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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官员将货物申报的海关价值与海关当局提供的价格信息进行比较时的行动

  1. 在评估申报人(海关代表)申报的货物海关价值的可靠性时,授权官员比较和分析申报的海关价值与海关当局提供的价格资料,包括利用申报的海关价值资料与海关当局统一自动化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所载资料的比较分析结果,该系统由确保使用该法技术的特殊软件工具组成,按以下顺序:
    1. 在申报人(海关代表)申报的数据的基础上,货物的海关价值是为主要或附加计量单位计算的;
    2. 确保选择供比较的资料来源,使所选供比较的货物的描述、其商业、定性和技术特征、交货条件与被评估货物的描述、特征、交货条件以及与被评估货物的交易条件最接近;与此同时,海关当局选择最符合下列要求的价格资料来源:
      • a)产品准确描述的可用性:产品的商业名称,分类级别的描述,有关制造商,材料,技术参数和影响此类产品成本的其他特征的信息;
      • b)确保比较货物的最大可能的相似性,这意味着在选择信息来源时,海关当局选择相同的货物进行比较,然后选择同质货物,并且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同类或类型.
        为分析和选择可比货物,海关当局可与进口和(或)销售相同、同类货物或同类货物的人,或与工厂加工(加工)这些货物的人联系,就这些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其他特性、质量和声誉提供咨询和更详细的信息(例如信息性讲义、操作说明、附有产品说明的目录)。
        海关当局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立法不加禁止的任何方式获得信息,包括使用互联网信息和电信网络;
    3. 从所选择的价格信息来源中,确定同一类别或类型(相同,同质)的商品单位的价格;
    4. 如有必要,价格信息将被调整,以考虑到被评估商品与价格信息之间在商业销售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和(或)数量上的差异,以及协议第5条规定的额外费用;
    5. 申报人(海关代表)申报的货物海关价值的价值与验证价值进行比较。
    6. 海关当局的官员利用海关当局现有的资料来源进行比较和分析,包括从高级海关当局收到的资料,以及从其他机构和组织收到的资料。
    7. 在使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信息时,有必要扣除以下金额:
      • 对代理人(中介人)的报酬,通常是支付或应付的,或价格附加费,通常是为了赚取利润,并支付在欧亚经济联盟单一关税地区销售同类或同类货物(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货物)的商业和管理费用;
      • 在欧亚经济联盟的单一关税领土内进行的运输(运输)的普通费用,保险,以及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与此类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 关税、税费、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立法适用的费用、与向欧亚经济联盟单一关税区进口和(或)销售货物或在该地区销售货物有关的其他税款,包括税收和欧亚经济联盟这个成员国的主体的费用和地方税费。
    8. 如果符合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的接受交易价值作为确定海关价值的基础的条件,并且没有迹象表明有关海关价值的信息可能不可靠,海关机构的授权官员决定接受申报人(海关代表)申报的海关价值(法典第67条)。
    9. 根据报关人(海关代表)申报的海关价值与海关提供的价格信息的比较分析结果,发现报关人(海关代表)申报的货物的海关价值与核查价值不一致,或者申报的信息未得到适当确认的,海关根据《法典》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及时进行补充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