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个人海关检查

  1. 个人的海关检查-海关管制的一种形式,包括对个人的检查。
  2. 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人隐瞒和自愿不签发违反国际条约和成员国海关管制和立法领域的行为的情况下,才可对通过联盟海关边界并位于海关管制区或国际机场过境区的个人进行个人海关检查。
  3. 进行个人海关检查是为了查明本条第2款所指明的个人,违反国际条约和成员国海关监管立法领域的行为,在欧盟海关边境运输的隐藏货物,并且是海关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4. 个人海关检查由海关机构负责人(负责人)的决定进行,由他或他们的代理人授权的海关机构副负责人(副负责人),如果这是由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海关管制,由其或其代理人授权的海关机构的副主管(副主管)。
    指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5. 个人海关检查是由同性海关当局的官员与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人进行的,在一个符合卫生和卫生要求的隔离房间内有两名同性证人在场。 应排除进入本条所规定的个人房地的可能性,以及监测其他个人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可能性。
    对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只能由医疗专业人员在必要时使用特殊医疗设备进行。
    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个人进行个人海关检查时,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受托人)或陪同人员必须在场。
  6. 在进行个人海关检查之前,海关官员有义务使个人了解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决定及其在个人海关检查期间的权利,并允许他自愿交出违反国际条约和海关监管和成员国立法的行为越过欧盟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
    个人熟悉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决定的事实由该个人通过在进行这种个人海关检查的决定中贴上适当的铭文来证明。 如果个人拒绝贴上这种铭文,则在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决定上作出相应的标记,并由宣布进行个人海关检查决定的海关当局授权官员和在个人海关检查期间在场的证人签名证明。
  7. 海关机构官员在进行个人海关检查时的行为,不得侵犯对其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的荣誉和尊严,不得损害其健康和财产。
  8. 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有权:
    1. 在个人海关检查开始前,了解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决定及其进行程序;
    2. 熟悉您的权利和义务;
    3. 作出解释并提交请愿书;
    4. 违反国际条约和海关监管、成员国立法等领域的行为,自愿交出穿越欧盟海关边境的隐藏货物;
    5. 海关当局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官员提出强制进入个人海关检查行为的申请;
    6. 使用您的母语和口译员的服务;
    7. 在其编制结束时熟悉个人海关检查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在其中作出陈述;
    8. 对根据本守则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海关官员的行为提出上诉。
  9. 在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过程中,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义务遵守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海关机构官员的法律要求。
  10. 个人海关检查的结果是通过制定个人海关检查行为来确定的,其形式由委员会决定。
    指定的行为必须在个人海关检查期间或完成后1小时内制定。
  11. 个人海关检查行为由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海关机构官员、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其法定代表人、陪同人员、证人、以及在对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期间,也由医务工作者签署。
  12. 个人海关检查行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在编制后立即交给进行个人海关检查的个人、其法定代表人或陪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