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的基本解释规则/h2>

第1条/h3>

部分,组和子组的名称仅为使用TN的方便而给出span class="mytool">对外经济活动/a>;;为法律目的,货物的分类span class="mytool">房署署长/a> 它是根据标题的案文和各节或各组的相应说明进行的,除非这些案文另有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的。/p>

解释/p>

  1. 命名法以系统化的形式代表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货物。 这些货物被分为部分、组和子组,并配有以极其简洁的形式表示它们所涵盖的货物类别或类型的名称。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种类和数量的货物被分类在一个部分或一组中,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货物或在名称中具体列出它们。/li>
  2. 因此,规则1开始时警告说,这些名称是"仅为了方便使用"。 因此,它们在分类方面没有法律效力。/li>
  3. 这条规则的第二部分说,分类应进行:ol style="list-style-type: lower-alpha;">
  4. 根据标题的文本和各节或各组的相应注释,以及/li>
  5. 除非这些案文另有规定,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规则2、3、4和5的规定。/li>
  • 第(3)(a)条是显而易见的,许多货物在没有进一步参考解释规则的情况下被分类在命名法中(例如,活马(标题0101),注4至第30组(标题3006)中提到的医药产品)。/li>
  • 在位置(3)(b):ol style="list-style-type: lower-alpha;">
  • "除非此类案文另有规定"这一表述相当明确地意味着商品项的名称和对节或组的说明是优先的即在对商品进行分类时首先考虑到它们。 例如,在第31组的说明中,规定只有某些商品属于某些商品项目。 因此,这些商品项目不能扩大到包括根据规则2(b)可以列入其中的商品;/li>
  • "根据规则2、3、4和5的规定"一语中提及规则2是指:ol>
  • 以不完整或不完整形式呈现的商品(例如,没有马鞍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li>
  • 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例如未组装或拆卸的自行车,所有部件都一起展示)提出的货物,其部件可以根据其权利单独分类(例如轮胎、照相机),或作为这些货物的"部分",在符合第2(a)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将其归类为完整或完整的货物,除非标题或说明的案文另有规定。/li>
  • 规则2A(以不完整或不完整形式提交的货物)/h3>

    1. 规则2(a)的第一部分扩展了特定产品所属的任何商品项目的内容不仅包括完整的产品,而且还包括不完整或不完整形式的本产品,前提是在呈现形式/li>
    2. 本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空白,如果它们没有分配给特定的商品项目。 "毛坯"一词是指尚未准备好直接使用的产品,具有成品或零件的近似形状或轮廓,除特殊情况外,只能用于改装成成品或零件(例如,塑料制的瓶坯,具有管状的半成品,一端封闭,一端开口,带有螺纹,带螺纹的部分用于吹制到所需的尺寸和形状)。还不具有成品特征形状的半成品(如棒材、圆盘、管材等)。)不被视为"空白"。/li>
    3. 考虑到第一至六节标题的范围,这部分规则通常不适用于这些节的货物。/li>
    4. 第十六节和第61、62、86、87和90组的一般规定中提到了属于本条规则的一些情况。/li>

    规则2A(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展示的货物)/h3>

    1. 规则2(a)的第二部分规定,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呈现的完整或成品与组装产品归类在同一商品项目中。 货物以这种方式呈现通常与包装,装卸操作或运输的要求相关联。/li>
    2. 本规则也适用于以拆卸或未组装形式呈现的不完整或不完整的产品,前提是它们根据本规则的第一部分被视为完整或完成的产品。/li>
    3. 根据该规则,"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呈现的商品"一词是指其组件必须使用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组装的产品。)或者例如通过铆接或焊接,条件是这仅需要装配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考虑装配方法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组件将不会受到进一步的工作操作,使它们成为一个完整的形式。 产品的未组装部件超过本产品组装所需的数量必须单独分类。/li>
    4. 本条规则所涵盖的情况在关于各节或各组的总则中有所提及(例如,第十六节和第44、86、87和89组)。/li>
    5. 考虑到第一至六节标题的范围,本规则的这一部分通常不适用于这些节的货物。/li>

    规则2B(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和化合物)/h3>

    1. 规则2(b)涉及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和组合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 它与指定材料或物质的商品项(例如,商品项0507-象牙)有关,与指定由特定材料或物质制成的产品的商品项(例如,商品项4503-由天然软木制成的产品)有关。 应该注意的是,只有在这些标题或章节或组的说明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这条规则才适用(例如,标题1503-猪油-硬脂酸,未混合。..). 本节或组的说明或标题中所述的现成混合物应按照规则1分类。/li>
    2. 本规则的实质是扩大与一种材料或物质有关的任何标题,以包括这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 本规则的效力还在于扩大与某一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有关的任何标题,使之包括部分由该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li>
    3. 然而,这并没有将标题扩大到包括根据规则1不能被视为与本标题描述对应的货物;这种情况发生在增加另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这些货物丧失本标题中提到的那些类型货物的性质时。/li>
    4. 作为本规则的结果,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和组合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如果它们,span class="mytool">

      prima facie一词在现代法律语言中被用来表示,经初步审查后,似乎有足够的佐证证据支持该案件。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提及表面证据是指证据,如果不被驳斥,就足以证明某项指控或事实。

      " >p第一张脸/a>,,可以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品项目,必须按照规则3的原则进行分类。/li>

    第3条/h3>

    如果根据规则2(b)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表面上有可能将货物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品项目,则对此类货物的分类如下:/p>

    1. 与具有更一般描述的项目相比,优先选择包含产品最具体描述的项目。 然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标题中的每一个只涉及构成混合物或多组分产品的材料或物质的一部分,或只涉及零售集中展示的货物的一部分时,即使其中一个标题对该产品作了更完整或确切的描述,这些标题也应被视为等同于该产品。/li>
    2. 混合物、由不同材料组成或由不同组分制成的多组分产品以及零售包中的货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3(a)的规定进行分类,则必须根据使这些货物具有主要属性的材料或成分进行分类,但必须适用这一标准。/li>
    3. 不能按照第3条(a)款或第3条(b)款的规定进行分类的货物,必须在标题中分类,后者按标题中同样可接受的编码的升序排列,以便在这些货物的分类中加以考虑。/li>

    解释/p>

    1. 本规则规定了三种分类方法,从表面上看,可以根据规则2(b)的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品项目。 这些方法按照它们在本规则中给出的顺序应用。 因此,规则3(b)仅在规则3(a)不适合分类时适用,如果规则3(a)和3(b)不适合,则规则3(c)适用。 因此,顺序如下:a)产品的具体描述;b)主要属性;c)以代码升序排列最后的项目。/li>
    2. 本规则只有在标题文本或各节或各组的说明中没有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生效。 例如,第97组的附注4b要求将与标题9701-9705和标题9706中的一个标题相匹配的货物分类在第一标题中的一个标题中。 此类货物应根据附注4b至第97组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本规则进行分类。/li>

    第3A条/h3>

    1. 规则3(a)给出了第一种分类方法,根据该方法,提供货物最具体描述的标题优于提供更一般描述的标题。/li>
    2. 不建议建立严格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可以确定一个产品项目是否比另一个产品项目提供更具体的产品描述,但总的来说应该注意的是:ol style="list-style-type: lower-alpha;">
    3. 产品的名称比产品组的名称更具体(例如,带有集成电动马达的电动剃须刀和理发器列在标题8510中,而不是列在标题8467中作为带有集成电动马达的手动工具,或列在标题8509中作为带有集成电动马达的机电家用机器);/li>
    4. 如果产品与更清楚地识别它们的描述相匹配,那么这个描述比其中的描述更具体。span class="mytool">识别资料/a> 不太完整。 后一类货物的例子有:ol>
    5. 汽车内部的纺织垫不应在标题8708中归类为属于汽车,而应在标题5703中归类为地毯,在标题5703中更准确地将其描述为地毯;/li>
    6. 没有封闭在框架内的安全玻璃,包括用于飞机的某种形状的增强或夹层玻璃,不应归类在标题8803中,作为标题8801或8802产品的一部分,而应归类在标题7007中,在标题7007中更准确地将其描述为安全玻璃。/li>
  •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题只提到构成混合物或多组分产品的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或者只提到一组零售产品的一部分,那么这些标题应该被视为对这些商品的同样具体的描述,即使其中一个标题比其他标题提供了更完整和具体的描述。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分类应根据规则3(b)或3(c)进行。/li>
  • 第3B条/h3>

    1. 第二种方法仅适用于:ol style="list-style-type: upper-roman;">
    2. 混合物;/li>
    3. 由不同材料组成的多组分商品;/li>
    4. 由不同组件组成的多组分货物;/li>
    5. 包括在零售包装中的产品。 只有在规则3(a)不适用时才使用。/li>
  •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货物应被归类为,如果它们只由赋予其基本属性的材料或部件组成,只要这一标准适用。/li>
  • 决定主要属性的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会有所不同。 它可以例如由材料或组分的性质、其体积、数量、质量、成本或这种材料或组分在使用产品时所起的作用来确定。/li>
  • 在适用这一规则时,由各种部件组成的多组分货物不仅应被认为是这些部件相互连接、形成几乎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货物,而且还应被认为是具有可分离部件的货物,条件是这些部件相互适应、相互补充并共同形成一个整体,通常不允许它们作为单独的部件出售。/li>

    后一种产品类别的例子有:/p>

    1. 烟灰缸包括一个支架,包括一个可更换的烟灰缸;/li>
    2. 用于储存香料的家用货架,由一个特殊的框架(通常是木制的)和适当数量的空容器组成,用于一定形状和大小的香料。/li>

    通常,这种多组分产品的组件适合于一个通用的包装。/p>

    1. 在适用本规则时,"零售包装内的货物"一词指的是:ol style="list-style-type: lower-alpha;">
    2. 它们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产品,表面上,分类在不同的产品系列。 由于这个原因,例如,从应用该规则的角度来看,六个火锅叉不能被视为一组;/li>
    3. 由组装在一起以满足特定需要或执行特定工作的组件组成;和/li>
    4. 它们以这样的方式堆叠,即它们在出售给最终用户时不需要重新包装(例如,在盒子或盒子中或在底座上)。br />""零售销售"不包括在进一步加工、准备、重新包装或与其他货物结合或放置在其他货物后出售打算转售的货物。 因此,"以零售方式呈现的商品"一词仅指由打算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商品组成的集合,其中单个商品打算一起使用。 例如,打算一起用于准备即食菜肴或膳食的各种食品,包装在一起并打算供消费者消费,被认为是"零售销售套件"。br />可以根据规则3b分类的集合的示例:ol>

      1. 一套包括牛肉三明治,有或没有奶酪,在松饼(标题1602),包装薯片(油炸)(标题2004):分类在标题1602。/li>
      2. 套装,其组分用于联合用于制备意大利面条,包括一包未经热处理的意大利面条(标题1902),一袋磨碎的奶酪(标题0406)和一小罐番茄酱(标题2103),包装在纸箱中:分类 但是,该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产品,例如:-虾罐(标题1605),鹅肝罐(标题1602),奶酪罐(标题0406),切片培根罐(标题1602)和香肠罐(标题1601);或-标题2208的酒精酊剂和标题2204的酒瓶。 在这两个例子的情况下,以及在类似食品包装的情况下,每种产品应在其相应的标题中单独分类。 这也适用于例如在玻璃罐(标题2101)、陶瓷杯(标题6912)和陶瓷碟(标题6912)中包装在一起用于在纸板箱中零售的速溶咖啡。/li>
    5. 美发包由一把电动剪刀(标题8510),梳子(标题9615),一把剪刀(标题8213),刷子(标题9603)和由纺织材料制成的毛巾(标题6302)组成,包装在皮盒中(标题4202):分类在项目8510中。/li>
    6. 绘图集由尺子(标题9017),磁盘计算器(标题9017),量角器(标题9017),铅笔(标题9609)和卷笔刀(标题8214)组成,包装在塑料盒中(标题4202):分类在标题9017中。 在上述集合的情况下,根据一个或多个组合在一起的组件进行分类,这可以被认为是赋予集合作为一个整体它的主要属性。/li>
  • 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由单独包装的成分组成的货物,包括在一个共同的包装中,以某些工业生产的定量比率,例如饮料。/li>
  • 第3B条/h3>

    1. 如果货物不能按照规则3a或3b分类,则应在标题中分类,后者按同样可接受在这些货物分类时考虑的代码的升序排列。/li>

    第4条/h3>

    不能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进行分类的货物在与所涉货物最相似(接近)的货物相对应的标题中进行分类。/p>

    解释/p>

    1. 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根据规则1-3分类的商品。 它规定在最接近它们的货物所属的标题中对这些货物进行分类。/li>
    2. 在根据规则4进行分类时,必须将所呈现的商品与类似商品进行比较,以便确定与前者最接近的那些商品。 所展示的货物与它们最接近的货物分类在同一标题中。/li>
    3. 当然,商品的相似性可能取决于许多因素,如类型,属性,目的。/li>

    第5条/h3>

    除上述规定外,以下规则应适用于以下产品:/p>

    a)照相机、乐器、枪支、绘图配件、项链以及类似的容器,具有特殊形状或适应于容纳相应产品或一套产品的容器,适合长期使用,并与预期的产品一起展示,如这类容器通常与这些产品一起销售,则必须与包装的产品一起分类。 然而,这条规则不适用于容器,容器与包装产品形成一个整体,使后者具有基本属性。/p>

    b)在符合上文第5(a)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包装材料和随其中所载货物一起供应的容器,如果它们属于通常用于包装这些货物的类型,则必须合并分类。 但是,如果这种包装材料或容器显然适合重复使用,则该规定不是强制性的。/p>

    规则5A(箱子、箱子和类似容器)/h3>

    1. 此规则仅适用于以下容器::ol>
    2. 它具有特殊的形状或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特定的产品或一组产品,即它们是专门为特定类型的产品设计的。 一些容器重复它们包含的产品的形状;/li>
    3. 它适合长期使用,也就是说,它具有与其预期的产品本身相同的耐用性。 该容器还用于确保产品在不使用时(例如在运输或储存期间)的安全。 这些标准将其与普通包装区分开来;/li>
    4. 它与产品一起呈现,无论产品本身可以单独包装以方便运输。 单独呈现,这种包装在其相应的标题中进行分类;/li>
    5. 它们是通常与相应产品一起销售的类型的容器;和/li>
    6. 它没有给整体一个基本的属性。/li>
  • 容器的例子,连同拟供其使用的产品,应按本规则分类,包括:ol>
  • 珠宝盒和盒子(标题7113);/li>
  • 电动剃须刀箱(标题8510);/li>
  • 双目及望远镜箱(标题9005);/li>
  • 乐器箱和箱(例如,标题9202);/li>
  • 武器箱(例如,标题9303)。/li>
  • 不属于这一规则的容器的例子是容器,如带有内容物的银茶壶或装有糖果的装饰陶瓷花瓶。/li>
  • 规则5B(包装材料和容器)/h3>

    1. 该规则规定了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分类,通常用于包装它们所涉及的货物。 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包装材料或容器显然可以重复使用的情况,例如,一些由黑色金属制成的钢瓶或罐,用于压缩或液化气体。/li>
    2. 本规则适用于细则5(a)的规定,因此,细则5(a)所述的案件,案件和类似容器的分类应根据该规则进行。/li>

    第6条/h3>

    出于法律目的,商品项目小标题中的商品分类应按照小标题的名称和与小标题相关的注释进行,以及,span class="mytool">" >m比照,比照/a>,,上述规则的规定,但只有同级的小标题具有可比性。 为本规则的目的,对各节和各组的适当说明也可适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p>

    解释/p>

    1. 上文所述规则1-5比照适用于同一标题内小标题一级的分类。/li>
    2. 规则6下列表述在这里赋予它们的含义如下:ol style="list-style-type: lower-alpha;">
    3. ""单级子序列"-具有一个连字符的子序列(1级)或具有两个连字符的子序列(2级)。 因此,当根据规则3(a)比较一个商品项目内的两个或多个小标题与一个连字符时,将货物分配给其中一个的可能性应仅通过这些小标题中货物的描述 在选择具有一个连字符的子项目后,给出产品的最具体描述,如果子项目本身被分割,那么只有在具有两个连字符的子项目级别的描述被考虑在内,并选择其中一个;/li>
    4.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除非某一节或一组的注释与小标题的文本或小标题的注释不兼容。 例如,在第71组中就是这种情况,该组注4b中"铂金"一词的含义与小标题注2中"铂金"一词的含义不同。 因此,在解释小标题7110 11和7110 19的情况下,注2适用于小标题,而不是注4(b)适用于该组。/li>
  • 二连字符子标题的范围不应超出二连字符子标题所属的一连字符子标题;而一连字符子标题的范围不应超出一连字符子标题所属的标题/li>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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