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rong>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规则/strong>

  1. 向俄罗斯联邦进口高植物检疫风险和低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是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检查站进行的,这些检查站设有植物检疫管制站。/li>
  2. 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具有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是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检查站进行的,这些检查站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确定的,这些检查站是专门为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这种检疫产品而设计的,并设有植物检疫管制站(以下称为专门检查站)。/li>
  3. 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的检疫产品被允许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4. 由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制定的高植物检疫风险检疫产品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可包括:ul style="list-style-type: disc;">
  5. 11)检疫产品的检疫植物检疫消毒;/li>
  6. 2(二)车辆隔离产品或设备的特殊运输条件;/li>
  7. 33)通过专门检查站将这种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8. 55. 对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5条制定了要求。/li>
  9. 66. 只有在出口国国家检疫和植物保护组织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在其领土上形成了一批此类检疫产品)的情况下,才能将具有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 77. 本条第6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将检疫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ul style="list-style-type: disc;">
  • 11)以邮件,手提行李和乘客的行李,船舶,内河船只,飞机,车辆,火车船员的船员运输,但这种隔离产品的数量不超过五公斤,并且不是种子(种子材料),种植材料或;/li>
  • 22)以木质包装或紧固材料的形式运输,前提是此类隔离产品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时用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货物的包装或紧固。 联邦行政当局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官员,在对这种检疫产品进行检验或检验时,用一个特殊的国际标准标志检查其标签的可用性和正确性,表明其符合进口国的检疫植物检疫要求;/li>
  • 33)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由车辆运输,用于喂养这些车辆的船员,而不授予他们将其从车辆中移除的权利。 根据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官员的指示,受检疫设施感染和(或)堵塞并由这些车辆运输的食品库存必须在车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期间在特殊仓库中消毒或密封或销毁。/li>
  • 88. 禁止将检疫产品从外国或外国集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用于作物和种植,如果发现检疫产品的特点是检疫设施扩散,则不受在种植地、在植物检疫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的控制。/span>
  • 99.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播种和种植本条第8部分规定的检疫产品,应在行使植物检疫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的控制下,按照行使制定国家植物检疫政策和管理条例职能的联邦行政当局制定的程序进行。/li>
  • 110. 根据负责制定国家植物检疫政策和管制条例的联邦行政当局所制定的程序,只允许将土壤进口到俄罗斯联邦。/li>
  • & 进口期间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的一般规定/h4>
  • 33.4. 为了把重点放在风险增加的领域,确保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同时保持已达到的植物检疫安全水平,授权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应用植物检疫管理系统,以确定进口特定批次检疫产品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风险,如果它是由成员国的立法规定,其授权机构进行控制(监督)。 在进口期间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时应用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的战略和策略由成员国的立法确定。/li>
  • 33.5. 进口期间的初级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ul>
  • 11)文件验证;/li>
  • 22)车辆检查;/li>
  • 33)检疫产品的检验或检验-就高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而言,有选择地考虑到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li>
  • 44)检疫产品的检验-在检疫产品的去污后,如果对检疫产品进行去污的决定是由授权机构的官员根据其检验或检查的结果作出的。/li>
  • 33.6. 在进口期间在初级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框架内对检验期间选择的样品(样品)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的情况下,检疫产品不迟于授权机构的官员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但在对检疫产品样品(样品)进行目视检查和(或)分析时,未发现与检疫对象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植物疾病症状、检疫对象对检疫产品造成损害的迹象。br />在这种情况下,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的结论是由检疫植物检疫(测试)实验室发送给采取检疫产品样品(样品)的成员国的授权机构。 如果专家意见确认隔离产品的污染(堵塞),则指定的授权机构在完成清关的地方通知成员国的授权机构。br />在对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进行目视检查和(或)分析时,发现与检疫对象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的,由授权机构的官员在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后,但不迟于检疫产品取样(样品)后72小时,决定检疫产品的进一步移动。/li>
  • 33.7. 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在完成清关的地方进口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ul>
  • 11)文件验证;/li>
  • 22)检查车辆-如果完成清关的地方是检疫产品的到达地;/li>
  • 33)检疫产品的检验-与低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有关;/li>
  • 44)检疫产品的检验或检验-就高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而言,有选择地考虑到植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li>
  • 55)检疫产品的检验-在对检疫产品进行去污后,如果对检疫产品进行去污的决定是由授权机构的官员根据其检验或检查的结果作出的;/li>
  • 33.8. 在检疫植物检疫检查清关地的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框架内,在检验过程中选择的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检疫产品被推迟到授权机构的官员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的结论。br />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检疫产品可能被延迟的期限,以及在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束之前这一期限届满的后果。br />成员国的立法可规定,在收到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之前,成员国授权机构的官员决定允许在有条件(储存地点的条件、对周转的限制等)的情况下释放检疫产品。)./li>
  • 33.9. 检疫植物检疫管制(监督)在经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统一检疫设施清单》所列检疫设施的存在,在经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统一检疫设施清单》所列车辆经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进口经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过境的检疫产品时,在检疫产品到达地进行检疫植物检疫管制(监督)。/li>
  • 33.10. 到达地和交货地的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结果由:ul>
  • 1(一)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措施的授权机构的官员加贴:ul>
  • 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有的话)和根据附录1的运输(运输)文件上的相应邮票-在纸上出示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有的话)和运输(运输)文件的情况下;/li>
  • 根据附录1.1通过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标记-在以电子形式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和(或)运输(运输)文件的情况下;/li>
  • 2(二)根据附录二制定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行为(纸面或电子形式)。br />不允许在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行为中引入额外的法规和对产品周转的额外限制。/li>
  • 33.10.1. 如果以电子形式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和(或)运输(运输)文件,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结果的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发送给其他监管机构和提交文件和信息的人。/li>
  • 33.11. 如果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收取执行某些控制措施的费用和(或)对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进行检查,则此类费用的金额由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li>
  • 33.12. 执行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的授权机构的官员应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提供制服。/li>

    进口期间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措施/h4>

  • 44.1.2. 授权机构的官员根据提交的商业和运输(运输)文件,建立:ul>
  • 11)被隔离产品的名称;/li>
  • 2(二)一批检疫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形成),根据完成清关地点所在成员国的立法,禁止进口原产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在某一企业生产(形成)的一批检疫产品。/li>
  • 44.1.3. 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根据对提交的商业和运输(运输)文件的分析,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将一批检疫产品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如果:ul>
  • 1(一)一批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没有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但进口木质包装和紧固件的情况除外,以及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除外;/li>
  • 22)检疫物进口,其用于科研目的的进口许可证没有提交,或者根据成员国的立法不允许此类物体用于科研目的的进口,其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必须符合批;/li>
  • 3(三)一批检疫产品的既定产地(生产、形成),相当于对原产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在某一企业生产(形成)的一批检疫产品的进口实行禁令,而规定的一批检疫产品的装运时间晚于实行这一禁令的时间。/li>
  • 44.1.4. 授权机构的官员检查提交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决定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一批高度植物检疫风险的检疫产品或将其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之下:ul>
  • 22)一批检疫产品中检疫产品的实际数量超过植物检疫证书规定的数量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可靠信息的可用性;/li>
  • 33)植物检疫证书是假的或无效的;/li>
  • 44)植物检疫证书未确认该批检疫产品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li>
  • 44.1.5. 植物检疫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假的:ul>
  • 11)植物检疫证书是由未经授权的机构签发的;/li>
  • 22)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形式的既定要求。/li>
  • 44.1.6. 植物检疫证书在下列情况下无效:ul>
  • 11)植物检疫证书未完全签发;/li>
  • 22)对一批检疫产品在实际离开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成员国领土后签发了植物检疫证书但签发换证的植物检疫证书除外前提是出口国授权机构提供并确:ul>
  • 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安全;/li>
  • 在检疫产品装运前,对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的检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处理;/li>
  • 检疫产品的完整性从装运时刻到检疫产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地区的时刻;/li>
  • 33)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期(从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之日起的期限)已过期,如果该期限是由其领土内完成清关地点所在的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的;/li>
  • 44)植物检疫证书指明与车辆实际编号不符的车辆编号,但本规例第4.1.10段所指明的情况除外;/li>
  • 55)纸上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包含未经签发该证书的授权机构认证的更改或添加;/li>
  • 6(六)一批禁止进口的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在完成清关地点所在的成员国实施此项禁令后,或在实施此项禁令的决定所规定的日期(一定期限届满)后签发的;/li>
  • 77)来自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与商业和运输(运输)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不符。/li>
  • 44.1.7. 植物检疫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未确认进口批次检疫产品符合检疫植物检疫要求:ul>
  • 1(一)植物检疫证书中没有关于遵守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之日生效的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的信息,且未在文件核实之日过期;/li>
  • 22)根据检验或检验检疫产品的结果确定:ul>
  • 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上没有标签(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 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标签所含信息与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不一致,以及(或)该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li>
  • 44.1.8. 经授权机构的官员对科研检疫物进口许可证进行检查,对未经授权的人签发的许可证或者与提交检疫检疫(监督)的检疫物不符合的,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物或者将其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li>
  • 44.1.9. 在根据文件检查结果,授权机构的官员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将一批检疫产品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情况下,检疫产品可退回或销毁,费用由产品所有人承担。/li>
  • 44.1.10. 牵引车的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中所示的数量不一致并不是植物检疫证书无效的理由,前提是牵引车和拖车的数量(如果有的话)与植物检疫证书中所示的数量相匹配。/li>
  • 44.2. 检查车辆/h3>

    车辆检查/h4>
    • 44.2.1. 在授权机构的官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期间,对车辆和运输装置(包括车辆的舱室,沙龙,行李和货舱,集装箱)进行目视检查,而无需打开容器和包装并抽取样品(/li>
    • 44.2.2. 车辆的检查是为了:ul>
    • 11)建立车辆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的一致性;/li>
    • 22)车辆及运输装置表面有无检疫物或受其感染(堵塞)迹象的测定;/li>
    • 3(三)测定谷物、豆科作物和油籽作物的种子、以集装箱、运粮车和公路散装进口的加工产品是否溢出。/li>
  • 44.2.3. 如果在车辆的检查过程中,在其表面和(或)表面上发现了将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运送到检疫对象的装置,含有这些昆虫的材料的样品(样品),则采取杂草种子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查。/li>
  • 44.2.4. 根据车辆检查的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禁止将其置于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之下:ul>
  • 11)关于车辆编号的信息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不一致,但关于牵引车单元编号的信息除外,前提是关于其牵引的半挂车和挂车(如果有的话)的数 在这种情况下,隔离的产品将被退回或销毁,费用由产品所有者承担;/li>
  • 22)在车辆表面发现的生物是检疫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受到清洁和(或)消毒,如果无法将它们进行,或者产品的所有者拒绝将它们进行,则将其与运输的一批隔离产品一起退回。 车辆清洁及(或)消毒后,如须按照本规例第3.5、3.8及3.10条的规定进行,须接受反复检查,并将产品隔离至其他管制措施;/li>
  • 33)发现谷物溢出,豆科植物和油籽作物的种子,其加工产品,以集装箱,谷物货车和公路散装进口。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者采取措施消除溢出。 溢出物消除后,车辆要经过反复检查。/li>
  • 44.3. 检验检疫产品/h3>

    检验检疫产品/h4>
    • 44.3.1. 在授权机构的官员对隔离产品进行检查期间,在不打开容器和包装的情况下对隔离产品进行目视检查。/li>
    • 44.3.2. 对隔离产品进行检查,以便:ul>
    • 1(一)确定产品符合植物检疫证书、研究检疫设施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信息;/li>
    • 22)容器和包装表面有无检疫物或感染(堵塞)迹象的测定;/li>
    • 33)确定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上有无标签,以及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 44)根据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确定木材包装和紧固件上存在标记,通过加热木材的整个厚度或熏蒸确认这些材料的加工,以及符合/li>
  • 44.3.3. 在检验检疫产品的表面、容器和(或)包装中发现与检疫对象形态特征相似的生物、植物疾病症状、检疫对象对检疫产品造成损害的迹象时,按照本条例第4.4款对检疫产品进行检验。/li>
  • 44.3.4. 根据检疫产品的检查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在检查期间确定:ul>
  • 11)检疫产品为植物检疫风险高的检疫产品,商业和(或)运输(运输)单证注明植物检疫风险低的产品名称,未提供本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li>
  • 22)有关产品名称的信息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不符;/li>
  • 3(三)检疫产品和包装表面发现检疫物,但允许进口受感染检疫产品时,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除外;/li>
  • 44)该批检疫产品的包装缺失span class="mytool">标记;标记/a> (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 55)一批检疫产品包装的标签所含信息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和(或)来自该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li>
  • 44.3.5. 根据对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的检验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如果在检验期间确定这些材料没有按照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的标记,确认通过整个木材厚度或熏蒸来加工这些材料,或者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则禁止进口这些材料。/li>
  • 44.4. 检验检疫产品/h3>

    检验检疫产品/h4>
    • 44.4.1. 检疫产品的检验规定:ul>
    • 11)目视检查一批完全从车辆上卸下或放置在车辆上的隔离产品,使授权机构的官员有机会检查该批隔离产品的任何部分,并有机会从该批隔离产品的各个部分取样(样本);/li>
    • 22)从该批检疫产品的各个部分取样;/li>
    • 33)选定样品(样品)的检查;/li>
    • 44)根据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验证木材包装和紧固材料上存在标记,通过加热木材的整个厚度或熏蒸确认这些材料的加工,以及符合;/li>
    • 55)验证检疫产品包装上有无标签,以及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 44.4.2. 取样由授权机构的官员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测)实验室的专家在确定检疫产品符合商业、运输(运输)文件、植物检疫证书、为研究目的进口检疫物的许可以及确定检疫产品表面没有检疫设施的事实后,由授权机构的官员和(或)授权机构的决定进行。 抽样(样本)的数量和方法由成员国的立法确定。/li>
  • 44.4.2.1. 检疫产品样品(样品)的分析结果反映在检疫植物检疫控制(监督)的行为中。/li>
  • 44.4.2.2. 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6年5月10日第41号决定批准的检疫植物检疫措施实验室支持程序,对拟进行检疫植物检疫检验的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进行包装、密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 检疫植物检疫检查期间使用的检疫产品的样品(样品)(除指定程序第13.1段规定的情况外)不退还给所有者,其成本不退还给所有者。/li>
  • 44.4.2.3. 在对检疫设施检疫产品是否存在污染(堵塞)作出决定时,授权机构的官员以检疫植物检疫检查结论中规定的结论为指导。/li>
  • 44.4.3. 根据检疫产品的检查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禁止进口一批检疫产品,或在检查期间确定:ul>
  • 11)检疫产品是植物检疫风险高的检疫产品,商业和(或)运输(运输)文件注明植物检疫风险低的产品名称,未为此批检疫产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li>
  • 22)有关产品名称的信息与植物检疫证书中规定的信息不符;/li>
  • 33)感染(堵塞)的事实已经建立(基于对样品的检疫植物检疫状况的研究结果)检疫设施检疫产品,但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情况除外;/li>
  • 44)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上没有标签(如果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了一批检疫产品的包装和标签);/li>
  • 55)一批检疫产品包装的标签所含信息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和(或)来自该批检疫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li>
  • 44.4.4. 根据对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的检验结果,授权机构的一名官员决定,如果在检验期间确定这些材料没有按照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规定的形式之一的标记,确认通过整个木材厚度或熏蒸来加工这些材料,或者木质包装和紧固材料不符合统一检疫植物检疫要求,则禁止进口这些材料。/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