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报关单样本及字段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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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报关单样本

申报编号 带有编码声明编号的QR码 1. 初步注册编号 2. 海关登记号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托运人/收货人 4. 进出口海关 5.出口或进口日期 6.提交声明的日期 7. 登记号码 8. 外国托运人或收货人 9. 运输方法 10. 车辆名称和航班号 11. 提单号 13. 最终收件人/发件人 14. 控制方法 15. 征收及免税的性质 16. 许可证编号 18. 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19. 贸易州(地区) 20. 出发国(领土)/目的地国(领土) 21. 过境港和目的港 22. 出入境点 23. 包装类型 24. 包数(PACKAGES) 25. 毛重(公斤) 26. 净重(公斤) 27.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付条款 28. 运输费用 29. 保险费用 30. 其他开支 31. 随附文件的种类及数目 32. 标记和注释,容器编号 33. 序列号 34. 产品代码 35. 产品名称及规格 36. 数量和计量单位(物品净重) 36. 数量和计量单位(货物数量) 37. 单位价格 38. 产品的总价格 39. 货币(美元) 40. 原籍国(领土) 41. 最终目的地的州(领土) 42. 中国目的地/中国货物来源地 43. 征收及豁免税项 44. 确认隶属关系 45. 确认对价格的影响 46.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 47. 自我申报及付款 48. 申报机构 49. 海关票据及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填写报关单的规定

对于本规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条款"报关单"、"进口报关"或"出口报关"。 在填写报关单的字段时,适用以下要求:

1. 初步登记号码/收费机

海关申报的初步登记号码。 一个报关单对应一个初步登记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初步注册编号由18个字符组成:

  • 1-4-接受申报的海关当局代码(根据海关定义的"海关区域代码表");
  • 5-8-历年;
  • 9-出口或进口的指定("1"-进口;"" -出口;对于合并报关,"I"用于进口,"E"用于出口);
  • 接下来的九位数字是序列号。

2. 海关登记号码

在收到报关单时分配给海关登记的海关登记号码。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登记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海关登记号码由18个字符组成:

  • 1-4-接受申报的海关当局代码(根据海关定义的"海关区域代码表");
  • 5-8-历年;
  • 9-出口或进口的指定("1"-进口;""-出口;在综合报关中,"I"用于进口,"E"用于出口);
  • 接下来的九位数字是序列号。

3. 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收货人

签订并执行对外贸易协定的中国法人或者在海关登记的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代码在该领域注明。 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的18位公共信誉统一代码表示为代码。 在没有单一的公共信用代码的情况下,其在海关当局的注册代码被注明。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1. 如果对外贸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由不同的企业进行,则说明执行合同的企业的信息。
  2. 如果外国参与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和物品(支付授权资本),则有关外国参与企业的信息应在该领域注明"标记;标记并注明"指定"进口委托给该进出口企业,并注明委托进口的进出口企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18位统一公信力代码。
  3. 代表进出口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的,由具有代表海关其他组织利益的必要资格的报关企业办理的,应当注明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企业的情况。
  4. 托运人或位于海关特别管制区的收货人表示有关这些货物的实际管理人或位于海关特别管制区境内的管理公司的信息;
  5. 免税销售货物的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应注明免税销售货物的组织名称。

4. 进口/出口/进入关

在实际进出口货物地点的海关办事处的基础上,按照海关规定的海关区域代码表标明适当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 在海关之间移动进口商品(进口海关过境)时,注明货物进口地海关办事处的名称和代码。
  • 在出口货物的海关过境期间,标明货物出口地海关的名称和代码。
  • 在海关过境期间为进行深加工而在海关区域之间移动货物时,出口报关单上注明货物出口地海关的名称和代码;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货物进口地海关的
  • 在不同的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之间移动或转移货物时,应注明另一方(对手方)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所在地的海关办事处的名称和代码。
  • 对于其余货物,不进行实际进口或出口,注明接受申报的海关的名称和代码。

5. 出口或进口日期

进口货物时,该字段表示携带进口货物的车辆申请入境的日期。 出口货物时,该字段表示完成运输出口货物的运输运输离境手续的日期;提交声明时,未指定日期。 对于不是实际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收到声明的日期。

导出/导入日期由8个字符组成:年(前四个字符),月(两个字符),日(两个字符)。

6. 申报日期/瓦日

申报日期是海关从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授权的申报人公司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 如果申报是通过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进行的,提交申报的日期是在海关计算机系统中登记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纸质申报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收到并登记报关单的日期。 提交声明时未填写此字段。

提交声明的日期由8个字符组成:年(前四个字符),月(两个字符),日(两个字符)。

7. 登记号码/备字

海关签发的《收费贸易手册》、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的保税手册、《收、免征确认书》或其他在通知或授权程序中确认登记的文件,当托运人、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寄件人办理加工协议原料(收费)通知登记、收、减、免征等手续时,其编号。

报关单的一份副本只能注明一个登记号码。 以下详细的填充要求适用:

  1. 在收费货物(免收费原材料加工)方面,除数量不多、价值不高的辅助原材料外,还注明了《收费贸易手册》的编号。
    在关区外检查站报关时,设有关区外直接出入关的分局或者关区外深加工产品出口分局的,标明分局的编号;关区内直接出入关的分局或者关区内深加工报关单只有在相关海关区域内,才会注明手册的一般编号。
    以"收免征关税确认书"为基础的原材料加工成品转移到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进口制度的,在进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
    在使用全部或部分免关税设备引导系统在海关特别管制区之间移动免关税原材料加工设备时,接收公司和发送公司分别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并在"登记号码"栏注明《收费贸易手册》的编号。
  2. 如报关单与征收、减免或免征关税的核实和确认有关,则注明"征收和免征关税的确认"。
  3. 在收费货物(免收费原材料加工)方面,除数量不多、价值不高的辅助原材料外,还注明了《收费贸易手册》的编号。 在关区外检查站报关时,设有关区外直接出入海关分局或者关区外深加工产品出口分局的,标明分局的编号;关区内直接出入海关分局或者关区内深加工产品出口分局只限制在有关关区内报关的,标明手册的总编号。 以"收免征关税确认书"为基础的免征原料加工成品,转入全额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进口制度的,在进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编号。 在使用全部或部分免关税设备的指导系统在特殊海关管制区之间移动原材料加工设备时,接收公司和发送公司分别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并在"登记号码"栏注明"收费贸易手册"的编号。
  4. 免税机构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8. 外国托运人或收货人

外国收货人通常是订立并执行对外贸易协议的买方,或合同规定的收货人;外国托运人通常是订立并执行对外贸易协议的卖方。

此字段包含外国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代码。 一般说来,名称用英文表示;如果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需要用另一种外语表示名称,该名称用英文短括号表示;如果企业是一个相互承认的国家(地区)的经授权的经济经营者,则AEO代码按以下样本表示:"国家(地区)代码+企业海关代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的国家代码+12位企业代码);如果企业是国家(地区)的aeo,没有相互承认的aeo,则不指定代码。

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没有外国托运人/收货人,则用"否"代替名称和代码。

9. 运输方法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第一种是实际进出口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口所用车辆的类型分类;第二种是没有实际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中国境内货物制度的变化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类或者货物制度的变化,根据海关确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并标明适当的运输方式。

  1.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1. 在不使用邮政物品的情况下,以快递方式进口或出口货物时,应注明实际的运输方式。
    2. 在海关之间移动进口货物时,按照运输货物到达进口地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标明;在海关之间移动出口货物时,按照运输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地出口的车辆标明。
    3. 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展品和捐赠物品转让销售,这些物品不会再出口(进口)并留在中国境内(境外)销售,"其他运输"(代码9)被注明。
    4. 旅客携带手提行李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注明"旅客手提行李"(代号L)。
    5. 使用固定设施(包括输油管道、输水管道、电网等)运输货物时。),"由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表示。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改变没有实际进出口的货物制度时,适用下列填充要求: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土进口货物到保税区境内或返回保税区运输时,注明"非保税区"(代码0)。
    2. 从保税区境内向保税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货物时,标明"保税区"(代号7)。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管制仓库存放货物或者将货物退回出口管制仓库时,标明"临时仓储仓库"(代号1)。
    4. 从保税仓库转移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或加工时,注明"保税仓库"(代码8)。
    5.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土进口货物至保税物流中心或从保税物流中心出口货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领土时,注明"物流中心"(代号W)。
    6.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土进口货物至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出口货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领土时,注明"物流园区"(代号X)。
    7. 从中国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以外,与特别海关管制地区和保税管制地点无关)进口货物到保税区或复杂保税区,并从中国其他地区进口货物到这些保税区境内时,注明"保税区/复杂保税区"(代码Y)。
    8. 从中国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以外,与特别海关管制地区和保税管制地区无关)进口货物时,珠海-澳门跨境工业区(珠海公园)、中哈边境合作区霍尔果斯(中国区)以及从中国其他地区进口货物时,在这些地区的领土上注明"出口加工区"(Z代码)。
    9.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深圳-香港西部走廊港区香港段出口货物时,以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土向中方境内进出口货物时,"边境特别海关工作区"(
    10. 通过新恒清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申报专用走廊第二线向中国其他地区出口货物,或通过申报专用走廊第二线向综合实验区境内出口货物,以及在综合实验区内移动货物时,申请人选择报关和缴纳关税,即表示"综合实验区"(代码T)。
    11. 在海关特别管制区内移动或者转移货物,在海关特别管制区和保税区之间移动货物,在海关特别管制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之间移动货物,在海关特别管制区以外移动加工原料残渣、深加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销售货物,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其他货物时,标明"其他运输"(代码9)。

10. 车辆名称和编号航班

此字段表示用于货物进出口的车辆的名称或代码,以及航班号。 在此字段中输入的内容必须与运输当局向海关提供的货物申报(装货单)的内容完全一致。

  1. 输入车辆名称时,适用以下详细的填充要求:
    1. 直接在货物进出口地办理海关手续或者使用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清关系统办理报关单的要求:
      1. 水运时:注明船只的登记号码(适用于与香港及澳门往来的小型船只-监察登记册的号码)或船只的英文名称;
      2. 公路运输时:在引进托运单监管制度前,公路运输时,注明货物跨境运输所用车辆的国家注册号;在深圳使用预申报制度申报时,注明国家注册号+"/"+"预申报"(提;
      3. 铁路运输时:注明车厢编号或验收证书编号;
      4. 空运时:显示航班号;
      5. 邮寄时:注明邮包寄售单的编号;
      6.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运输:运输的方法是规定的,例如:管道运输,包装动物等。
    2. 为货物在海关之间的移动(海关过境)填写报关单的要求:
      1. 进口:
        1. 水运:直接运输或初步申报,须注明过境运输申报表的"@"+16位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的13位号码);中间转运的运输,须注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名称;
        2. 铁路运输时:直接运输或初步申报,注明过境运输申报表的"@"+16位初步登记号码;中间转运的运输,注明货车号码;
        3. 航空运输:直接运输或预先申报,"@"注明+过境运输报关单的16位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的13位号码);中间转运的运输,"@"注明;
        4. 以公路或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时:注明"@"+过境报关单的16位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的13位号码);
        5. 在使用上述任何一种运输方式和在广东省境内使用的装货单上预先申报货物的移动时,装货单的"@"+13位数字表示。
      2. 出口:
        1. 水运时:出口无中间转运时,注明过境运输报关单16位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13位号码);海关间多页报关时,车辆名称处注明"@";内河运输中间转运时,注明转运船名;内部铁路运输时,列车名称为指示(主管海关当局海关区域的4位数字代码+"火车");使用内部道路运输,车辆的名称被指示(主管海关当局海关区域的4位数字代码+"卡车");
        2. 铁路运输时:过境运输报关单的"@"+16位数字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的13位数字);如在海关之间的货物流动的多页报关单中必须使用"@",则在车辆名称的地方注明"@";
        3. 空运时:过境运输报关单的"@"+16位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的13位号码);如在多页报关单中必须使用"@",则在车辆名称处注明"@";
        4. 以其他运输方式运输时:注明"@"+过境报关单的16位初步登记号码(或装货单的13位号码);
      3. 使用合并报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在报关单中注明"合并报关"。
      4. 免税机构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5. 如果没有进行货物的实际进出口,则不填写此字段。
  2. 输入航班号时,适用以下详细填写要求:
    1. 直接在货物进出口地办理海关手续或者使用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清关系统办理报关单的要求:
      1. 用水运输时:船的航班号显示;
      2. 公路运输时:公路运输托运单监管制度出台前,标明车辆出入境8位数日期(其中前4个标志为年份,2个标志为月份,2个标志为日;进一步也);公路运输托运;
      3. 通过铁路运输时:注明列车进入或离开的日期;
      4. 航空运输:未填写;
      5. 邮寄运输时:注明车辆入境或离港日期;
      6. 其他方式运输:未填写。
    2. 为货物在海关之间的移动(海关过境)填写报关单的要求:
      1. 进口:
        1. 水路运输:中间转运的运输,注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干线船舶的"@"+航班号;直接运输或初步申报的,不填写;
        2. 公路运输:未填写;
        3. 铁路运输时:注明"@"+入境或出境日期;d)空运时:未填报;e)其他方式运输时:未填报;
      2. 出口:
        1. 水运运输时:无中间转运运输时,不填装;用内河运输的中间转运运输时,注明转运船舶(驳船)的航班号;用内铁或公路运输时,以6位数的开始运输日期(2个标志年、2个标志月、2个标志日);
        2. 出口时结合使用汽车运输和集装箱运输:未填写;
        3. 航空运输:未填写;
        4. 其他方式运输:未填写。
      3. 免税机构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4. 如果没有进行货物的实际进出口,则不填写此字段。

11. 提单号码/提货单

此字段指示提单或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中只能注明提单或提单的一个号码;如果货物装在一张发票上,对应几张提单或提单,每张提单,提单或提单上填写单独的声明。

以下详细的填充要求适用:

  1. 直接在货物进出口地办理海关手续或者使用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清关系统办理报关单的要求:
    1. 水运时:注明出口或进口提单编号;有内部提单的,注明出口或进口提单编号+"*"+内部提单编号。
    2. 公路运输:公路运输运单监管制度出台前,不填报;公路运输运单监管制度出台后,注明进出口通用运单编号。
    3. 铁路运输时:注明提单编号。
    4. 空运时:一般提单的编号标明+"_"+运单的编号;在没有运单的情况下,一般运单的编号标明。
    5. 邮寄时:注明邮包寄售单的编号。
  2. 为货物在海关之间的移动(海关过境)填写报关单的要求:
    1. 进口:
      1. 水路运输:直接运输或中间转运的运输,注明提单号;初步申报,不填;
      2. 铁路运输:直接运输或中间转运运输的,注明铁路运单编号;初步申报的,不填写;
      3. 空运时:直接运输或中间转运的运输,注明一般运单编号+"_"+运单编号;预先申报时,不填写;
      4. 其他方式运输:未填写;
      5. 货物经上述运输方式进口后,经广东省内各海关之间公路运输时:注明车辆登记号码。
    2. 出口:
      1. 水运时:用中间转运运输时,注明提货单号;无中间转运运输时,不填报;在广东省内海关间公路运输时,注明运输货物的车辆登记号;
      2. 其他方式运输:未填报;在广东省境内海关之间通过公路运输的货物预申报时,注明运输货物的车辆登记号码。
    3. 采用合并报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报关单按照合并报关规范注明货物进出口开始和完成日期(4签–年、2签–月、2签–日、4签–年、2签–月、2签–日)。
    4. 如果没有进行货物的实际进出口,则不填写此字段。

12. 货物存放地点 /

该字段表示进口后货物的机构或储存地点,包括海关管制工作地点(临时仓库),分拣仓库,永久加工地点,检疫地点,企业自有仓库等。

13. 最终的接收者/发送者/来源/来源

  1. 在输入有关最终收件人的信息时,注明了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的已知最终消费者或用户的名称,包括:
    1. 独立地从国外进口货物的组织。
    2. 将货物进口委托给进出口企业的组织。
  2. 在输入有关最终发件人的信息时,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着名的出口货物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包括:
    1. 独立出口商品的组织。
    2. 将货物出口委托给进出口企业的组织。
    3. 免税机构在出口期间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并退税时,表示在该机构管理下的免税商店。
  3. 全部或者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出口报关单中货物的最终接收人/发送人的信息,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征收和免征关税的确认》(以下简称"征收和免征关税的确认")中规定的"利益申请申请人"的信息完全一致;在保税管制地与外国领土之间运输货物时,保税管制地的名称为最终接收人/发送人(B类保税物流)中心,标明保税物流中心境内企业名称)。
  4. 在特殊的海关管制区,管理该区的公司("处理组织"或"仓库")被指定为最终的收件人/发件人。
  5. 完成守则的要求:
    1. 一个18位数字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信誉统一代码表示。
    2. 如果没有18位数字的公共信誉统一代码,则表示"否"。
  6. 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者或使用者,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货物的生产商、销售商的,应当注明台湾同胞的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证件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以及姓名。

14. 控制方法/卷风机

控制方法是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海关控制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业务形式的基础上建立,考虑到对货物流动的关税,统计数据和海关控制条件的收 管制方法的代码由4个字符组成,其中前两个是按照海关管制和计算机监管的要求分配的分类代码,后两个是考虑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出口操作形式的

在该字段中,根据外贸交易的实际条款,注明了按照海关确定的"控制方法代码表"选择的控制方法的缩写名称及其代码。 在报关单的一份副本中只能指定控制方法的一个代码。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要求适用于在原材料加工过程中对控制方法的填写:

  1. 进口数量不多、价值不高的辅助原料(即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78种以内的辅助原料)时,未使用《收费贸易手册》,注明"价值不高的辅助原料"。 如使用"收费交易手册",则注明"收费交易手册"所规定的控制方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加工销售的原材料,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进口制成品、次品、正在销售的货物时,标明"转移的原材料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进口原材料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转移制成品时,在"收免征关税确认书"的基础上,在全部或者部分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类别中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注明"所提供原料的制成品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或"进口原料的制成品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进口申报表注明方法按照实际控制方法。
  3. 在出口加工原料时,由于成品意外而返回进口(进口)或再出口(出口)的情况下,注明"从提供的原料返回/交换成品"或"从进口原料返回/交换成品";在返回出口(出口)或再进口(进口)与更换有关的情况下,在进口加工原料时,注明"从提供的原料或零件返回/交换"或"从进口原料或零件返回/交换";在返回(出口)原材料和零件的剩余物、废物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以前因与质量,规格和其他原因有关的原因而进口的退货(出口),而不进口类似货物,交换指示"提供的原材料和零件的出口","从
  4.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转移免收费原料的废物和加工副产品时,填写进口报关单,其中注明"将所提供的原料中的废物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将进口原料
  5. 当公司转移到毁灭如果这些货物是原材料,零件或有缺陷的货物,则注明"原材料和零件的销毁",如果这些货物是废物或副产品,则注明"废物销毁"。 企业以收入转移收费货物销毁时,应注明"将进口原料中的废物转移到中国"或"将转移原料中的废物转移到中国"。
  6. 免税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注明"其他"。

15. 收费的收集和发展的性质

本领域,结合实际情况,注明按照海关确定的《征收免征性质代码表》选择的征收免征特征及其代码的简写名称;如有海关出具的《征收免征确认书》,则本确认书 在报关单的一份副本中,只能指定一种类型的征收和免征关税的特征。

在收费贸易框架内填写报关单时,注明海关签发的《收费贸易手册》中规定的征收和免征关税特征的缩写名称及其代码。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以下要求:

  1. 在转移收费贸易货物在中国销售时,应说明实际情况(例如,以通常方式征收关税、用于科学和教育活动的货物、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则等)。).
  2. 退回(出口)原材料和零件,退回(进口)成品时,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则"。
  3. 在收费贸易框架内转移货物时,不填写。
  4. 免税组织在出口期间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并退税时,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

16. 许可证编号/

该字段表示进口(出口)许可证的数量,两用货物和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两用货物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性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在收费贸易框架内),出口许可证(在小规模跨境贸易框架内)。

免税机构在出口时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并退税时,不填报。

在一份报关单中只能指定一个许可证号。

17. 装运港/启运港

在这一领域,在进口货物时,在这些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之前,应指明货物在国外的第一个装货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确定的《海港代码表》标明港口名称及其代码;未列入《海港代码表》的,标明有关国家名称和代码。 海关特别管制区、保税管制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货物时,按照《海港名称表》标明相应海关特别管制区、保税管制地的名称和代码;未列入《海港名称表》的,"未指明的海关特别管制区"及其代码。 如果没有进行实际的货物进出口,则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和相应的代码。

18. 论点或同意书的编号

此字段指定货物的进出口协议(包括协议或订单)的编号。 在没有商业交易的情况下,不填写。

免税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19. 该州(领土)被交易

当进口货物作为商业交易的结果时,表示购买货物的国家(领土),当出口货物时,表示销售货物的国家(领土)。 在没有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表明货物所有权所有人所属的国家(领土)。

此栏显示有关国家(领土)的中文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领土)代码表"选择。

20. 州/州/州的名称的治理。......../运抵...........

进口(进口)货物时,货物直接运往中国或经另一国(领土)过境的国家(领土)为出发国(领土),但在该另一国(领土)内不进行货物的商业交易。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边境地区直接或经另一国(境)过境的货物运往的国家(境),标明为货物出口(出口)的目的国(境),但在该另一国(境)内不发生与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

不经第三国(境)转运(过境)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时,起运国(境)为进口货物装货港的国(境);目的国(境)为出口货物目的港的国(境)。

如果在通过第三国(领土)转运(过境)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了商业交易,那么过境国(领土)就是出发国或目的地国(领土)。

本栏显示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领土)代码表"选择的出发国或目的地国(领土)的中文名称和代码。

如果没有实际的货物进出口,则注明"中国"和相应的代码。

21. 过境港口及名称港口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货港,是货物进口(进口)的过境港。

货物出口(出口)目的港注明为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港;如果最终目的港事先未知,则注明预期目的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确定的《海港代码表》标明港口名称及其代码;《海港代码表》中没有给出过境港或目的港名称或代码的,可以标明有关国家的名称和代码。

如果没有进行实际的货物进出口,则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和相应的代码。

22. 入口和出口点/入口和出口点

(二)货物进口(进口)入境点的中文名称和车辆从国外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检查站的代码;

  • 多式联运的,标明多式联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检查站的中文名称和代码产品最后留在该国领土上;
  • 货物在运输途中,标明货物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的中文名称和第一个检查站的代码;
  • 从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进口货物时,须注明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实际的货物进出口,则注明货物所在城市的名称及其代码。

载运出口货物的车辆在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的第一个检查站的中文名称和代码标明为出口点;

  • 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名称和检查点的代码标明,其中以多式联运运输的货物第一次离开该国境内;
  • 货物在运输途中,应注明中文名称和出口商品第一检查站代码;
  • 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向境外出口货物时,须注明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实际的货物进出口,则注明货物所在城市的名称及其代码。

出入境点的类型包括海港、码头、机场、机场货物运输码头、边境检查站、火车站、机动车装卸点、车辆检查点、陆港、位于检查站境内的海关特别管制区等。 该字段表示中国检查站的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定义的"检查站代码表"选择。

23. 包装类型/可爱人类

在货物进口或出口期间所指示的包装类型包括用于运输的包装(shipping packaging)和其他类型的包装。 该字段表示根据海关确定的"包装类型代码表"选择的包装类型及其代码。

装运包装是提单为一地货物提供的包装;其他类型的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种类型的包装(包装),以及植物来源的基材的材料等。

24. 地点环/电子数据交换

此字段表示一个包裹中进口或出口货物的项目数量(根据运输货物的包裹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以下规则适用:

  1. 如果货物申报定义了集装箱的位置数量,则会指出集装箱的数量。
  2. 如果货物报关单中的货盘中指定了座位数,则表示货盘数。

在该字段中不能指定零;对于没有包装的产品,表示"1"。

25. 毛重(公斤)/((()

标明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总重量,包括其包装(包装)。 测量单位是1公斤;如果重量小于一个1公斤,则在该字段中指示"1"。

26. 净重(公斤)/((()

重量表示-毛额进口或出口货物,减少外包装的重量,即货物的实际重量。 计量单位为1千克;如果重量小于1千克,则在该字段中指示"1"。

27. 服务

根据进口或出口货物价格的实际交易条款,根据"交货条款代码表"1选择的交货条款(交易方式)-到岸价;2-C&F(CFR); 3-

FOB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如有)。

" >离岸价;4-C&I;5-城(市值);6-垫仓(从股票);7-

卖方没有必要将货物装载到任何车辆上,他也没有义务履行出口所需的手续(如果有的话)。

" >EXW
,由海关定义。 如果没有进行货物的实际进出口,进口时注明CIF,出口时注明FOB。

28. 运输费用/运费

进口(进口)货物时,注明运输货物的费用(

随着世界运输体系的发展,货运的概念已经蔓延到空运(英文air freight)和陆运(英文land freight)运输。

" >货运)在进口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卸货前;出口(出口)货物时,标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出口地装货后的运输费用。

如果货物的进口交易的价格包括上述运输成本,或者如果出口交易的成本不包括上述运输成本,则不填写此栏。

运输成本可以用三种方式之一(每单位运费、总运费或运费率)用适当的标记(符号"1"表示运费,"2"-每单位运费,即一吨货物,"3"-运费总额),以及输入根据海关确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的适当货币代码。

免税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29. 保险成本/凯维

进口(进口)货物时,标明在进口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卸货前的保险费用数额;出口(出口)货物时,标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出口地装货后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之一(保险费用总额或保险费用率)表示,方法是作出适当的标记(符号"1"表示保险费用率,"3"表示保险费用总额),以及输入根据海关定义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的适当货币代码。

免税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30. 其他费用/杂费

该字段表示除交易货物价格外的费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些费用必须包括在全额海关价值中或从全额海关价值中扣除。 其他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之一(其他费用总额或其他费用费率)用适当的标记表示(符号"1"表示其他费用费率,"3"-其他费用总额),以及通过输入根据"货币代码表"选择的适当货币代码,由某个海关。

其他应计入全额海关价值的费用,以正数或正数计算;其他应从全额海关价值中扣除的费用,以负数计算或负数计算。

免税组织销售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时,不填写此字段。

31. 随附文件的种类及数目

这一栏列出根据海关确定的"海关管制文件代码表"和"随附文件代码表"选择的其余进出口许可证、海关管制文件(除本规则第16段规定的文件外)和随附文件的代码及其编号。

该字段分为两列:随附文档的代码(轨迹)和随附文档的编号(轨迹)。 "随附单证代码"一栏是根据海关确定的"海关管制单证代码表"和"随附单证代码表"选择的单证代码。 "随附文档的编号"一栏表示随附文档的编号。

  1. 在提交与在中国销售收费贸易货物有关的缴纳关税的报关单时(使用金门二期收费贸易管制制度除外),"c"标志载于"随附文件编号"一栏,与货物转移有关的征收关税行为编号载于"随附文件编号"一栏。 在中国销售,经海关批准和批准。
  2. 如果在普通贸易框架内进口或出口货物时,只能根据原产地证书(一种不可能申报原产国的规章形式)适用合同(常规)或特别优惠关税税率(以下合称优惠税率),"y"标志在"随附单证代码"栏中注明,"随附单证编号为"(贸易协议代码)"+"原产地证书编号"栏中注明。 如果根据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国声明(一种可能声明原产国的法规形式)允许适用优惠关税税率,则"Y"标志在"随附文件代码"栏中注明,"(贸易协定代码)"+"C"标志在"随附文件代码"栏中注明。 在原产地证书的基础上申请时)或"D"标志(在原产地声明的基础上申请时)+"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的序列号)"。 报关单的一份副本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国的声明。 以下代码用于贸易协定:
    • "01"-APEC协议;
    • 0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
    • 0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香港);
    • 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澳门);
    • "06"-台湾农产品零关税适用办法;
    • "07"-中巴自由贸易区协定;
    • 08-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
    • "10"-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
    • "11"-中新自由贸易区协定;
    • "12"-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协定;
    • "13"-特别优惠海关制度关于最不发达国家;
    • "14"-《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ECFA);
    • "15"-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协定;
    • "16"-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协定;
    • "17"-中瑞自由贸易区协定;
    • "18"-中澳自由贸易区协议;
    • "19"-中国-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
    • "20"是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区的协议。

在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地销售的货物,申请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将货物运往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区)或从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区),以及在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管制区)内销售时,根据贸易协定货物报关单所附单证的资料,应当按照上述普通贸易框架内适用的要求,通过货物来源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电子会计;根据贸易协定,货物报关单的数据没有电子会计,则"随附文件的代码"一栏显示"y"符号,"随附文件的编号"一栏显示"(贸易协定代码)"+"确认原产地的文件的登记号"。

确认原产地的单证登记号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表(申报人)进入电子信息系统后,系统自动分配的关于确认进口或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单证的编号。

根据硫-香港或硫-澳门协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原料生产货物时,声明中的资料按照普通贸易框架内适用的要求注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贸易工业部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登记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造商分配的相应登记号码,在"互联登记"栏中注明。

"单证合规表"(单证对应关系表)表示货物在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中的序列号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中的货物序列号必须包括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中相应的货物序列号;这些数字的顺序不是必需的。 按照一份报关单进口(进口)一批货物时,部分货物不享受关税优惠税率的,在《单证合规表》中不得注明该批货物的编号。 3)

  1. 进口(进口)价值微不足道的货物时,根据贸易协定免除提供原产地证书,"y"标志在"随附文件的代码"栏中注明,"(贸易协定代码)"+"XJE00000"在"随附文件的编号"栏中注明。适用优惠关税税率的"文件符合表"中有关货物的资料,以实际数据为基础;随附文件所载的数字必须与适用优惠税率的报关单上的数字相同。

32. 标记和标志/标记

以下填充要求适用:

  1. 字母数字和数字字符用于标记,其中不包括图形图像;在没有标记的情况下,表示"N/M"。
  2.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和物品(支付授权资本)的,注明进出口企业名称。
  3. 如登记号码与报关单有关,并须按照监管权的规定指明,则在使用电子数据提交报关单时,该号码会在"互联登记"栏内注明。
  4. 在保税区之间销售货物,将收费贸易货物转移到出口或进口模式,以及在"收缴和免税确认书"的基础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货物时,相应的登记号在"互联登记"栏中注明。

    在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转移到进口(进口)制度时,在进口模式下的"互联登记"栏中注明了本次转移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移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的函件》的编号。

    在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转移到出口(出口)模式时,在这些货物进口(进口)时的报关单"登记号"字段中指定的"收免征关税的确认"编号在"互联登记"字段( 4)

  5. 如果报关单的编号与本申报有关,并须按照监管权的要求指明,则在使用电子数据提交报关单时,该编号会在"报关单"栏内注明。
  6. 在保税区之间销售货物、转让收费贸易货物时,必须首先发出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然后在出口这些货物的报关单的"报关单"栏内注明进口的海关登记数目。

    在对以前进口的货物进行直接退货运输时,必须首先发出货物出口报关单,然后填写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并在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的"报关单"栏中注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编号。

    在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货物转移到出口(出口)制度时,必须先填写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然后在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的"报关单"栏(关税单)注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编号。

  7. 在对以前进口的货物进行直接退货运输时,注明""。 固体废物直接回运时,注明"固体废物;直接回运形式编号"。 XX/直接退货运输订单编号通知书 XX"。
  8. 进出口货物到/从保税管制地时,相应保税管制地的编号在"保税/特别管制地"栏内注明(b类保税物流中心,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代码),特别是在保税管制地之间销售货物时,该栏注明收件人的保税管制地的代码。
  9. 转让收费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时,注明收费贸易货物处置报关单的编号。
  10. 如果控制方法是"临时货物进出口"(代码2600)或"展品"(代码2700),则适用以下填充要求: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临时进出口货物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一部分所列货物,标明临时进出口货物的类别,如"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进口六"临时出口九"(第九次)。
    2. 根据《监管规则》第10条,注明了退货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分别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08/15/2018前退货进口"(20180815前)、"10/20/2018前退货出口"(20181020前退货出口)。
    3. 根据《管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海关对临时进出口货物的申请进行必要的核查确认时,应当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临时进出口货物确认函XX"的编号,如:"(海关确认函ZS号)"(拉丁字母用大写字母表示);不需要核查且不填写确认函。 以上信息按顺序填写,信息之间用"/"符号分隔,输入数据后不加空格。
    4.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表提交货物进出口退货运输申报书时:根据监管规定登记逾期进出口货物时,根据《货物有效期限后临时进出口报关单》签发的海关收据编号填写,如:"(海关收据编号zs)"(拉丁字母为大写字母);如非必要,不填写。
  11. 在跨境电子商务框架内进口或出口货物时,注明"跨境电子商务"。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收费贸易副产品时,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收费贸易副产品"。
  13. 在外包服务框架内进口货物时,注明"在国际服务外包框架内进口货物"。
  14. 当进口具有根据公式设定的固定价格的货物时,用于根据公式确定固定价格的登记号以如下格式表示:"根据公式固定价格"+"登记号"+符号"@"。 如果在为一组商品项目进行报关时,按价值确定价格的定义适用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则"备注"字段(注)表示:"按公式确定价格"+"登记号"+符号"#"+商品项目的序列号+符号"@"。
  15. 在与"关于初步分类的决定"中给出的情况相同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货物时,有关此决定的信息以以下格式表示:"初步决定"(确定)+"预分类决定的编号"(例如:如果-2-0100-2018-0001 ,以"确定r"表示-2-0100- 2018-0001 "。
  16. 在基于分类行政决定的报关单中,分类行政决定的编号以以下格式表示:符号"c"+4位数字,例如:"c0001"。
  17. 在向进行检验(检验、检疫)的海关特别管制区提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时,注明"初步检验"符号;在"相互关联的检验行为"(纵贯)初步检验(检验、检疫)字段中注明货物的报关单编号。
  18. 进口货物进行直接退货运输时,注明"直接退货运输"。
  19. 当企业在提供ATA carnet的情况下登记货物时,会注明"ATA carnet"(ATA单证)。
  20. 在登记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且不构成重大风险的生物源性商品时,注明"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不含动物源性成分))。
  21. 从国外进口货物到海关特别管制区或保税仓库时,应注明"保税区收货"或"从国外进口到海关特别管制区"。
  22. 在海关特别管制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之间使用综合申报和分销方式运输货物时,注明"综合申报分销"(分解集)。
  23. 进口军事装备时,注明"军用货物"或"军事装备"。
  24. 以HS编码提交货物报关单时对外经济活动3821000000或3002300000在下列情况下,适用特殊灌装要求:如货物属于营养培养基,注明"营养培养基";如货物属于化学试剂,注明"化学试剂";如不含生物来源的成分,注明"不含动物来源的成分"。
  25. 在登记与修理有关的货物时,注明"修理货物"。
  26. 在适当的情况下表示"压力罐"(压力罐)、"完整机械"(压力罐)、"营养补充剂"(压力罐)、"成品的返回/交换"(压力罐)、"电器使用中的前者"(压力罐)。
  27. 提交带有代码的货物声明时房署署长2903890020(进口六溴环十二烷),名称为"其他(99)",表示产品的具体用途。
  28. 容器信息表示容器编号(" >[医]GTIN 在集装箱上注明)、集装箱的特性、集装箱与相应商品项目的关系(每个集装箱运输的报关单中货物的序列号;用逗号分隔)、集装箱的重量(集装箱自身重量+运输货物的重量,单位为公斤。).
  29. 提交带有HS编码的货物声明时3006300000, 3504009000, 3507909010, 3507909090, 3822001000, 3822009000, 其中不属于"特殊物品"(特殊物品),表示"非特殊物品"(特殊物品)的名称。 "特殊货物"的定义载于《特殊货物进出口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240、243号修正)。
  30. 进出口列入有关检验(验)清单的货物,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关检验(验)的货物时,在出入境时注明"应验货物"(应验货物)。
  31. 提交声明时应澄清的其他信息。

33. 编号/编号

它填写在两行。 第一行为报关单中货物的编号,第二行为连续登记编号;已在收费贸易通知或授权程序中登记的货物,适用保税制度或全部/部分免征关税,《收费贸易手册》、《收税确认书》或其他登记或授权文件的编号。 基于贸易协定的报关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的要求填写。 填写此字段第二行的要求:

  1. 深加工产品转入进口或出口模式时,注明《收费贸易手册》规定的相应进口物料和出口成品数量。
  2. 在将材料(包括产品制造或正在进行的工作后的材料的零件和残余)转移到进口或出口模式时,出口申报表注明"收费贸易手册"中规定的进口材料数量用于
  3. 退回物料(包括物料和废物)时,在出口报关单中注明《收费贸易手册》规定的进口物料数量;如进口物料数量与废物相对应,则注明主要物料数量。 退回或交换材料(包括材料;不包括在制品)时,在出口报关单中注明《收费贸易手册》规定的进口材料数量。
  4. 退回或交换成品时,退货进口(进口)或退货出口(出口)的申报表注明了"收费贸易手册"中规定的原进口成品的数量。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原料(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制成品、次品、正在进行的货物作为原料的进口登记)时,填写进口报关单,按照《收费贸易手册》规定注明进口物料数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收费废料或副产品时,注明进口物料数量。 如果若干数量的进口材料对应于废物或副产品,则标明主要材料的数量。
  6. 进口以"收免征关税确认书"为基础的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的成品收费产品时,必须先提交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进口申报单注明《征收免征确认书》规定的编号,出口申报单注明《收费贸易手册》规定的原进口成品的编号;根据进出口申报单规定的货物数量必须相同。
  7. 在转让收费货物进行销毁时,注明了《收费贸易手册》规定的进口材料的相应数量。
  8. 如退回出口或转为收费副产品出口方式,则在《收费贸易手册》中注明出口货物数量。
  9. 企业经海关许可使用收费贸易网控系统的,必要时按照网控要求提交海关库存,企业在向海关提交出口或进口报关单(包括正式出口或进口)前,必须向海关 海关库存的一份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中的货物种类通过汇总海关库存中指定的货物来确定。 在电子收费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在报关单中填写货物的编号,名称,规格信息是按照"收费贸易手册"进行的。

34. 产品代码/商品编号

此字段包含10位数字产品代码。 前八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目的货物分类》定义的代码;第九位和第十位是海关管制目的的附加代码。

35. 产品名称及规格

它分两行填写:第一行表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文货物名称,第二行表示货物的规格和型号。 详细的填充要求:

  1. 货物的名称和规格以可靠数据为依据,必须与进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委托报关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件的内容一致。
  2. 货物的名称是根据正式要求标明的;货物的规格必须足够详细,以便能够确定海关分类,评估海关价值并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填写时,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规格一览表》规定的货物名称和规格的要求。
  3. 在登记已登记的保税货物和收费贸易货物时,声明中指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确认登记的文件的类似段落中指明的货物名称完全一致。
  4. 在登记需要海关发出的"货物进口确认书"的车辆时,"产品名称"栏注明:该车的商标"+发动机容量(cc)+汽车类型(例如SUV、乘用车)。 导入汽车底盘时,未注明发动机容量。 汽车的商标(品牌)按照《进口汽车和汽车品牌制造商名称中英文相符表》中"名称注释"一栏规定的要求标明。 在"规格和型号"字段中,类型被指示("汽油"、温度等)。).
  5. 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车辆通过同一检查站和同一提单进口不同货物时,对于按照货物分类规则同质的货物,有必要为相应产品指定单一代码。 在"产品名称"字段中,泛化此产品的分类后指示单个产品名称;在"规格"字段中,泛化有关此产品的信息后指示单个规格。
  6. 从收费贸易转移副产品和废物到中国销售或退回废物时,在检验(核实)时,应根据货物的状况注明名称和规格。
  7. 收货人在正常贸易范围内申报进口(进口)汽车零部件,其进口列入《需要申报详细名称的汽车零部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64-2006号)时,适用:
    1. 在"产品名称"字段中,必须用中文指定进口汽车零件的详细名称和商标(品牌);中文名称和品牌必须用符号"/"分隔,如有必要,必须用英文输入商业名称;进口成品,而音符应该通过符号"/"与品牌分开。
    2. 汽车的完整部件号在"规格"字段中指示。 在汽车零件编号之前,您必须输入符号"S",该符号与零件编号之间用符号"/"分隔;在汽车零件编号之后,您必须指定使用相应零件的汽车的品牌和型号。 如果汽车部件属于可用于不同车型的汽车的通用部件,则在汽车部件号之后指示符号"TY",其通过符号"/"与部件号分开。 其他与进口汽车零件规格、型号有关的必要资料,或须按海关规定申报的资料,如功率、发动机容量等。,必须在汽车模型或符号"TY"之后注明,并用符号"/"与它们分开。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汽车的部件是批量完成的部件,则在"标记和注释"字段中显示其最终装配中的部件数量。
  8. 收货人在正常贸易范围内申报进口(进口)汽车修理件时,在输入规格信息时,在汽车零件编号前注明"W",与零件编号隔开,并注明"/";进口修理件的品牌与该零件所在装配的汽车品牌不同的使用,符号"wf"在汽车部件号之前指示,其通过符号"/"与部件号分开。 否则,前款规定的要求适用于声明。
  9. 商标(brand)的类型。 必须指定品牌的类型;填写时,有必要可靠地指定以下选项之一:"没有品牌"(代码0),"内部自有品牌"(代码1),"内部收购品牌"(代码2),"外国品牌(按订单生产)"(代码3),"外国 特别是,"内部自有品牌"是中国企业自主开发的具有该品牌智力活动成果权的品牌;"内部自有品牌"最初是中国企业获得的外国品牌;"外国品牌(定制生产)"是中国企业按订单以他人商标生产使用的外国品牌;"外国品牌(其他)"是除按订单以他人商标生产外,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的外国品牌。 上述类型的品牌可以在货物的进口(进口)和出口(出口)中平等使用,但"外国品牌(按订单生产)"除外,仅适用于出口。
  10. 有关导出首选项的信息。 必须注明出口优惠信息;在填写时,有必要可靠地指出以下选项之一:"优惠海关职责不适用于最终目的地国家(领土)的出口货物","优惠关税适用于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口货物"或"不可能在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建立优惠关税的适用性。"在提交进口报关单时,没有填写。
  11. 在提交通过强制性认证(3c)的车辆进口声明时,注明以下信息:
    1. 提单日期:注明有关货物的提单签发日期。
    2. 到期日期:车辆的保修期限表示。
    3. 汽车发动机或电动马达的数量。 关于汽车或电动机的号码的信息必须与机动车发动机上指示的号码相匹配。 电动机是全电动、混合动力汽车或带有燃料电池的车辆的发动机;汽车发动机是其他机动车的发动机。
    4. 车的VIN码。 有关VIN码的信息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路标"的要求车辆:车辆识别码(VIN)"(GB16735)。 作为一般规则,此代码与车辆的底盘编号相同。
    5. 根据发票的数量:相应发票/发票指示的进口车辆数量。
    6. 品牌名称(中文名称):按照《进口车辆和汽车品牌制造商名称中英文符合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2-2004号)规定的要求,以中文标明车辆的品牌名称。
    7. 品牌名称(英文名称):车辆的品牌名称按照《进口车辆和汽车品牌制造商名称中英文符合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2-2004号)规定的要求以英文标明。
    8. 型号(英文):指定车辆的型号,该型号必须与有关此车辆品牌的字段中的型号信息相匹配。
  12. 收货人提交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中国制造商名称"、"英文制造商名称"、"反倾销税率"、"赔偿税率"、"是否保证符合价格"等计算关税所需的资料。

36. 环和变化单位/变量的轨迹

它填写在三行。

  1. 第一行:数量和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一级计量单位确定;法律规定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货物分类》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2. 如果提供了二阶计量单位,则第二行按照规则规定的二阶计量单位指示数量和计量单位。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二阶计量单位的情况下,此行留空。
  3. 交易的计量单位和数量在第三行表示。
  4. 如果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则在特殊情况下指定数量时适用以下填充要求:
    1. 当可重复使用的容器用于包装货物时,指示货物的重量,通过包装容器的重量减少(例如,关于同位素气瓶,氧气瓶和类似货物)。
    2. 当使用不可分离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货物时,注明重量-货物(包括直接内包装的净重),例如零售罐头、药品和类似货物。
    3. 如果按照贸易惯例,货物的价格是按公制重量确定的,则应注明公制重量(例如,与非肥羊毛、绵羊毛条等有关)。).
    4. 如果按净重计算的产品价格是根据毛重确定的,则可以指出毛重(例如,与谷物、饲料和其他散装货物有关)。
    5. 零售包装中的酒精饮料,饮料,化妆品的重量按照液体/乳液/糊状/粉末状态下的产品部分的重量表示。
  5. 实际进口时需要分批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免征关税的成套设备或者货物的,应当标明实际收到的检验(核查)数量。
  6. 对于不完整的货物和正在进行的货物,具有完整产品或成品的基本特征,并根据"产品名称和代码管理制度",被归类为成品或成品,则表明完整产品的实际重量。
  7. 登记的收费或保税货物交易的计量单位必须与有关《收费贸易手册》规定的货物计量单位完全一致;在中国销售废物或收费副产品时,收费废物的回出口表明货物在检验(核实)时按照其状况计量单位。
  8. 根据贸易协定进行的进出口货物交易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中本产品的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9. 气态货物的重量,法律规定的变化单位为立方米,以标准条件(摄氏度和大气压力单位)的体积表示。

37. 单价/单元

此字段表示实际销售的每单位商品的价格,这些商品是在一个商品项下进口或出口的。 如果没有实际成交价格,则表明单价。

38. 总价格

此字段表示实际销售的商品的总价,这些商品是在一个商品项下进口或出口的。 在没有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表示货物的价值。

39. 货币/管制

该字段显示货币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确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如果"货币代码表"不包含实际进行交易的货币类型,则"货币代码表"所示的货币金额是在申报之日按外币汇率换算实际交易的货币金额的结果。

40. 起源国

原产地国(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优惠原产地确定规则中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在贸易协定框架内对原产地进行监管的部门行为规定的原产地国(境)。

一批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标明原产地国(境)。 如果不能确定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原产国(领土),则表明"国家未知"。 该字段表示国家(领土)的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领土)代码表"选择。

41. 最终名称的国家(领土)

最终目的地的国家(领土)表示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的已知国家(领土)。

在不通过第三国(领地)过境直接运输货物时,最终目的地的国家(领地)为目的地的国家(领地);在通过第三国(领地)过境运输货物时,最终目的地的国家(领地)为

一批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的州(境)不同的,则分别标明最终目的地的州(境)。

如果在进口或出口货物时无法确定最终目的地的国家(领土),则将运输预期的最终目的地的国家(领土)表示为最终目的地的国家(领土)。 该字段表示国家(领土)的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领土)代码表"选择。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来源地 /

进口(进口)货物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知的消费、使用地或运输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目的地,特别是,运输目的地是作为最终消费者的 如难以确定最终消费者的组织,应注明进口货物时已知的最终收货人的地点。 出口(出口)货物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制造地或者货物初次装运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来源地。

如果难以确定出口货物的制造地点,则指出作为这些货物的第一个发件人的组织的位置。 在海关特别管制区、b类保税物流中心与外国领土之间移动货物时,中国境内的一个地方被指定为中国的目的地或中国的货物来源地,与相应的海关特别管制区或b类保税物流中心的位置相对应。

该字段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的名称及其代码,根据海关确定的"国家地区代码表"选择。 在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信息时,另注明县级行政属地单位名称及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属地单位代码表》选定的代码。 没有县、市区级行政属地单位的,可以指定城市级行政属地单位。

43. 征收及豁免关税/征免

此字段表示报关单中包含的每个项目的征收或免征关税的方法。 征税或者免征关税的方式,依据海关出具的《征收或者免征关税的确认书》,或者依据海关确定的《征收或者免征关税方法代码表》的有关规范予以标明。

在填写通行费贸易货物报关单时,注明《通行费贸易手册》规定的征收或免征关税的方式;《通行费贸易手册》规定以"保函金额"(保函)或"保函"(保函)作为征收或免

44. 确认隶属关系/特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货物进出口全额海关价值评估的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则)第十六条,确认买卖双方在进口(进口)或出口(出口)期间有无特殊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和卖方之间产生特殊关系,必须表示"是";否则表示"否":

  1. 卖方和买方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
  2. 卖方和买方是商业活动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董事会成员);
  3. 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
  4. 卖方和买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
  5. 卖方和买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6. 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拥有至少5%(含)来自自由交易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或另一方的股份;
  7. 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董事会成员);
  8. 卖方和买方是同一合伙企业的成员.

在商业活动中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关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表,独家经销商或独家买方,也可以被视为特殊关系,前提是前一部分是一致的。

出口(出口)货物时,不填写此字段。 在债券管制框架内的收费贸易(在中国销售受债券管制的货物除外)的情况下,此字段不填写。

45. 价格/价格影响确认的权威确认

根据估价规则第17条,说明关税支付人(纳税人)是否确认存在特殊关系(隶属关系)不影响进口商品的价格。 如果关税支付人能够确认该项交易下的货物价格与在同一时间或可比时间段内进行的交易所规定的任何一种价格相当,则认为特殊关系不影响该项交易下的货物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注明"否"(否);否则,则表示"是"(是):

  1. 在没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给买方的相同或类似进口商品的交易价格;
  2. 海关价值相同或相似的进口商品,根据估价规则第二十三条确定;
  3. 按照估价规则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全部海关价值。

出口(出口)货物时,不填写此字段。 在债券管制框架内的收费贸易(在中国销售受债券管制的货物除外)的情况下,此字段不填写。

46.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

根据《估价规则》第11条和第13条,买方在货物进口(进口)时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方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将这些扣除额列入为进口货物支付或应付的实际价格数额。

如果买方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人员支付不包括在进口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金额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并符合估价规则第13条,"支付特许权

如果买方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人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中,但关税支付人不能确认是否符合《估价规则》第13条的规定,则在"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栏中注明"是"。

如果买方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有关人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中,但根据《估价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关税支付人可以确认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之间没有联系,则在"付款许可费的确认"字段中表示为"否"。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相关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包含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进口货物价格的金额中,则在"特许权使

出口(出口)货物时,不填写此字段。 在债券管制框架内的收费贸易(在中国销售受债券管制的货物除外)的情况下,此字段不填写。

47. 自我申报及付款 /

进出口企业和组织采用自申报自缴关税制度提交报关单时,注明"是",否则注明"否"。

48. 申报机构/移民

独立申报时,注明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和代码;代表申请人提交申报时,注明申报企业的名称和代码。 该代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信誉的18位统一代码。

在海关登记的雇员的姓名、姓名、代码和电话号码是填写报关单的人,并加盖报关单位印章。

49. 海关的标志和印章

它是由海关在处理报关时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