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回收费规模。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13年26月12日第1291号法令批准(由2020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政府2019年11月15日第1457号法令修订)

已签发新车辆护照或新电子护照的轮式车辆(底盘)及拖架的回收费,是根据先前已缴付回收费的轮式车辆(底盘)或拖架制造(已完成)的,其计算方法是,就该轮式车辆及拖架所缴付的回收费,与已完成的轮式车辆(底盘)或拖架所缴付的回收费的差额。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海关的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回收费,并放在海关制度不收取临时进口费用.

轮式车辆(底盘)和拖车的类别与关税同盟"关于轮式车辆安全"的技术法规建立的分类相对应。

在某些类型和类别的车辆的描述中使用的术语"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以关税同盟"关于轮式车辆安全"的技术法规建立的含义使用。
(自11/28/2020以来,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1/18/2020N1866发布的法令,该段已被列入)

如没有书面确认轮式车辆(底盘)或拖车的制造日期,则制造年份由轮式车辆(底盘)或拖车的识别号所示的制造代号决定,而三年期则由制造年份的七月一日起计算。 处置费的支付日期是确认处置费支付的支付文件中注明的日期。

 

注意! 自2023年1月8日起,所有货品的回收费均大幅增加,请按此了解新的收费表
 
2023年回收费金额计算表 以卢布为单位的基本利率= 20,000.00 ₽
货运车辆的种类及类别 新车(最多3年) 已生产超过3年的车辆
基本利率 卢布 基本利率 卢布
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类别包括g类越野车辆,以及指定类别的特种和特种车辆
1 M1 装有电动机的车辆,但装有混合动力装置的车辆除外 1.63 32,600.00 ₽ 6.1 122,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000的车辆cm3 2.41 48,200.00 ₽ 6.15 123,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1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2000立方厘米的车辆 8.92 178,400.00 ₽ 15.69 313,8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2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000立方厘米的车辆 14.08 281,600.00 ₽ 24.01 480,2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3,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车辆 12.98 259,600.00 ₽ 28.5 570,000.00 ₽
2 M1 发动机排量超过3,500cm3的车辆 22.25 445,000.00 ₽ 35.01 700,200.00 ₽
3 M1 个人进口供个人使用的车辆,不论发动机容量如何 0.17 3,400.00 ₽ 0.26 5,200.00 ₽

 

2023年回收费金额计算表 以卢布为单位的基本利率= 150,000.00 ₽
货物车辆及拖架的种类及类别 他们的新车和拖车(最多3岁) 3年多前发布的汽车和拖车
基本利率 卢布 基本利率 卢布
I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n1,N2,N3类,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以及这些类别的专用车辆(8704)
4 N1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不超过2.5吨的车辆 1.19 178,500.00 ₽ 1.26 189,000.00 ₽
5 N1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5吨,但不超过3.5吨的车辆 2 300,000.00 ₽ 2.88 432,000.00 ₽
6 N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5吨的车辆 2 300,000.00 ₽ 3.04 456,000.00 ₽
7 N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8吨的车辆 2.09 313,500.00 ₽ 5.24 786,000.00 ₽
8 N2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8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车辆 2.92 438,000.00 ₽ 7.95 1,192,500.00 ₽
9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车辆 3.31 496,500.00 ₽ 11.57 1,735,500.00 ₽
10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卡车拖拉机 5.67 850,500.00 ₽ 23.13 3,469,500.00 ₽
11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自卸车 2.79 418,500.00 ₽ 11.57 1,735,500.00 ₽
12 N3 货车,包括冷藏卡车,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 3.38 507,000.00 ₽ 11.57 1,735,500.00 ₽
13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车辆 9.02 1,353,000.00 ₽ 19 2,850,000.00 ₽
14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卡车拖拉机 6.68 1,002,000.00 ₽ 13.57 2,035,500.00 ₽
15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自卸车 8.51 1,276,500.00 ₽ 19 2,850,000.00 ₽
16 N3 货车,包括冷藏卡车,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 5.5 825,000.00 ₽ 13.57 2,035,500.00 ₽
II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特种车辆,类别M2,M3,N1,N2,N3,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
17 特殊车辆,混凝土搅拌机除外 1.9 285,000.00 ₽ 11.5 1,725,000.00 ₽
18 混凝土搅拌机(8705400005) 5.69 853,500.00 ₽ 14.95 2,242,500.00 ₽
IV.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车辆,M2,M3类,包括g类的越野车辆,以及这些类别的专用车辆
19 发动机容量不超过2500辆的车辆cm3 1.43 214,500.00 ₽ 1.45 217,500.00 ₽
20 装有电动机的车辆,但装有混合动力装置的车辆除外 1.14 171,000.00 ₽ 1.15 172,500.00 ₽
21 发动机容量超过2500但不超过5000cm3的车辆 2.28 342,000.00 ₽ 3.45 517,500.00 ₽
22 发动机容量超过5,000但不超过10,000cm3的车辆 3.94 591,000.00 ₽ 5.06 759,000.00 ₽
23 发动机容量超过10,000cm3的车辆 6.6 990,000.00 ₽ 10.39 1,558,500.00 ₽
V.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轮式车辆底盘,类别N1,N2,N3,M2,M3
24 N1 总重量不超过3.5吨的轮式车辆底盘 2 300,000.00 ₽ 3.12 468,000.00 ₽
25 N2 总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5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2 300,000.00 ₽ 3.04 456,000.00 ₽
26 N2 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8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2.09 313,500.00 ₽ 5.24 786,000.00 ₽
27 N2 总重量超过8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2.92 438,000.00 ₽ 7.95 1,192,500.00 ₽
28 N3 总重量超过12吨但不超过20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3.31 496,500.00 ₽ 11.57 1,735,500.00 ₽
29 N3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重量超过20吨,但不超过50吨的轮式车辆的底盘 9.02 1,353,000.00 ₽ 19 2,850,000.00 ₽
30 M2 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类别轮式车辆的底盘 3.04 456,000.00 ₽ 5.06 759,000.00 ₽
31 M3 总重量超过5吨的轮式车辆底盘 3.8 570,000.00 ₽ 5.98 897,000.00 ₽
VI.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流通的拖车,O4类,包括指定类别的特殊和专用车辆(8716)
32 O4 全拖车 4 600,000.00 ₽ 13.5 2,025,000.00 ₽
33 O5 半挂车 4 600,000.00 ₽ 13.5 2,025,000.00 ₽
34 O6 带有中心轴的拖车 4 600,000.00 ₽ 13.5 2,025,000.00 ₽

表格说明

1. 标识码是为联邦税务局收集自行式车辆和拖车的回收费而指定的。

2. 电厂的额定功率考虑在内。 如果在自走式机器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护照的统一形式的字段"发动机功率(发动机),kW(hp)"中,该值仅以千瓦表示,则该比率用于计算并在转换为马力时支付1千瓦=1.35962马力

3. 自行式车辆及其拖车的类别(类型)的回收费的金额等于基准费率与为特定位置提供的系数的乘积。 计算自行式车辆和拖车的回收费金额的基本费率为172500卢布,货运车辆和拖车为15,000卢布。 确定计算处置费金额的系数的主要标准是单个TN的代码对外经济活动 EAEU.

4. 自行式车辆和拖车的制造日期是根据2010年6月18日《关于个人跨越海关边界运输货物并执行与放行有关的海关业务的协定》附件6所规定的确定汽车或机动车辆放行时刻和发动机容量的程序确定的。 自行式车辆和(或)拖车的制造日期,以便联邦税务局收取回收费,在自行式车辆和其他类型设备的护照上注明。

5. 分类代码是按照房署署长的EAEU。 如果为不同类型的自行式车辆提供相同的EAEU HS代码和用于计算回收费金额的不同系数,并且自行式车辆的名称与此列表的任何部分都不对应,则计算 如果对自行式车辆或拖车符合海关联盟"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要求的评估文件(TR中010/2011)或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关于农林拖拉机和拖车对他们的安全"(TR CU031/2012)表明EAEU的HS代码,不同于根据该代码,根据EAEU的海关代码第20条,指定的产品由海关当局分类,为了计算和支付回收费,使用EAEU HS代码,根据该代码,货物由海关当局分类。 如果eaeu HS代码在确认符合先前有效版本的文件中规定,则根据商品项目,子项目和子项目级别的EAEU HS代码符合性表支付回收费。

7. 车辆总重量被理解为由制造商指定为车辆的最大设计重量的道路重量。 它等于车辆自身重量与货物、驾驶员和满油箱的最大重量之和。

8.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被理解为具有由制造商设置的设备,乘客和货物的车辆的最大质量,由于其设计和指定的特性。

9. 控制重量为空重减去驾驶员75公斤的重量再加上100公斤的重量。

10. 拖车的载重量是指拖车设计运输的货物的最大重量,由制造商(制造商)设定。

车辆类别

  • 类别:L-机动车辆,包括两轮,三轮和四轮车辆.
    •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软皮鞋,包括:
      • 类别:L1-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其特征在于:
        • 在内燃机的情况下,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m3,或
        • 在电动机的情况下,长期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kW。
      • 类别:L2-具有任何车轮布置的三轮车辆,其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其特征在于:
        • 在强制点火的内燃机的情况下,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m3,或
        • 在另一种类型的内燃机的情况下,最大有效功率不超过4千瓦,或
        • 在电动机的情况下,长期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kW。
    • 摩托车,滑板车,三轮车,包括:
      • 类别:L3-发动机排量(在内燃机的情况下)超过50cm3(或)最大设计速度(使用任何发动机)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 类别:L4-车轮相对于中位纵向平面不对称的三轮车辆,其发动机排量(在内燃机的情况下)超过50cm3和(或)最大设计速度(具有任何发动机)超过50km/h。
      • 类别:L5-车轮相对于车辆的中位纵向平面对称的三轮车辆,其发动机排量(在内燃机的情况下)超过50cm3和(或)最大设计速度(具有任何发动机)超过50km/h。
        如果接触点的中心与一个车轴的车轮的路面之间的距离小于460毫米,则此类车辆属于L3类别。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8年16月2日第29号决定修订)
    • 四轮摩托车,包括:
      • 类别:L6-四轮车辆,其质量不超过350kg,无负载,不包括电池的质量(在电动汽车的情况下),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其特征在于:
        • 在强制点火的内燃机的情况下,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m3,或
        • 在另一种类型的内燃机的情况下,最大有效发动机功率不超过4千瓦,或
        • 在电动机的情况下,电动机在长期负载模式下的额定最大功率不超过4kW。
      • 类别:L7-第L6类车辆以外的四轮车辆,其无载重重量不超过400公斤(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为550公斤),但不包括电池的质量(电动车辆),而最大有效发动机功率不超过15千瓦。
  • 类别:M-车辆,至少有四个轮子的车辆,为乘客的运输而设计和制造。
    • 类别:M1 (乘用车)-除了驾驶员座位之外,不超过八个座位的车辆。
      不超过八个座位的车辆,不包括司机座位,用于乘客和货物的运输,如果设计规定的乘客数量的乘积由一名乘客的有条件重量(68公斤)超过与乘客同时运输的货物的计算重量,则属于M1类,否则属于N类。
    • 类别: M2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专用乘用车及其底盘等)-除了驾驶员座位外,还有八个以上座位的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 除了司机外,还为22名乘客设计的车辆:
        • A类是专为运载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车辆有座位,站立乘客必须保证适当的条件。
        • B类是一种不为载有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在车辆中没有站立乘客的条件。
    • 类别: M3(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专用乘用车及其底盘等)-除了驾驶员座位之外,还有八个以上座位的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 除了司机外,还为22名乘客设计的车辆:
        • A类是专为运载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车辆有座位,站立乘客必须保证适当的条件。
        • B类是一种不为载有站立乘客而设计的车辆. 在车辆中没有站立乘客的条件。
  • 类别:N-为运输货物而设计和制造的至少有四个轮子的车辆。
    • 类别:N1(面包车)-设计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总重量不超过3.5吨。
      • "I类"-参考重量*不超过1305公斤的车辆;
      • "Ii类"-参考重量*超过1305公斤,但不超过1760公斤的车辆;
      • "第III类"指参考重量*超过1,760公斤的车辆。
    • 类别:N2-专为货物运输而设计的车辆,总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
    • 类别:N3(卡车)-设计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总重量超过12吨。
  • 类别:O-汽车和卡车,摩托车,滑板车和全地形车的拖车(半拖车)。
    • 类别:O1-毛重不超过0.75吨的拖车。
    • 类别:O2-总重量超过0.75吨,但不超过3.5吨的拖车。
    • 类别:O3-总重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0吨的拖车。
    • 类别:O4-总重量超过10吨的拖车。
  • 类别:T-轮式拖拉机。
    • 类别:T1 - 轮式拖拉机,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km/h,最小轴距尺寸接近操作员至少1150mm,整备质量超过600kg,离地间隙不超过1000mm。
    • 类别:T2 - 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最小轨道尺寸小于1150毫米、整备质量超过600公斤、离地间隙不超过600毫米的轮式拖拉机。如果拖拉机重心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轨道尺寸的比率超过0.9,则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公里/小时。
    • 类别:T3 - 轮式拖拉机,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km/h,整备质量不超过600kg。
    • 类别:T4 - 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专用轮式拖拉机:
      • T4.1-高性能拖拉机设计用于加工高茎作物,如葡萄园。 它们的特点是底盘或底盘的一部分的高度增加,以便它们可以平行于标高在其上方的植物行移动。 他们被设计装备可以被安装在前面,在车轴之间,在后面或在平台的工作身体。 在操作过程中,拖拉机的间隙超过1000mm,如果拖拉机的重心(与常规轮胎)的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距尺寸的比率超过0.9,那么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km/h;
      • T4.2-超宽拖拉机。 它们的特点是尺寸很大,是专门为加工大型农业区而设计的;
      • T4.3-带四轮驱动的低间隙林业或农用拖拉机,可更换的工作设备,其设计用于林业或农业工作,具有承重框架,一个或多个动力起飞轴,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不超过10吨,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与最大遏制重量之比小于2.5。 中心的高度这种拖拉机的重量(与常规轮胎)小于850毫米。
    • T5:最高设计速度超过40km/h的轮式拖拉机。
  • 类别:C-履带式拖拉机。
    • 类别:C1 - 履带式拖拉机,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km/h,最小轴距尺寸接近操作员至少1150mm,整备质量超过600kg,离地间隙不超过1000mm。
    • 类别:C2 - 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最小轨道尺寸小于1150毫米、整备重量超过600公斤、离地间隙不超过600毫米的履带式拖拉机。如果拖拉机重心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轨道尺寸的比率超过0.9,则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公里/小时。
    • 类别:C3 - 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整备质量不超过600公斤的履带式拖拉机。
    • 类别:C4-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专用履带式拖拉机:
      • C4.1-高性能履带式拖拉机,用于加工高茎作物,如葡萄园。 它们的特点是底盘或底盘的一部分的高度增加,以便它们可以平行于标高在其上方的植物行移动。 他们被设计装备可以被安装在前面,在车轴之间,在后面或在平台的工作身体。 在操作过程中,拖拉机的间隙超过1000mm,如果拖拉机的重心(与常规轮胎)的高度与平均最小轴距尺寸的比率超过0.9,那么最大设计速度不应超过30km/h;
      • C4.2-超宽履带式拖拉机。 它们的特点是尺寸很大,是专门为加工大型农业区而设计的;
      • C4.3-低间隙林业或农用履带式拖拉机,配备四轮驱动、可更换的工作设备,其设计用于林业或农业工作,配有支撑框架、一个或多个动力起飞轴、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不超过10吨,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与最大遏制重量的比率不超过2.5。 高度这种拖拉机的重心(与常规轮胎)小于850毫米。
  • 类别:R-拖车。
    • 类别:R1-拖车,其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不超过1,500公斤。
    • 类别:R2 - 技术上允许总重量超过1,500公斤但不超过3,500公斤的拖车。
    • 类别:R3-拖车,其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超过3,500公斤,但不超过21,000公斤。
    • 类别:R4 - 技术上允许总重量超过21,000公斤的拖车。每个类别的拖车,根据最大设计速度,在指定中有字母a或b:
    • 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的a型拖车;
    • b-最高设计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拖车。例如,Rb3类的拖车,沿车轴的技术上允许的总重量分布超过3,500公斤,但不超过21,000公斤,适用于T5类的拖拉机牵引。
  • 类别:G-全地形车本组可包括类别M和N的车辆,如果它们符合以下要求:
    • N1类车辆,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2吨,以及m1类车辆,如有,则视为越野车辆:
      • 至少一个前轴和一个后轴,其设计确保它们同时驱动,包括其中一个轴的驱动可以被关闭的车辆;
      • 至少一个差速锁定机构或一个类似动作的机构并且如果它们(在单个车辆的情况下)能够克服30%的上升。
      • 他们还必须满足以下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1. 进入角度必须至少为25°;
        2. 出射角必须至少为20°;
        3. 纵向交叉角度必须至少为20°;
        4. 前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180mm;
        5. 后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180mm;
        6. 中心线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200mm。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2吨的N1类车辆,或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12吨的N2、M2或M3类车辆,如其设计可同时驱动所有车轮,包括可关闭一轴驱动的车辆,或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全地形车辆:
      • 至少一个前轴和一个后轴具有同时驱动,包括其中一个轴的驱动可以被关闭的车辆;
      • 有至少一个差速锁定机构或一个类似动作的机构;
      • 车辆(在单个车辆的情况下)可以克服25%的上升。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12吨的M3类车辆,以及n3类车辆(拖拉机除外),如同时驱动所有车轮,包括可关闭一轴驱动的车辆,或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全地形车辆:
      1. 进入角度必须至少为25°;
      2. 出射角必须至少为25°;
      3. 纵向交叉角度必须至少为25°;
      4. 前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250mm;
      5. 中心线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300mm;
      6. 后轴下的离地间隙必须至少为250mm。
      • 至少一半的车轴被驱动;
      • 有至少一个差速锁定机构或一个类似动作的机构;
      • 车辆(在单个车辆的情况下)可以爬升25%;
      • 至少满足以下六项要求中的四项:

根据G类车辆的基础(底盘)制造的特殊和专用车辆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则属于G类。

在指定全地形车辆类别时,字母G必须与字母M或N(例如,N1G)组合。

注意事项:

  1. 在进行检查以将车辆归类为G类时,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2吨的N1类车辆和m1类车辆必须处于运行状态,即装满冷却剂、润滑剂、燃料、配备工具和备用车轮,驾驶员的标准重量也必须考虑在内,等于75公斤。 剩余的车辆必须装载到制造商设定的技术允许的最大质量。
  2. 通过计算方法确认车辆克服设定值(25%或30%)上升的能力;但是,技术服务可能需要展示适当类型的车辆进行真实测试。
  3. 在测量进入和退出角的角度以及越野的纵向角度时,没有考虑保护装置。
  4. 以下定义适用于进入角和退出角,以及越野和离地间隙的纵向角:
    • 入口角度根据ISO612标准;
    • 出口角度-符合ISO612标准;
    • 纵向交叉角度根据ISO612标准;
    • 中心线离地间隙是参考平面与位于其刚性元件上的车辆最低点之间的最短距离。 多轴手推车被认为是一个轴;
    • 一轴下的离地间隙是一个圆的弧的上点通过一轴的轮胎接触点的中心(在双轮胎的情况下,轴的内轮的轮胎)和接触车辆的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刚性地固

根据中大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77号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

注意! 自2023年1月8日起,所有货品的回收费均大幅增加,请按此了解新的收费表
  
你可在此查阅自行式车辆及拖架类别的回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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