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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第15号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木材包装材料在国际贸易中的监管

ispm15 2019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制,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检疫全球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缔约方采用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IPPC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通过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 ISPM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所采用的植物检疫措施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鼓励非IPPC缔约方的国家遵守这些标准。

该标准于2002年3月在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上首次通过,标题为《国际贸易木质包装材料管制准则》。

2006年4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通过了对附件1的修正。 2009年3月至4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了第一个修订版本作为本标准ISPM15。 2013年4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八届会议通过了附件1的修订本并对附件2作了相应修改。

该标准描述了植物检疫措施,这些措施减少了在使用未经处理的木材制成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携带的检疫害虫的引入和传播的风险。 本标准涵盖的木质包装材料包括紧固木材,但不包括以不含有害生物(例如,胶合胶合板)的方式加工的木材制成的木制容器。 本标准中描述的植物检疫措施并非旨在永久防止堵塞害虫或其他生物。

已知与木质包装材料相关的有害生物对森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具有负面影响。 该标准的应用将显着减少有害生物的传播,从而削弱其负面影响。处理过程甲基溴包含在本标准中,以防仅在某些情况下或不适用于所有国家,或没有其他合适的(非木材)包装材料。 由于甲基溴消耗臭氧层的事实,CPM建议被采纳,以取代或减少甲基溴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使用(CPM,2008年)。 寻找对环境产生更大影响的替代措施仍在继续。

木质包装材料来自未加工的木材,它们代表了引入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途径。由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往往难以确定,国际上已采取的措施被描述为显着降低有害生物传播的风险。NPO建议接受已采用批准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无需额外要求。 此类木质包装材料包括紧固木材,但不包括再生木质包装材料。

出口国和进口国都应涉及核查是否实施了核准措施的程序,包括使用国际公认的标签。 本标准还考虑了达成双边协议的其他措施。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NPPO可以通过批准的方式将其中和。

ISPM15标准中使用的植物检疫术语的定义可在页面上阅读(植物检疫术语词汇表).

经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大大减少了用木质包装材料引入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规定使用剥皮木材(对树皮残留物有既定的容忍度)和使用经批准的处理办法(附件1规定)。 使用识别标记(附件2规定)可以方便地识别经批准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 给出了批准的治疗方法,标签及其用途的描述。

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国家植物保护和检疫组织有具体的义务。 处理和标记应始终是NPPO的责任。 授权使用标签的人应监督有关制造商或加工结构的加工、使用标签及其应用(或至少进行审计或分析),并应建立检查或监测和审计的程序。

对修理或改装的木质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 进口国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应将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作为允许进口木质包装材料的基础,而无需对木质包装材料提出额外的植物检疫进口要求,并可检查进口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NPPO还负责采取的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不遵守规定。

1. 规管架构

木材 从活树或枯木中获得,可能会感染有害生物。 木质包装材料通常由新鲜木材制成,这些木材未经加工或加工充分以去除或破坏有害生物,因此仍然是引入和传播检疫害虫的途径。 已经证明,紧固木材会带来特别高的检疫害虫的引入和传播风险。 此外,木质包装材料经常被重复使用,修理或重新制作(如第4.3节所述)。

很难确定木质包装材料不同部分的真正来源,这使得很难确定它们的植物检疫状态。 因此,关于木质包装材料,往往不可能对植物检疫风险进行常规分析,以确定植物检疫措施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出于这个原因,本标准描述了国际公认的措施,所有国家都可以应用于木质包装材料,以显着降低可能与这种材料相关的大多数检疫害虫的引入和传播

2. 可调节木质包装材料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木质包装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传播有害生物的手段,这些生物主要对活树构成风险。 这包括木箱、板条箱、包装箱、紧固木材、托盘、电缆桶和线圈/线轴等木质包装材料,几乎可以在任何进口货物中找到,包括那些通常不受植物检疫检查的货物。

2.1例外情况

以下材料的风险相当低,因此本标准未涵盖这些材料:

  • 木质包装材料完全由薄木材制成(不超过6毫米厚);
  • 完全由再生木材料制成的木制容器,例如层压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或单板,其是使用胶水,加热和压力或这些方法的组合制成的;
  • 在生产过程中加热的葡萄酒和酒精饮料桶;
  • 葡萄酒,雪茄和其他由木材制成的商品的礼品盒,这些商品已被加工和/或以排除感染有害生物的可能性的方式制造;
  • 木屑、木屑和木毛;
  • 木制结构元件永久连接到卡车和集装箱。

3. 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

该标准规定了已批准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包括处理),并规定了新的或修订的处理的批准。

3.1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本标准中所述的经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植物检疫程序,包括木质包装材料的加工和标签。 标签的使用消除了使用植物检疫证书的需要,因为它表明了国际公认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应用。 所有Nppo都应将这些植物检疫措施视为允许进口木质包装材料的基础,而无需特殊的额外要求。 除本标准中所述的已批准措施外的植物检疫措施需要技术理由。
附件1中所述的处理被认为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对活树有害的大多数生物是可靠有效的。 这些处理方法与在制造木制容器中使用被砍伐的木材相结合,这也有助于减少再次感染对生活树木有害的生物的可能性。 这些措施是在审议的基础上批准的:

  • 它们所针对的有害生物的光谱;
  • 处理效率;
  • 技术和/或商业可行性。

生产经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包括紧固木材)有三个主要行动:加工、制造及标记;标记. 这些动作可以由不同的执行者执行,或者一个执行者可以执行这些动作中的几个或全部。 为了便于理解,本标准针对的是制造商(那些制造木质包装材料并可以对经过适当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贴上标签的人)和那些进行处理的人(那些进行经批准的处理并可以对经过适当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贴上标签的人)。

受本核定措施之木质包装材料,应依附件二以正式标示标示。 该标记由一个特殊符号与代码一起使用,表示具体国家,负责的制造商或进行加工的组织以及进行的加工类型。 此外,在文中,这种指定的所有组成部分的总数被称为"标记"。 国际公认的标识与特定语言无关,有助于在出口前、进口点和其他地方查看加工过的木质包装材料时识别过程。

NPO应将附件2中规定的这种标记视为允许进口木质包装材料而无需额外特殊要求的基础。
对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制造,必须使用脱脂木材,该木材也经过了附件1中规定的批准处理之一。 树皮残留物的公差载于附件1。

3.2批准新的或修订的治疗方法

随着新的技术信息的获得,现有的处理方法可能会被审查和修改,CPM可能会批准木质包装材料的新的替代处理和/或处理方案。 ISPM28:2007为IPPC治疗审批流程提供指导。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的任何新的加工或修订的加工方案被批准和包括,那么根据先前批准的加工和/或方案的条件已经加工的材料将不需要重新加工或

3.3备选双边协定

除了附件1中规定的措施外,国家植保机构还可以通过与其贸易伙伴签订双边协议来承认其他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否则不应使用附件2中给出的标记。

4. NPO的责任

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引入和扩散,进出口缔约方及其国家植保组织承担了某些义务(如《国际植保公约》第一、四和七条所规定)。 以下是与本标准适用有关的具体义务。

4.1监管问题

处理和标记(和/或相关系统)应始终属于NPPO的权限范围。 授权使用此标志的国家植保局负责确保所有获授权和批准实施此标准的系统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所有必要要求,并确保具有该标志的木质包装材料(或应制造木质包装材料的木材)按照本标准加工和/或制造。 NPO的职责包括:

  • 酌情授权、注册和认可;
  • 为验证合规性而进行的处理和标记系统的控制(有关相关责任的其他信息在ISPM7:1997中提供);
  • 检查,建立验证程序,并在必要时进行审计(ispm23:2005中提供了其他信息)。

NPPO应监督(或至少审计或分析)处理,并酌情允许使用和标记。 处理必须在施加标记之前进行,以防止在未加工或不正确加工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存在标记。

4.2标记的应用和使用

应用于按照本标准加工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既定标记类型必须符合附件2中规定的要求。

4.3重复使用、修理或再制造木质包装材料的加工和标签要求

正在修理或重新设计附有附件2所述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的国家的国家采购组织负责确保完全遵守与这种木质包装材料出口有关的系统的这一标准,并监测这种遵守情况。

4.3.1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

按照本标准加工和贴标签的木质包装材料,未经修理、涂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在本单位的整个使用期间,不需要重新加工或贴标签。

4.3.2修复后的木质包装材料

修复后的木质包装材料被认为是一种木质包装材料,其中多达三分之一的元素已被移除和更换。 如果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需要修复,NPPO应确保仅使用按照本标准处理的木材,或由处理过的木材制成的木制品进行此修复(参见第2.1节)。 如果处理过的木材用于修理,那么每个添加的元素必须按照本标准单独标记。

如果在木质包装材料中发现有害生物,在确定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方面存在几个标记会产生问题。 建议正在修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的Npo限制一个木质包装材料单位上可能出现的不同标记的数量。 在这方面,正在修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的Nppo可能要求在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上擦除先前的标记,按照附件1重新处理该单元,然后按照附件2进行标 如果甲基溴用于再加工,则应考虑已通过的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甲基溴替代或减少使用的CPM建议中所载的信息(CPM,2008年)。

如果怀疑修理后的木质包装材料单元的所有要素都已按照本标准进行加工,或者这一木质包装材料单元或其组成部分的来源难以确定,则修理木质包装材料所在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应要求对这一修理后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重新加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加工,否则不得将其作为符合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移动。 在重复处理的情况下,所有先前应用的标记必须永久销毁(例如,通过涂复或移除)。 重新处理后,标记必须按照本标准重新应用.

4.3.3转换后的木质包装材料

如果木材包装材料的一个单元的元素的超过三分之一已经被替换,那么这个单元被认为是被转换的。 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元素(如有必要,可进行额外的修改)可以组合,然后重新组装成木质包装材料以备将来使用。 结果,经转化的木质包装材料可包括新的和先前使用的元件两者。
转换后的木质包装材料上的任何先前应用的标记必须永久销毁(例如,通过涂复或移除)。 转换后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重新加工,然后必须根据本标准重新应用标记。

如果过境运输的货物含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过境国的NPPO有权要求实施旨在确保这种木质包装材料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的措施。 有关过境组织的更详细说明载于ISPM25:2006.

4.5进口程序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存在于大多数货物中,包括那些通常不受植物检疫控制的货物,因此国家植保组织必须与通常不与核查植物检疫进口要求的遵守情况有关的组织合作。 例如,与海关服务和其他感兴趣的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将有助于国家植保机构获得有关木质包装材料可用性的信息。 这对于确保有效检测木质包装材料可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情况非常重要。

4.6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在入境点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有关不合格及紧急行动的资料载于ISPM20:2004第5.1.6.1至5.1.6.3节及ISPM13:2001。 考虑到木质包装材料的频繁重复使用,NPPO应考虑到识别出的不合格可能发生在生产,修理或改造的国家,而不是出口国或过境国。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没有所需的标签,或者有害生物的识别表明所进行的处理可能无效,则NPPO应作出相应的反应,如有必要,可以采取紧急行动. 这样的行动可能是货物的延迟时,情况得到澄清,然后,如有必要,去除不适当的材料,处理3,毁灭(或其他可靠的处置)或转运。 附录1给出了可接受选项的其他示例。 对于采取的任何紧急行动,必须遵守最小影响的原则,同时应将货物本身与随运货物而来的木质包装材料区分开来。 此外,如果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国家植保机构使用甲基溴,则应遵循CPM建议中取代或减少使用甲基溴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相关方面(CPM,2008)。

在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情况下,进口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应相应地通知出口国,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生产国。 如一个木质包装材料单位有多于一个标记,国家植保机构应在发出不合规通知前,先确定不合规组件的来源。 也欢迎在未标记和其他不遵守情况下向NPPO发送通知。 考虑到第4.3.2节的规定,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个木质包装材料单元上存在多个标记并不构成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