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放行之前启动的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验证

  1. 如申报时未提交确认报关单所载资料的文件,海关当局有权就所核实的资料向申报人索取报关单所载资料的文件。
  2. 根据本条第1款要求的文件必须由申报人在不迟于第119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4小时提交EAEU TC.
  3. 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要求的文件不是由申报人提交的,海关当局拒绝根据海关法典第125条放行货物EAEU.
  4.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商业,会计文件,货物产地来源证及(或)其他文件及(或)资料,包括为确立报关单所申报的经核实资料及(或)其他文件所载资料的可靠性及完整性所必需的书面解释,在下列情况下:
    1. 海关申报时提交的文件或根据本条第二款提交的文件不包含必要的信息或未正确确认申报的信息;
    2. 海关当局已发现有迹象表明,在成员国的海关监管和(或)立法领域,EAEU海关法和其他国际条约和行为的规定不遵守,包括此类文件中所载信息的不可靠性。
  5. 根据本条第4款要求申报人提供文件和(或)信息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必须包含一份迹象清单,表明报关单中所载的信息和(或)其他文件中所载的信息没有得到适当确认或可能不可靠,一份额外要求的文件和(或)信息清单,以及提交此类文件和(或)信息的截止日期。
    所要求的文件和(或)信息清单由海关当局的官员根据经过验证的信息确定,同时考虑到与货物的交易条款,货物的特征,其目的以及其他情况。
  6. 在根据本条第4款要求文件和(或)信息以确认影响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金额的信息时,海关当局通知声明人作出的可能性放行货物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21条。 与此同时,海关当局向申报人发送的担保金额的计算为履行义务支付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除非在根据EAEU的海关法典第121条定义的情况下,当
    支付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执行金额的计算形式,电子文件形式的这种计算的结构和格式以及填写它们的程序由委员会确定。
  7. 根据本条第4款要求提交的文件和(或)信息,或对无法提交和(或)缺少此类文件和(或)信息的原因的解释,必须由声明人提交:
    1. 不迟于EAEU海关法典第119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4小时-如果文件和(或)信息的请求与海关申报中包含的信息和提交报关时提交的文件的验证有关;
    2. 不迟于EAEU海关法典第119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2小时-如果文件和(或)信息的请求与根据本条第2款提交的报关单和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的验证有关,;
    3. 不迟于海关当局根据EAEU海关法第119条第4-6款延长货物放行期限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如果要求文件和(或)信息与根据本条第2款提交的报关单和文件中所载信息的核实有关,而核实的信息影响关税、税收、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数额。
  8. 按照本条第四款要求的文件和(或)信息,包括书面说明,或者对不能提交和(或)信息缺失的原因的解释,未在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不符合EAEU海关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海关当局拒绝按照EAEU海关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放行货物。
  9.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4款要求的文件和(或)资料必须由被要求的人就每一项要求(同时)同时提交。
    与海关当局要求的文件和(或)信息同时,被要求的人可以提交其他文件和(或)信息,以确认报关单和(或)其他文件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 在货物放行前完成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检查后,根据本条提交的文件和(或)信息或解释无法提交和(或)信息缺失的原因,或其他形式的海关管制结果和(或)作为检查的一部分进行的货物和(或)文件的海关检查证实被检查信息的可靠性和(或)完整性的,海关当局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118条发出货物。
  11. 在货物放行前完成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检查后,根据本条提交的文件和(或)信息或者对无法提交和(或)信息缺失的原因的解释,或者作为检查的一部分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海关管制结果和(或)海关对货物和(或)文件的检查不能证实所检查信息的可靠性和(或)完整性,并且(或)不消除由海关当局根据现有资料,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112条,要求更改(补充)货物放行前报关单所载的资料。
  12. 如果无法在EAEU海关法第119条规定的放行货物时限内完成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核查,包括未能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文件和(或)信息,海关当局通知申报人根据EAEU海关法第121条放行货物的可能性。
  13.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21条放行货物时,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验证在根据本条第14至18款放行货物后完成。
  14. 海关当局要求在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成海关核查的文件和(或)信息,报关人可以在货物放行后,自报关登记之日起不超过60个历日内提交其他文件和(或)信息,但EAEU海关法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海关当局应在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和(或)信息之日起30个历日内完成对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核查,如果这些文件和(或)信息未在本款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则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依照本条提交的单证和(或者)信息,或者对不能提交和(或者)信息的原因作出解释,不排除检查海关、其他单证和(或者)信息的理由的,海关当局在本条第二款第十四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有权要求补充单证和(或者)信息,包括为确定报关单所申报的核实信息和(或者)其他单证所载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所必需的书面解释。
    此类附加文件和(或)信息,包括书面说明,必须在不迟于海关当局登记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提交请求。
  16. 本条第十四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自海关当局登记之日起暂停,自海关当局收到其他文件和(或)资料(包括书面说明)之日起恢复,如未提交,则自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恢复。
  17. 在完成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核查后,如果根据本条提交的文件和(或)信息或对无法提交和(或)信息缺失的原因的解释,或其他形式的海关管制结果和(或)作为检查的一部分对货物和(或)文件进行的海关检查不能证实符合EAEU海关法典、成员国海关监管和立法领域的其他国际条约和行为的规定,包括海关当局在核对海关及其他文件和(或)资料后,根据现有资料,决定根据《欧盟海关法》第112条,对报关单所载资料进行更改(增补)。
  18. 海关、其他单证和(或)信息核查完成后,海关当局根据本条第四款和第十五款要求的单证和(或)信息,或者解释不能提交和(或)信息缺失的原因,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海关当局根据现有信息,决定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报关单所载信息进行修改(增补)。
  19. 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核查完成后,按照本条提交的文件和(或)信息、其他形式的海关管制结果和(或)作为核查的一部分对货物和(或)文件进行的海关检查确认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或)完整性的,海关当局通知申报人完成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核查,并告知退还(抵销)确保履行关税、税款、特殊、反倾销义务的可能性,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反补贴税。
  20.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63条第7款,第10章和第76条的规定,执行支付关税,税款,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的退款(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