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适用进出口货物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豆、玉米、白米和油菜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允许向中国出口大豆,玉米和白杨稻米的产区仅限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跨贝加尔湖边疆区,阿穆尔州和犹太自治区。 出口到中国的油菜籽生产领土仅限于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
俄方必须:
在向中国出口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之前,中方派植物检疫专家到俄罗斯对生产地点进行初步检查,审查和评估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种植、运输和出口制度的有效性;俄方协助中方进行初步检查,保证符合中国进口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的植物检疫进口要求。 如有必要,双方可协商,共同派出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调研。 出口前,俄方对进口到中国的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籽进行检疫。 如果协议要求得到满足,俄方问题植物检疫证书基于相关的IPPC标准,并且还在所附声明中指出:"这批玉米/大米/大豆/油菜符合议定书(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玉米/大米/大豆/油菜的植物检疫"俄方提前向中方提供了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供其鉴定和会计验证。
进口大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及其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关于玉米、大米、大豆、油菜籽要求的I.3议定书,俄方在出口玉米、大米、大豆、油菜籽的运输过程中确保国家控制,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中国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展,排除谷物和其他杂质的存在。
根据《玉米、大米、大豆、油菜要求议定书》第4段,俄方在储存和运输玉米、大米、大豆、油菜出口前,采取措施清洁这些作物的谷物,以清除土壤、植物部分的残留物、危险杂草的种子和其他外来杂质。
根据《膳食要求议定书》第3款,蛋糕产品必须不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检疫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粪便或遗骸、鸟羽、土壤以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正式登记的转基因成分。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7号"出口认证制度"(罗马,1997年),按照出口认证制度认证的出口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目前的植物卫生要求。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指南"(罗马,2011年)第4段,只有在确认符合进口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下,才应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月20日第177号命令批准的《粮食作物进出口检疫监督和边境管制规则》第7款(张贴在网站上)www.fsvps.ru),禁止在进口中国的粮食中添加杂质。
在这方面,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在中国对谷物产品以及蛋糕和膳食进行植物检疫认证。
因此,在打算出口到中国的粮食、餐和蛋糕批次中存在杂质的情况下,滨海边疆区和萨哈林区的Rosselkhoznadzor管理局将拒绝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因为该批检疫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根据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命令批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再出口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证书的程序第14段07/13/2016第293号。
在进口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之前,货主或其代表必须向总局申请"动植物进口检疫许可证"。"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的进口是从符合相关要求的既定检查站进行的,粮食生产和加工是在已经令人满意地通过检验检疫部门的企业进行的。 正在对总局颁发的大豆,玉米,大米和油菜"动植物进口检疫许可证"的可用性进行检查。 正在检查申报转基因产品的货物是否存在随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对进口大豆、玉米、水稻、油菜,必须根据《进出口谷物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指南》、《集装箱运输的进口粮食作物田间检验检疫工作条例》(草案)(总局[2007]第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本要求第4款规定的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进行检验检疫和特别注意。 进口后,大豆,玉米,水稻和油菜用于加工,禁止直接进入市场,禁止用于种植。 检验检疫部门应进行检疫监督,防止进口作物在运输过程中溢出和泄漏,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有害生物监测总局的指导方针,对从俄罗斯进口的大豆、玉米、水稻、油菜等外来疫情中含有的杂草进行监测。 在不遵守拦截检疫害虫的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对托运货物进行有效的害虫控制处理,然后允许进口。 在没有有效的害虫防治处理货物它可能会被归还或销毁。 相应的费用支付出口商.
在严重的情况下,暂时暂停从俄罗斯相关出口商,储存设施和出口地区进口粮食,直到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改善情况。 如果发现要求中没有规定的其他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适用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其他检验检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及其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口粮食、转基因生物及其他特性的安全卫生必须符合中国标准。 发现不合规情况的,依法必须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措施。
Вся информация о экспорте зерна в Китай доступна на сайте Россельхознадзор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