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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当局向上级海关当局的决定,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部门上诉

任何人有权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上诉,如果该人认为这种决定侵犯了他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妨碍执行这些决定或非法对他施加任何责任。

参与者可以对海关官员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提出上诉对外经济活动或有关人士在较高的海关当局及/或法庭上,而部门上诉程序的适用对双方均有利。

对于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感兴趣的人来说,部门上诉是尽快恢复被侵犯权利的机会。

对于海关当局来说,上诉提供了一个机会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并防止发生诉讼和可能收回与司法上诉有关的预算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当局他们寻求在法庭上解决争端.

2018年8月3日《联邦海关条例》第289-FZ号修订了对海关当局的决定、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提出上诉的程序。

在向海关当局提出投诉时,让我们考虑当前的主要要求

投诉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给高级海关当局 被投诉的海关当局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 其审议期限取决于投诉向哪个海关当局提出。

投诉必须由较高的海关当局在一个范围内考虑 自获授权考虑投诉的海关机构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

如果投诉不是通过海关当局提出的,其决定,行动或不作为被投诉(海关职位的决定,行动,不作为除外),它将在两个范围内由更高的海关当局考虑 由获授权考虑投诉的海关机构收到投诉之日起计数月。 与此同时,投诉的审议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投诉只能以书面形式接受,并且必须包含

  • 投诉决定的海关当局名称;
  • 法人名称或姓氏,名字,申请人的父系;
  • 地址(位置);
  • 纳税人识别号码(TIN);
  • 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上诉的实质内容以及提出申诉的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理由。
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组织行事的管理人员不需要在投诉的同一时间提交组成文件,以及确认其官方立场的文件。

代表提出的投诉必须附有确认其权威的文件的原件或认证副本,这很可能是授权书。 它应载列对海关事务领域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提出上诉的权利。

海关当局拒绝考虑投诉的决定阻止了对同一主题重新提出投诉。 例外情况是与申请人未能遵守投诉形式和内容的要求有关的情况,以及未能提交确认提出投诉的人的权威的文件。

海关当局拒绝考虑投诉的决定,以及拒绝暂停执行海关当局的上诉决定只能在法庭上提出上诉,因为没有其他选择可以根据第289-FZ号法律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

在撤回提交的投诉的情况下,您将无法就同一主题向海关当局重新提出投诉。

投诉决定作出后,在决定作出之日后三个工作天内,以挂号信方式将决定副本寄给申请人。

请求恢复上诉时限的可能性,在遗漏的情况下, 它仅以书面形式提交,以独立文件的形式与投诉一起提交,或可能包含在投诉文本中。 申请必须附有文件,确认错过上诉截止日期的原因。

投诉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给海关当局。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投诉,如果申请人是个人,必须使用增强的不合格电子签名或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进行签名,如果申请人是法律实体,则必须使用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投诉所附文件还必须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给海关当局,并分别由法人实体或个人认证,并附有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或不合格电子 应申请人的要求,对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投诉的决定,拒绝考虑投诉或拒绝暂停执行海关当局的上诉决定的决定,延长考虑投诉期限的通知可以由他

投诉的审议条款

  1. 投诉必须在授权审议投诉的海关当局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上级海关当局审议。 未遵守本联邦法第288条第1部分要求而提出的投诉,必须由上级海关机构在收到授权审议投诉的海关机构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议。
  2. 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投诉的审议期限可以由本海关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海关机构官员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延长受理投诉期限的通知书,最迟于受理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此外,上述决定可以按照本联邦法第300条规定的方式和案件以电子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海关当局对投诉的决定

  1. 海关当局对投诉的决定必须包含:
    1. 审查投诉的海关当局名称;
    2. 解决方案编号;
    3. 决定的日期和地点;
    4. 作出投诉决定的海关机构官员的职位,姓氏和姓名缩写,确认其有权考虑投诉的文件的详细信息(海关机构负责人除外);
    5. 姓、名、父名(如有)或提出投诉的人的姓名;
    6. 投诉的实质内容,包括有关被上诉的海关当局,决定,行动(不作为)的信息;
    7. 通过或实施被上诉决定的实际情况,在审议投诉期间确立的行动(不作为);
    8. 就投诉作出决定的理由及结论;
    9. 就投诉作出的决定;
    10. 有关就投诉所作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的资料。
  2. 根据投诉的审议结果,海关当局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承认海关当局的上诉决定,行动(不作为)是合法的,拒绝满足投诉;
    2. 确认被上诉的决定,海关当局的行动(不作为)全部或部分非法,并决定全部或部分满足投诉。
  3. 如果投诉完全或部分满意,海关当局:
    1. 全部或部分取消海关当局作出的决定;
    2. 取消海关机构作出的决定,并责成该海关机构根据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和(或)旨在消除违规行为的措施采取;
    3. 确认海关当局的行动(不作为)是非法的,并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所犯的违法行为。
  4. 投诉决定必须由作出上述决定的海关当局官员签署。
  5. 执行海关当局满足投诉的决定的行动必须由海关当局执行,决定,行动(不作为)被认为是非法的,不迟于收到关于向本机构提出的上述投诉的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如果在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或具体决定没有为其实施设定不同的截止日期。
  6. 根据对投诉的审议结果作出的决定的副本将在决定日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发送给申请人。 指定的决定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7. 海关当局对投诉的决定可以向上级海关当局和(或)法院提出上诉。
  8. 在海关事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决定对海关机构的决定,行动(不作为)的投诉的决定形式。
我们将帮助您,起草投诉,准备必要的文件,将其发送给更高的海关当局并监督投诉的进展。
向海关投诉

 

为了开始工作,您需要向我们发送所有可用的文件(海关决定,海关收据,货物申报,商业文件等。),我们将研究所有提交的文件,并回答您是否对您的案件提出上诉有意义。

如果部门投诉没有帮助,我们准备开始在法庭上对海关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并代表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