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一级,1926在华盛顿举行的13国家代表会议上首次审议了防止船舶污染的问题。 美国在这次会议上提议全面禁止海军舰艇和军舰排放石油。
决定建立一个沿海地区系统,其中禁止排放含油量超过0.05%的油混合物。 这些区域的宽度由各国自行决定,但不应超过50英里。 为了避免船舶压载水的排放,鼓励安装分离器。 船旗国必须要求船只遵守既定的禁运区。 制定了一项公约草案初稿,但从未获得通过。
国际联盟理事会于1936年决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来审议该项目,但世界上发生的进一步事件使得不可能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个问题再次在联合国提出。 许多国家强调必须采取措施在国际一级防止污染。 1954年,在英国的倡议下,在伦敦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这次会议《防止石油污染国际公约》-54. 这是第一个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协定,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
1954年公约试图以两种方式解决问题:
1. 建立"禁区"延伸,作为一项规则,从海岸50英里,其中石油和石油混合物的排放比例为100或更多部分的石油每100万份的混合物(100毫克/升)被禁止;
2. 接收设施的每个主要港口的设备能够从使用该港口的船只接收,而这些船只不是油轮,留在船只上的油来自受油污染的压舱物或洗舱水,但这些水必须通过使用油分离器、沉淀池或其他方法的分离过程。
会议规定在《公约》生效三年后召开一次新的会议,采取更多措施。 因此,MMCO于1962年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通过了对1954年公约的第一批修正案。
1962年的修正案将"禁运区"的规模增加到100和150英里,并且还将总容量超过150吨的油轮纳入公约范围(以前,行动扩展到容量为500吨或更多的油轮)。
1969年,《公约》得到了对下列条件下从油轮排放压载水规则的修正的实质性补充:
Oilpol-54公约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然而,这项关于在石油运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协定的效力很低,这一点得到了承认。
全球保护世界海洋免受污染的必要性已经在1973年变得明显。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接受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
验收后防污剂-73公约油油-54它停止工作。
到1978年,与会者防污剂-73只有三个州已经成为。 到这个时候,由于油轮事故,已经制定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包含在MARPOL-73中。 1978年2月,在伦敦举行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国际会议,有62个国家参加。 会议的结果是,2月17日通过了两项议定书,其中一项是1978年的议定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G.(MARPOL-78协议)。
MARPOL-78议定书成为与MARPOL-73有关的完全独立的文件,包括MARPOL-73的所有条款(议定书第一条)。
1978年议定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其参与者目前超过90个国家,其船舶总吨位约为世界商船队总吨位的90%。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现在被称为《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国际公约》(MARPOL-73/78)。
《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由公约及其议定书组成,其中载列了关于缔约各方防止特定污染物污染海洋的义务的一般规定:石油、散装运输的有害化学品、包装形式运输的物质、污水、垃圾和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
《公约》载有船舶、有害物质、排放物等概念的一般定义,并在每个附件中加以补充。 本公约所定义的船只是所有船只,包括气垫船和水翼、水下船只、固定和浮动平台。
军舰和国有非商业船只被排除在公约的范围之外,但各方必须确保它们在可能的情况下也按照公约行事。 《公约》规定,禁止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附件,不论其在何处实施,并应在《公约》每个缔约国的立法中规定对这种违反行为的惩罚。
在公约防污公约-73/78设想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在船舶上运输或在其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关于船舶各种污染源的条例目前载于《防污公约》73/78的六个附件。
目前,MARPOL73/78公约由三本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