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有权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上诉,如果该人认为这种决定侵犯了他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妨碍执行这些决定或非法对他施加任何责任。
参与者可以对海关官员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提出上诉对外经济活动或有关人士在较高的海关当局及/或法庭上,而部门上诉程序的适用对双方均有利。
对于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感兴趣的人来说,部门上诉是尽快恢复被侵犯权利的机会。
对于海关当局来说,上诉提供了一个机会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并防止发生诉讼和可能收回与司法上诉有关的预算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当局他们寻求在法庭上解决争端.
2018年8月3日《联邦海关条例》第289-FZ号修订了对海关当局的决定、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提出上诉的程序。
投诉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给高级海关当局 被投诉的海关当局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 其审议期限取决于投诉向哪个海关当局提出。
投诉必须由较高的海关当局在一个范围内考虑 自获授权考虑投诉的海关机构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
如果投诉不是通过海关当局提出的,其决定,行动或不作为被投诉(海关职位的决定,行动,不作为除外),它将在两个范围内由更高的海关当局考虑 由获授权考虑投诉的海关机构收到投诉之日起计数月。 与此同时,投诉的审议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投诉只能以书面形式接受,并且必须包含
代表提出的投诉必须附有确认其权威的文件的原件或认证副本,这很可能是授权书。 它应载列对海关事务领域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提出上诉的权利。
海关当局拒绝考虑投诉的决定阻止了对同一主题重新提出投诉。 例外情况是与申请人未能遵守投诉形式和内容的要求有关的情况,以及未能提交确认提出投诉的人的权威的文件。
海关当局拒绝考虑投诉的决定,以及拒绝暂停执行海关当局的上诉决定只能在法庭上提出上诉,因为没有其他选择可以根据第289-FZ号法律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
在撤回提交的投诉的情况下,您将无法就同一主题向海关当局重新提出投诉。
投诉决定作出后,在决定作出之日后三个工作天内,以挂号信方式将决定副本寄给申请人。
请求恢复上诉时限的可能性,在遗漏的情况下, 它仅以书面形式提交,以独立文件的形式与投诉一起提交,或可能包含在投诉文本中。 申请必须附有文件,确认错过上诉截止日期的原因。
为了开始工作,您需要向我们发送所有可用的文件(海关决定,海关收据,货物申报,商业文件等。),我们将研究所有提交的文件,并回答您是否对您的案件提出上诉有意义。
如果部门投诉没有帮助,我们准备开始在法庭上对海关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并代表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