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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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拉迪沃斯托克的清关
汽车清关
进口货物-什么和如何做
初步资料
有条件放行货物
HS的基本解释规则
货物说明中指明的强制性信息
用于货物分类的文件和信息
哪些商品被声明为一个产品
海关付款
单一个人帐户
如果你在向海关汇款时犯了错误
分类器对税种的遵守情况
建议使用BCF
俄罗斯联邦非居民付款
外国组织缴纳关税
2022-2023年在哪里支付海关费用
从01.01.2022更改
从07/01/2023向海关付款的地方
由2023年7月1日起更改
海关费用
关税金额
根据03/26/2020第342段
关税金额2023
根据05/06/2023第710条
关税金额2025
根据2024年28月11日第1637页
进口关税特别税率
海关手续
海关程序总则
海关程序综合守则
国内消费发行-代码40
出口代码10
海关过境-代码80
海关仓库-代码70
在海关区域处理-代码51
在海关区域以外的处理-代码21
回收国内消费-代码91
自由关税区-代码78
免费仓库-代码77
临时进口(入场)-编号53
临时搬迁-代码23
重新导入代码60
转口代码31
免税贸易-代码96
销毁-代码93
拒绝有利于国家-代码94
特别海关程序-代码90
海关管制的形式
获取解释
核实海关文件及资料
海关价值申报的正确性验证
核实海关价值的确定的正确性
申报的海关价值与海关数据的比较
货物放行前海关检查
进行额外核查的程序
海关对货物价值的管制
货物放行后海关检查
海关对货物价值的管制
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
个人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处所及地区
海关检查
风险管理系统
海关风险
海关指引
MMR分类器
风险简介-准备和应用
区域的识别和风险研究
风险评估及设定指标
制定风险简介
紧急风险简介-发展及出版
分类器
HS分类器
HS编码由01.01.2022更改
关于货物分类的决定
初步决定数据库
海关当局分类
第44列DT中使用的文档代码
货物、包装及包装材料种类编码
海关当局决定分类
MMR分类器
海关程序分类
第44列文档编号掩码的分类器DT
海关价值
海关价值的确定
方法1进口货物成交价
商品相同的成交价的方法2
同质商品成交价的方法3
基于成本减法的方法4
基于成本加法的方法5
方法6备份
海关价值调整
上诉海关行动
ATA Carnet
进行海关检查
交通运输
货柜船
通过符拉迪沃斯托克的集装箱运输
容器的规格和尺寸
对容器上的指定进行解码
密封容器的规则
跟踪FESCO集装箱
船舶前往符拉迪沃斯托克的时间表
货柜搜寻
搜寻FESCO货柜
将危险货物装在货柜内
弹性银行
散货-LCL
经符拉迪沃斯托克运送小货物
危险品
危险品-危险类别
简要危险特性
根据联合国分类的危险品清单
危险品目录-危险品工具
危险品运输
锂电池的运输
小型车辆的运输
产品安全数据表SDS(MSDS)
危险品的规定
铁路运输
需要护送和保安的货物
ETSNG参考书
GNG手册
车站代码和铁路段落
货柜车时间表
货物放置及固定在货柜内
俄罗斯联邦内政部技术条例第12章。 CM-943日期05/27/2003
运输术语词典
规例
须接受合格评定的货物
什么是符合性评估
需要提交合格评定文件的产品
关税同盟关税区进口货物程序条例
提供证明符合规定的文件的程序
什么是TR CU010/2011中的合格评定
机械设备的安全
EAEU TR042/2017中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的内容
儿童游乐场设备的安全
EAEU TR037/2016中需要进行合格评定的内容
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
什么是TR CU020/2011中的合格评定
技术手段的电磁兼容性
什么是TR CU004/2011中的合格评定
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
什么是TR CU009/2011中的合格评定
关于香水和化妆品的安全性
技术法规
合格证书及声明
符合性声明登记程序
如果法定地址已更改
认证及申报计划
典型的符合性认证方案
符合性声明的典型方案
消防安全的类别及计划
货物标记
有条件放行货物作EAC标记
如果产品未经认证
不受非关税规例规管的货物的规定
符合OKPD2和HS规范
车辆符合规定的文件
SBKTS
车辆建造安全证明书
动物学,动物学
单辆车评价结论
环保署
自行式汽车的电子护照
KFK至罗塞尔霍兹纳佐尔航线
植物检疫管制
检疫植物检疫控制
受植物检疫管制的产品
从俄罗斯联邦进口的大豆,玉米,大米,油菜籽的要求
CCM-Rospotrebnadzor
卫生及流行病学控制
受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的货物
须经国家注册的货物
国家注册所需文件
产地来源证
表格A-产地来源证
中国产地来源证
一般表格的产地来源证
俄罗斯原产地证书
核实中国产地来源证
产品安全数据表SDS(MSDS)
特殊工具
秘密接收信息的特殊技术手段
加密加密工具
FSB通知的电子形式
资料库
符合性声明数据库
合格证书资料库
欧洲经济区证书和声明的统一数据库
国家登记证书数据库
加密工具通知数据库
未经许可进口的电子设备数据库
Cerberus数据库-兽医监督
货品产地来源证资料库
SBKTS数据库
资料
符拉迪沃斯托克商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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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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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是什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DPU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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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EXW工厂-EX工程
无FCA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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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成本和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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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支付高达
DAT-在终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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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交付并支付关税
国际组织和公约
世贸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MMK-国际海事委员会
IMO-国际海事组织
MARPOL73/78-《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MK RID-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
SOLAS-《保护海上人命公约》
1958年3月20日协定
ISPM No.15-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spm15附录1-木质包装材料的监管
Ispm15附录2-木质包装材料的监管
字母数字和电话代码
政府决议
2019年5月21日第303号
关于进口铝轮毂的许可
2009年4月30日第372号
非俄罗斯联邦制造的货物
2007年11月13日第108n号命令
离岸区一览表
2020年18月2日第27n号命令
关于海关当局的权限
2020年26月3日第342号
关于税率和计算关税的基础
2020年9月8日第185n号命令
关于海关当局的权限
2021年5月27日第796号
非俄罗斯联邦制造的货物
2021年19月6日第936号
关于附有符合性声明的注册行动的程序
2022年3月12日第353号
关于2022年俄罗斯联邦许可活动的特殊性
2018年5月31日第639号
自行式车辆及拖架的种类及类别一览表及弃置费的金额
2022年24月11日第2132号
自行式车辆及拖架的种类及类别一览表及弃置费的金额
2019年11月15日第1457号
轮式车辆(底盘)及拖架的类别及类别一览表及回收费的金额
2023年7月7日第1118号
由08/01/2023起的轮式车辆回收费
2023年6月5日第710号
关税为30,000卢布的货物清单
2022年12月7日第2240号
来自不友好国家的货物的关税税率
2018年6月7日第778号
关于批准来自美国的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
2024年28月11日第1637号
关于税率和计算关税的基础
2024年30月12日第1989号
不友好国家的进口关税税率
2024年1月6日第750号
关于商品和包装商品的实验
2024年13月9日第1255号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决定
中大委员会2011年4月7日第621号决定
关于标准认证计划的应用
中大委员会2011年7月15日第711号决定
关于EAEU TR042/2017过渡条款的第83号决定
关于2015年4月21日第30号非关税管制措施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2.12-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1.1禁止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4号决定
关于进口到EAEU海关领土的程序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2021年11月12日第130号决定
关于进口到EAEU海关领土的程序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2022年3月17日第37号决定
有关中大委员会若干决定的修订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2022年4月12日第63号决定
关于建立进口关税税率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2015年9月22日第122号决定
关于电子车辆护照
EPSM
自行式汽车的电子护照
FCS信件
2018年6月14日第14-88/35479号函件
关于有条件放行货物的问题
2018年15月5日第01-11/50898号函件
关于启动AP案件
2011年12月2日第06-42/59089号函件
用于货物分类的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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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查册/l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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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例/span>
KFK至罗塞尔霍兹纳佐尔航线/span>
检疫植物检疫控制/span>
检疫植物检疫控制/h2>
& strong>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规则/strong>
向俄罗斯联邦进口高植物检疫风险和低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是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检查站进行的,这些检查站设有植物检疫管制站。/li>
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具有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是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检查站进行的,这些检查站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确定的,这些检查站是专门为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这种检疫产品而设计的,并设有植物检疫管制站(以下称为专门检查站)。/li>
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的检疫产品被允许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由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制定的高植物检疫风险检疫产品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可包括:ul style="list-style-type: disc;">
11)检疫产品的检疫植物检疫消毒;/li>
2(二)车辆隔离产品或设备的特殊运输条件;/li>
33)通过专门检查站将这种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55. 对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5条制定了要求。/li>
66. 只有在出口国国家检疫和植物保护组织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在其领土上形成了一批此类检疫产品)的情况下,才能将具有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77. 本条第6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将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ul style="list-style-type: disc;">
11)以邮件,手提行李和乘客的行李,船舶,内河船只,飞机,车辆,火车船员的船员运输,但这种隔离产品的数量不超过五公斤,并且不是种子(种子材料),种植材料或;/li>
22)以木质包装或紧固材料的形式运输,前提是此类隔离产品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时用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货物的包装或紧固。 联邦行政当局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官员,在对这种检疫产品进行检验或检验时,用一个特殊的国际标准标志检查其标签的可用性和正确性,表明其符合进口国的检疫植物检疫要求;/li>
33)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由车辆运输,用于喂养这些车辆的船员,而不授予他们将其从车辆中移除的权利。 根据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官员的指示,受检疫设施感染和(或)堵塞并由这些车辆运输的食品库存必须在车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期间在特殊仓库中消毒或密封或销毁。/li>
88. 禁止将检疫产品从外国或外国集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用于作物和种植,如果发现检疫产品的特点是检疫设施扩散,则不受在种植地、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的控制。/span>
99.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播种和种植本条第8部分规定的检疫产品,应在行使植物检疫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的控制下,按照行使制定国家植物检疫政策和管理条例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制定的程序进行。/li>
110. 根据负责制定国家植物检疫政策和管制条例的联邦行政当局所制定的程序,只允许将土壤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 进口期间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的一般规定/h4>
33.1. 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管)以每批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区的检疫产品为准,a href="/zh-CN/sertifikatsiya/fitosanitarnye-trebovaniya/perechen-produktsii-podlezhashchej-fitosanitarnomu-kontrolyu">列入隔离产品清单/a>..br />
植物检疫证书/a>
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境的高植物检疫风险检疫产品,除成员国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以成员国官方语言之一和(或)英语填写。br />出口国(再出口国)的授权机构使用信息系统提供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li>
33.2. 除非本条例第3.9款另有规定,否则进口期间的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在完成清关的地方进行。 对于检疫产品,其完成清关将在交货地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在到达地(初级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以及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在完成清关地(二级 进口期间的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由抵达地或检疫产品交付地所在成员国授权机构的官员进行。 在检疫产品交付地,在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期间,以纸面签发的出口国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将被扣押。/li>
33.3. 在进口期间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以核实进口检疫产品是否符合经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在海关边境和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地区的检疫产品和检疫设施的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以下简称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ul>
33.3.1. 为了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的目的,在将检疫产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的关税地区时,可以使用span class="mytool">
初步资料/a>,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提交。/li>
33.4. 为了把重点放在风险增加的领域,确保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同时保持已达到的植物检疫安全水平,授权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应用植物检疫管理系统,以确定进口特定批次检疫产品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风险,如果它是由成员国的立法规定,其授权机构进行控制(监督)。 在进口期间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时应用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的战略和策略由成员国的立法确定。/li>
33.5. 进口期间的初级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ul>
11)文件验证;/li>
22)车辆检查;/li>
33)检疫产品的检验或检验-就高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而言,有选择地考虑到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li>
44)检疫产品的检验-在检疫产品的去污后,如果对检疫产品进行去污的决定是由授权机构的官员根据其检验或检查的结果作出的。/li>
33.6. 在进口期间在初级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框架内对检验期间选择的样品(样品)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的情况下,检疫产品不迟于授权机构的官员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但在对检疫产品样品(样品)进行目视检查和(或)分析时,未发现与检疫对象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植物疾病症状、检疫对象对检疫产品造成损害的迹象。br />在这种情况下,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的结论是由检疫植物检疫(测试)实验室发送给采取检疫产品样品(样品)的成员国的授权机构。 如果专家意见确认隔离产品的污染(堵塞),则指定的授权机构在完成清关的地方通知成员国的授权机构。br />在对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进行目视检查和(或)分析时,发现与检疫对象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的,由授权机构的官员在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后,但不迟于检疫产品取样(样品)后72小时,决定检疫产品的进一步移动。/li>
33.7. 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在完成清关的地方进口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ul>
11)文件验证;/li>
22)检查车辆-如果完成清关的地方是检疫产品的到达地;/li>
33)检疫产品的检验-与低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有关;/li>
44)检疫产品的检验或检验-就高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而言,有选择地考虑到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li>
55)检疫产品的检验-在对检疫产品进行去污后,如果对检疫产品进行去污的决定是由授权机构的官员根据其检验或检查的结果作出的;/li>
33.8. 在检疫植物检疫检查清关地的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框架内,在检验过程中选择的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检疫产品被推迟到授权机构的官员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的结论。br />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检疫产品可能被延迟的期限,以及在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束之前这一期限届满的后果。br />成员国的立法可规定,在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之前,成员国授权机构的官员决定允许在有条件(储存地点的条件、对周转的限制等)的情况下释放检疫产品。)./li>
33.9. 检疫植物检疫管制(监督)在经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统一检疫设施清单》所列检疫设施的存在,在经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统一检疫设施清单》所列车辆经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进口经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过境的检疫产品时,在检疫产品到达地进行检疫植物检疫管制(监督)。/li>
33.10. 到达地和交货地的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结果由:ul>
1(一)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措施的授权机构的官员加贴:ul>
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有的话)和根据附录1的运输(运输)文件上的相应邮票-在纸上出示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有的话)和运输(运输)文件的情况下;/li>
根据附录1.1通过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标记-在以电子形式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和(或)运输(运输)文件的情况下;/li>
2(二)根据附录二制定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行为(纸面或电子形式)。br />不允许在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行为中引入额外的法规和对产品周转的额外限制。/li>
33.10.1. 如果以电子形式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和(或)运输(运输)文件,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结果的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发送给其他监管机构和提交文件和信息的人。/li>
33.11. 如果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收取执行某些控制措施的费用和(或)对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进行检查,则此类费用的金额由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li>
33.12. 执行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的授权机构的官员应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提供制服。/li>
进口期间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措施/h4>
44.1. 文件核实/h3>
文件核实/h4>
44.1.1. 为了进行文件检查,必须出示授权机构的官员:ul>
11)商业及span class="mytool">
运输(运输)文件/a> 进口批次的检疫产品(以纸张或电子形式);/li>
2(二)为进口一批检疫产品签发的纸质植物检疫证书(如有必要,将其翻译成其官方语文),或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编号、日期和签发国的资料--对于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的进口货物,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的进口除外(如有根据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表格之一进行标记,确认通过木材的整个厚度加热或熏蒸处理这些材料),以及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 授权机构的官员使用信息系统检查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可用性。br />如果一批检疫产品完成清关的地点位于另一个成员国,则根据本分段第一段规定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的相互作用,进行初级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的授权机构的官员确认是否有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li>
3(三)以纸张形式签发的科研用检疫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以电子形式签发的科研用检疫物进口许可证的授权机构的编号、签发日期和名称等信息。 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使用信息系统检查为科学研究目的进口检疫设施的电子许可证的可用性。/li>
44.1.2. 授权机构的官员根据提交的商业和运输(运输)文件,建立:ul>
11)被隔离产品的名称;/li>
2(二)一批检疫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形成),根据完成清关地点所在成员国的立法,禁止进口原产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在某一企业生产(形成)的一批检疫产品。/li>
44.1.3. 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根据对提交的商业和运输(运输)文件的分析,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将一批检疫产品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如果:ul>
1(一)一批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没有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但进口木质包装和紧固件的情况除外,以及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除外;/li>
22)检疫物进口,其用于科研目的的进口许可证没有提交,或者根据成员国的立法不允许此类物体用于科研目的的进口,其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必须符合批;/li>
3(三)一批检疫产品的既定产地(生产、形成),相当于对原产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在某一企业生产(形成)的一批检疫产品的进口实行禁令,而规定的一批检疫产品的装运时间晚于实行这一禁令的时间。/li>
44.1.4. 授权机构的官员检查提交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决定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一批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或将其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之下:ul>
22)一批检疫产品中检疫产品的实际数量超过植物检疫证书规定的数量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可靠信息的可用性;/li>
33)植物检疫证书是假的或无效的;/li>
44)植物检疫证书未确认该批检疫产品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li>
44.1.5. 植物检疫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假的:ul>
11)植物检疫证书是由未经授权的机构签发的;/li>
22)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形式的既定要求。/li>
44.1.6. 植物检疫证书在下列情况下无效:ul>
11)植物检疫证书未完全签发;/li>
22)对一批检疫产品在实际离开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成员国领土后签发了植物检疫证书但签发换证的植物检疫证书除外前提是出口国授权机构提供并确:ul>
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安全;/li>
在检疫产品装运前,对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的检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处理;/li>
检疫产品的完整性从装运时刻到检疫产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地区的时刻;/li>
33)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期(从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之日起的期限)已过期,如果该期限是由其领土内完成清关地点所在的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的;/li>
44)植物检疫证书指明与车辆实际编号不符的车辆编号,但本规例第4.1.10段所指明的情况除外;/li>
55)纸上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包含未经签发该证书的授权机构认证的更改或添加;/li>
6(六)一批禁止进口的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在完成清关地点所在的成员国实施此项禁令后,或在实施此项禁令的决定所规定的日期(一定期限届满)后签发的;/li>
77)来自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与商业和运输(运输)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不符。/li>
44.1.7. 植物检疫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未确认进口批次检疫产品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ul>
1(一)植物检疫证书中没有关于遵守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之日生效的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的信息,且未在文件核实之日过期;/li>
22)根据检验或检验检疫产品的结果确定:ul>
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上没有标签(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标签所含信息与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不一致,以及(或)该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li>
44.1.8. 经授权机构的官员对科研检疫物进口许可证进行检查,对未经授权的人签发的许可证或者与提交检疫检疫(监督)的检疫物不符合的,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物或者将其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li>
44.1.9. 在根据文件检查结果,授权机构的官员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将一批检疫产品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情况下,检疫产品可退回或销毁,费用由产品所有人承担。/li>
44.1.10. 牵引车的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中所示的数量不一致并不是植物检疫证书无效的理由,前提是牵引车和拖车的数量(如果有的话)与植物检疫证书中所示的数量相匹配。/li>
44.2. 检查车辆/h3>
车辆检查/h4>
44.2.1. 在授权机构的官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期间,对车辆和运输装置(包括车辆的舱室,沙龙,行李和货舱,集装箱)进行目视检查,而无需打开容器和包装并抽取样品(/li>
44.2.2. 车辆的检查是为了:ul>
11)建立车辆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的一致性;/li>
22)车辆及运输装置表面有无检疫物或受其感染(堵塞)迹象的测定;/li>
3(三)测定谷物、豆科作物和油籽作物的种子、以集装箱、运粮车和公路散装进口的加工产品是否溢出。/li>
44.2.3. 如果在车辆的检查过程中,在其表面和(或)表面上发现了将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运送到检疫对象的装置,含有这些昆虫的材料的样品(样品),则采取杂草种子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查。/li>
44.2.4. 根据车辆检查的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禁止将其置于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之下:ul>
11)关于车辆编号的信息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不一致,但关于牵引车单元编号的信息除外,前提是关于其牵引的半挂车和挂车(如果有的话)的数 在这种情况下,隔离的产品将被退回或销毁,费用由产品所有者承担;/li>
22)在车辆表面发现的生物是检疫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受到清洁和(或)消毒,如果无法将它们进行,或者产品的所有者拒绝将它们进行,则将其与运输的一批隔离产品一起退回。 车辆清洁及(或)消毒后,如须按照本规例第3.5、3.8及3.10条的规定进行,须接受反复检查,并将产品隔离至其他管制措施;/li>
33)发现谷物溢出,豆科植物和油籽作物的种子,其加工产品,以集装箱,谷物货车和公路散装进口。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者采取措施消除溢出。 溢出物消除后,车辆要经过反复检查。/li>
44.3. 检验检疫产品/h3>
检验检疫产品/h4>
44.3.1. 在授权机构的官员对隔离产品进行检查期间,在不打开容器和包装的情况下对隔离产品进行目视检查。/li>
44.3.2. 对隔离产品进行检查,以便:ul>
1(一)确定产品符合植物检疫证书、研究检疫设施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信息;/li>
22)容器和包装表面有无检疫物或感染(堵塞)迹象的测定;/li>
33)确定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上有无标签,以及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44)根据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确定木材包装和紧固件上存在标记,通过加热木材的整个厚度或熏蒸确认这些材料的加工,以及符合/li>
44.3.3. 在检验检疫产品的表面、容器和(或)包装中发现与检疫对象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植物疾病症状、检疫对象对检疫产品造成损害的迹象时,按照本条例第4.4款对检疫产品进行检验。/li>
44.3.4. 根据检疫产品的检查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在检查期间确定:ul>
11)检疫产品为植物检疫风险高的检疫产品,商业和(或)运输(运输)单证注明植物检疫风险低的产品名称,未提供本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li>
22)有关产品名称的信息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不符;/li>
3(三)检疫产品和包装表面发现检疫物,但允许进口受感染检疫产品时,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除外;/li>
44)该批检疫产品的包装缺失span class="mytool">
标记;标记/a> (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55)一批检疫产品包装的标签所含信息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和(或)来自该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li>
44.3.5. 根据对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的检验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如果在检验期间确定这些材料没有按照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的标记,确认通过整个木材厚度或熏蒸来加工这些材料,或者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则禁止进口这些材料。/li>
44.4. 检验检疫产品/h3>
检验检疫产品/h4>
44.4.1. 检疫产品的检验规定:ul>
11)目视检查一批完全从车辆上卸下或放置在车辆上的隔离产品,使授权机构的官员有机会检查该批隔离产品的任何部分,并有机会从该批隔离产品的各个部分取样(样本);/li>
22)从该批检疫产品的各个部分取样;/li>
33)选定样品(样品)的检查;/li>
44)根据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验证木材包装和紧固材料上存在标记,通过加热木材的整个厚度或熏蒸确认这些材料的加工,以及符合;/li>
55)验证检疫产品包装上有无标签,以及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44.4.2. 取样由授权机构的官员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测)实验室的专家在确定检疫产品符合商业、运输(运输)文件、植物检疫证书、为研究目的进口检疫物的许可以及确定检疫产品表面没有检疫设施的事实后,由授权机构的官员和(或)授权机构的决定进行。 抽样(样本)的数量和方法由成员国的立法确定。/li>
44.4.2.1. 检疫产品样品(样品)的分析结果反映在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的行为中。/li>
44.4.2.2. 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6年5月10日第41号决定批准的检疫植物检疫措施实验室支持程序,对拟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验的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进行包装、密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 检疫植物检疫检查期间使用的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除指定程序第13.1段规定的情况外)不退还给所有者,其成本不退还给所有者。/li>
44.4.2.3. 在对检疫设施检疫产品是否存在污染(堵塞)作出决定时,授权机构的官员以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中规定的结论为指导。/li>
44.4.3. 根据检疫产品的检查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在检查期间确定:ul>
11)检疫产品是植物检疫风险高的检疫产品,商业和(或)运输(运输)文件注明植物检疫风险低的产品名称,未为此批检疫产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li>
22)有关产品名称的信息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不符;/li>
33)感染(堵塞)的事实已经建立(基于对样品的检疫植物检疫状况的研究结果)检疫设施检疫产品,但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除外;/li>
44)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上没有标签(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55)一批检疫产品包装的标签所含信息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和(或)来自该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li>
44.4.4. 根据对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的检验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如果在检验期间确定这些材料没有按照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的标记,确认通过整个木材厚度或熏蒸来加工这些材料,或者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则禁止进口这些材料。/li>
意见:2782/dd>
植物检疫管制/a>
中大委员会2010年18月7日第318号决定/a>
2014年21月7日第206-FZ号/a>
前进,前进/span>
2024年13月9日第1255号政府法令/span>
2024年1月6日第750号政府法令/span>
2024-2029年货物及包装处置环境收集及标准/span>
2024年30月12日第1989号政府法令/span>
2018年6月7日第778号政府决议/span>
哪些商品被声明为一个产品/span>
2022年12月7日第2240号政府决议/span>
符合OKPD2和HS规范/span>
联络人/span>
FOB INCOTERMS-船上免费/span>
进口海关付款计算器/span>
方法1进口货物成交价/spa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span>
字母数字和电话国家代码/span>
22009-2024年清关-进出口符拉迪沃斯托克©®-网站地图/a>
+7(423)2*65*62*65/a>
+7(423)2*06*08*40/a>
iNFO@VINCULUM.R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