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如果不满足使用方法1的条件,则需要使用方法2提供的替代海关估价基准来确定海关价值。 这种方法的本质在于,什么海关价值进口(价值)货物是用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作为基础来确定的,其海关价值由申报人根据方法1确定并由海关当局接受。
下相同货物被理解为在所有方面与评估的货物相同,包括以下特征:
外观上的微小差异,例如:尺寸,标签,颜色(如果不是显着的价格形成因素)-不能作为拒绝将商品视为相同的基础,否则它们符合上述要求。
被比较的货物必须与被评估的货物在同一个国家生产,否则不能被认为是相同的。
只有当申报人和海关当局没有关于进口货物制造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信息时,同一国家不同人员生产的货物才能被视为相同。
例如,索尼电视型号KV-M2100与电视型号Sony KV-25r1r不同,因为电视接收器的主要消费者参数之一是其对角线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价格):第一种型号的kinescope对角线为21英寸,第二种型号的对角线为25英寸。 Funai2100A-MK8电视与索尼KV-M2100电视并不相同(尽管它们具有相同的对角线尺寸),因为索尼和Funai制造商在市场上的声誉不同。
如果在使用方法1时,对符合法律所有要求的相同货物检测出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将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值的基础。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作为确定货物海关价值的依据,如果这些货物:
如果以不同的数量和(或)其他商业条款进口相同的货物,则有必要对相同货物的初始交易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应该指出的是,进行这种调整:
1)如果明确确定价格确实取决于商业销售条款和购买商品的数量;
2)如果有关文件确认了初始数据,其中包含的信息应该是可靠的,量化的,海关当局应该有机会核实它们。
下商业销售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了解商品在各种商业层面的价格,即:
在使用方法2进行评估时,还必须确保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交易价格的所有额外费用进行适当核算(该法第19条第2部分)。 如有必要,即如果在比较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结构中发现差异,则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对于运输货物,装卸,保险等的成本。
因此,可以进行替代交易价格的调整,以补偿
如果比较商品的价格不依赖于上述因素,则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