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下时,确认遵守以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和(或)根据《联盟条约》第50条确立的其他关税以外的形式确立的内部市场保护措施,除非本守则、《联盟协定》或委员会采取这种措施的行为另有规定。/p>
11. 按照申报的海关程序遵守货物的使用条件的义务,在将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之后必须遵守,根据本守则对申报人以及其他人施加义务。/p>
22. 本条第1款所述人员应根据成员国立法按照申报的海关程序违反货物的使用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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