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第19条第1部分规定,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的货物的海关价值为进口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成交价格产品 在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货物的销售(进口货物的付款),规定其从出口国转移到进口国,即外贸销售交易,要求卖方愿意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俄罗 因此,适用方法1的主要标准(先决条件)之一是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的事实。
如果货物是由于执行交易而进口的,这些交易没有规定将所有权从货物的外国所有人转让给俄罗斯接收人,则方法1不能用于确定此类货物的海关价值。
这种情况特别包括以下情况:
任期"付出的代价"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其海关评估之前,即在接受报关之日之前全额支付,那么这个价值应该作为评估的基础。 如果在海关估价时尚未支付评估货物,则作为确定海关价值的起始基础将适用要付出的代价。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对卖方或第三方的货物的所有付款的总和,但有利于卖方,即所有直接和间接付款。
关于海关价值的立法文件没有规定应以何种形式支付进口货物。 付款可以以俄罗斯联邦立法允许的任何形式进行。 这些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使用信用证,本票和其他形式的结算进行结算。 在计算交易的参与者,所谓的"间接支付"给第三方可能会发生有利于进口货物的卖方。 此类付款包括买方支付卖方对第三方的债务。
根据俄罗斯海关立法,对海关付款的所有计算都进行海关申报受理登记之日(除非另有规定),这在GTD的第7栏中指出。 正是在这一天,在确定海关价值时,交易结算的外币被转换成俄罗斯联邦的货币。
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的货物的"进口地"的正确定义对于对货物进行准确的海关评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包括将货物运送到机场、港口或其他进入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进口地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不包括在交易价格中)。
为确定下述海关价值的目的进口地明白了:
该法第19条第1部分还规定,交易价格中包含某些组成部分(根据方法1计算海关价值的基础)。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以前没有列入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时才应列入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 在实践中,交易价格的此类额外费用以适当的额外费用的形式反映在DTS-1表格的声明的"B"部分中。
与此同时,除法律规定的价格外,在确定海关价值时,不得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增加其他成分。 此外,此类额外费用必须记录在案,即在客观和可量化数据的基础上添加到交易价格中。 否则的话海关价值无法通过方法1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