往中国或经另一国(领土)过境的国家(领土)为出发国(领土),但在该另一国(领土)内不进行货物的商业交易。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边境地区直接或经另一国(境)过境的货物运往的国家(境),标明为货物出口(出口)的目的国(境),但在该另一国(境)内不发生与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
不经第三国(境)转运(过境)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时,起运国(境)为进口货物装货港的国(境);目的国(境)为出口货物目的港的国(境)。
如果在通过第三国(领土)转运(过境)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了商业交易,那么过境国(领土)就是出发国或目的地国(领土)。
本栏显示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领土)代码表"选择的出发国或目的地国(领土)的中文名称和代码。
如果没有实际的货物进出口,则注明"中国"和相应的代码。
(二)货物进口(进口)入境点的中文名称和车辆从国外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检查站的代码;
载运出口货物的车辆在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的第一个检查站的中文名称和代码标明为出口点;
出入境点的类型包括海港、码头、机场、机场货物运输码头、边境检查站、火车站、机动车装卸点、车辆检查点、陆港、位于检查站境内的海关特别管制区等。 该字段表示中国检查站的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定义的"检查站代码表"选择。
重量表示-毛额进口或出口货物,减少外包装的重量,即货物的实际重量。 计量单位为1千克;如果重量小于1千克,则在该字段中指示"1"。
根据进口或出口货物价格的实际交易条款,根据"交货条款代码表"1选择的交货条款(交易方式)-到岸价;2-C&F(CFR); 3- FOB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如有)。 卖方没有必要将货物装载到任何车辆上,他也没有义务履行出口所需的手续(如果有的话)。
进口(进口)货物时,注明运输货物的费用( 随着世界运输体系的发展,货运的概念已经蔓延到空运(英文air freight)和陆运(英文land freight)运输。
如果货物的进口交易的价格包括上述运输成本,或者如果出口交易的成本不包括上述运输成本,则不填写此栏。
运输成本可以用三种方式之一(每单位运费、总运费或运费率)用适当的标记(符号"1"表示运费,"2"-每单位运费,即一吨货物,"3"-运费总额),以及输入根据海关确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的适当货币代码。
免税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这一栏列出根据海关确定的"海关管制文件代码表"和"随附文件代码表"选择的其余进出口许可证、海关管制文件(除本规则第16段规定的文件外)和随附文件的代码及其编号。
该字段分为两列:随附文档的代码(轨迹)和随附文档的编号(轨迹)。 "随附单证代码"一栏是根据海关确定的"海关管制单证代码表"和"随附单证代码表"选择的单证代码。 "随附文档的编号"一栏表示随附文档的编号。
在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销售的货物,申请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将货物运往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区)或从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区),以及在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区)内销售时,根据贸易协定货物报关单所附单证的资料,应当按照上述普通贸易框架内适用的要求,通过货物来源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电子会计;根据贸易协定,货物报关单的数据没有电子会计,则"随附文件的代码"一栏显示"y"符号,"随附文件的编号"一栏显示"(贸易协定代码)"+"确认原产地的文件的登记号"。
确认原产地的单证登记号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表(申报人)进入电子信息系统后,系统自动分配的关于确认进口或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单证的编号。
根据硫-香港或硫-澳门协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原料生产货物时,声明中的资料按照普通贸易框架内适用的要求注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贸易工业部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登记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造商分配的相应登记号码,在"互联登记"栏中注明。
"单证合规表"(单证对应关系表)表示货物在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中的序列号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中的货物序列号必须包括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中相应的货物序列号;这些数字的顺序不是必需的。 按照一份报关单进口(进口)一批货物时,部分货物不享受关税优惠税率的,在《单证合规表》中不得注明该批货物的编号。 3)
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在保税区之间销售货物,将收费贸易货物转移到出口或进口模式,以及在"收缴和免税确认书"的基础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货物时,相应的登记号在"互联登记"栏中注明。
在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转移到进口(进口)制度时,在进口模式下的"互联登记"栏中注明了本次转移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移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的函件》的编号。
在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转移到出口(出口)模式时,在这些货物进口(进口)时的报关单"登记号"字段中指定的"收免征关税的确认"编号在"互联登记"字段( 4)
在保税区之间销售货物、转让收费贸易货物时,必须首先发出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然后在出口这些货物的报关单的"报关单"栏内注明进口的海关登记数目。
在对以前进口的货物进行直接退货运输时,必须首先发出货物出口报关单,然后填写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并在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的"报关单"栏中注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编号。
在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转移到出口(出口)制度时,必须先填写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然后在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的"报关单"栏(关税单)注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编号。
它填写在两行。 第一行为报关单中货物的编号,第二行为连续登记编号;已在收费贸易通知或授权程序中登记的货物,适用保税制度或全部/部分免征关税,《收费贸易手册》、《收税确认书》或其他登记或授权文件的编号。 基于贸易协定的报关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的要求填写。 填写此字段第二行的要求:
它分两行填写:第一行表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文货物名称,第二行表示货物的规格和型号。 详细的填充要求:
它填写在三行。
进口(进口)货物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知的消费、使用地或运输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目的地,特别是,运输目的地是作为最终消费者的 如难以确定最终消费者的组织,应注明进口货物时已知的最终收货人的地点。 出口(出口)货物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制造地或者货物初次装运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来源地。
如果难以确定出口货物的制造地点,则指出作为这些货物的第一个发件人的组织的位置。 在海关特别管制区、b类保税物流中心与外国领土之间移动货物时,中国境内的一个地方被指定为中国的目的地或中国的货物来源地,与相应的海关特别管制区或b类保税物流中心的位置相对应。
该字段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的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地区代码表"选择。 在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信息时,另注明县级行政属地单位名称及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属地单位代码表》选定的代码。 没有县、市区级行政属地单位的,可以指定城市级行政属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货物进出口全额海关价值评估的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则)第十六条,确认买卖双方在进口(进口)或出口(出口)期间有无特殊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和卖方之间产生特殊关系,必须表示"是";否则表示"否":
在商业活动中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关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表,独家经销商或独家买方,也可以被视为特殊关系,前提是前一部分是一致的。
出口(出口)货物时,不填写此字段。 在债券管制框架内的收费贸易(在中国销售受债券管制的货物除外)的情况下,此字段不填写。
根据估价规则第17条,说明关税支付人(纳税人)是否确认存在特殊关系(隶属关系)不影响进口商品的价格。 如果关税支付人能够确认该项交易下的货物价格与在同一时间或可比时间段内进行的交易所规定的任何一种价格相当,则认为特殊关系不影响该项交易下的货物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注明"否"(否);否则,则表示"是"(是):
出口(出口)货物时,不填写此字段。 在债券管制框架内的收费贸易(在中国销售受债券管制的货物除外)的情况下,此字段不填写。
根据《估价规则》第11条和第13条,买方在货物进口(进口)时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方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将这些扣除额列入为进口货物支付或应付的实际价格数额。
如果买方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人员支付不包括在进口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金额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并符合估价规则第13条,"支付特许权
如果买方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人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中,但关税支付人不能确认是否符合《估价规则》第13条的规定,则在"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栏中注明"是"。
如果买方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人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中,但根据《估价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关税支付人可以确认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之间没有联系,则在"付款许可费的确认"字段中表示为"否"。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相关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包含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进口货物价格的金额中,则在"特许权使
出口(出口)货物时,不填写此字段。 在债券管制框架内的收费贸易(在中国销售受债券管制的货物除外)的情况下,此字段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