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仓库的海关程序

第211条。 免费仓库海关程序的维护和应用

  1. 海关程序免费仓库是适用于外国货物和联盟货物的海关程序,根据该程序,这些货物在免费仓库中放置和使用,而无需支付关税,税收,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但须符合本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的条件并按照该海关程序使用。
  2. 在免费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可以在免费仓库中放置和使用,以及联合货物,不置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以及外国货物,置于其他海关程序之下。
  3. 联盟的货物放在一个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由申报人选择。
    一个成员国的立法可以确定联盟的货物类别,这些货物要放在该成员国领土上设立的自由仓库中,必须按照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处理。
  4. 对于在自由仓库内且不属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联盟货物,可以进行任何操作,包括本法第213条第1款规定的操作。
  5.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保留外国货物的地位,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联盟货物保留联盟货物的地位。
  6.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从联盟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获得联盟货物的地位。
    如果成员国的立法允许在自由仓库放置和使用不属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联盟货物,那么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联盟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和不属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联盟货物获得联盟货物的地位。
  7. 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以及联盟货物(以下简称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取得外国货物的地位,但本款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如果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从联盟的关税地区出口,则根据本法典第218条确定此类货物的状态。
  8. 如果自由仓库中的货物不能被海关当局确定为在自由仓库建立之前在自由仓库领土内的货物,或者被确定为按照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或在自由仓库中制造(接收)的货物,那么这些货物为从联盟关税领土以外的自由仓库领土出口而被视为联盟的货物,并用于其他目的--作为进口到联盟关税领土的外国货物。
  9. 本条第8款规定的货物,以前按照出口海关程序从联盟关税地区出口,进口到联盟关税地区时,重新进口海关程序不能适用于这些货物。
  10. 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实施国内市场保护措施的外国货物,必须在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中识别,以便将这些货物从自由仓库领土出口到联盟其他海关领土。
    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实施内部市场保护措施的外国货物,用于制造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但不能在该货物中识别,则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必须从欧盟关税地区出口。
  11. 自由仓库的所有者可以在自由仓库的领土上放置和(或)使用联盟的货物,而不将其置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之下,同时考虑到本条第3款。
  12. 委员会有权确定不适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货物清单和(或)货物类别。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可以确定外国货物和(或)外国货物类别的清单,其中在该成员国境内不适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
  13. 海关当局可认定为(包括)放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组成中的零件、组件、集料,被视为放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本守则的规定适用于这些货物。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的条件以及按照这种海关程序使用货物的条件

  1. 将货物放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的条件是根据本法第7条遵守对外国货物的禁止和限制。
  2.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的申报人可以是自由仓库所有者的人,并且在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可以采取行动。
  3. 按照免费仓库的海关程序使用货物的条件是:
    1. 在自由仓库运作期间,在自由仓库领土上按照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置和查找货物,同时考虑到本条第5款和本法第213条第5款;
    2. 将货物放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的申报人或根据本章确定的其他人使用货物;
    3. 根据本法第213条,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提起诉讼的委员会。
  4. 自由仓库经营终止时,必须遵守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使用货物的条件,直至按照本法第215条第3款完成或终止海关程序为止。
  5. 会员国的立法可规定下列情况: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可放置和放置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申报人所拥有的若干自由仓库的领土内,这种货物和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在这些仓库之间的流动情况,以及这些情况下的海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对这种货物的海关管制的具体情况。

第二百一十三条。 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中制造(取得)的货物所采取的行动

  1.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和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可以在自由仓库的领土上进行以下操作:
    1. 保存资料;
    2. 货物装卸作业及其他与储存有关的货物作业;
    3. 确保货物安全所必需的操作,以及为运输(运输)和销售准备货物的通常操作,包括批量拆分,货件形成,分拣,包装,重新包装,标签,提高商品质量的操作;
    4. 货物的加工(加工)、货物的制造(包括装配、拆卸、安装、装配)、修理或维修,包括委托按照免费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外国货物参与或协助货物的制造(接收),即使这些外国货物全部或部分在制造(接收)货物的过程中被消耗(消耗),并且(或)不包含在根据免费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中(以下简称本章-根据免费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的加工操作)仓库)。 在处理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时参与或有助于生产(接收)货物的外国货物不包括在技术过程中作为辅助手段的货物(例如,设备,机器,装置);
    5. 使用(操作)设备,机器和集料,为他们的备件,以便执行操作,以处理放置在一个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以及与自由仓库的操作和运作有关的其他操;
    6. 在自由仓库的领土上用于建造工业房地产和辅助基础设施(本章以下简称为房地产对象)的货物的使用;
    7. 根据本守则第17条对货物进行抽样和(或)抽样;
    8. 根据建立自由仓库的目标,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所建立的其他业务。
  2. 根据本法第424条第六款,向海关当局提交的报告反映了全部或部分消费货物的事实,包括在制造(接收)货物、确保生产过程、维护和操作在自由仓库领土内使用的设备、机器和集料以及建造不动产物品的过程中消费(消费)的事实。
  3.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的业务清单,在建立自由仓库的目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条例的立法减少。
  4. 本条第1款第1至3款和第5款规定的作业只能由自由仓库的所有人允许。
    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可界定有权执行本款规定业务的其他人。
  5. 经海关当局许可,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从自由仓库境内出口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办理的货物和(或)从自由仓库境内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办理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
    1. 指定货物,是免费仓库所有人投入使用的设备或其他基本生产设施,或指定基本生产设施的一部分,出口到联盟关税地区的其他地区进行维修(大修、现代化除外)、维修或其他必要的操作,以使这些货物保持正常状态。 (工作)条件;
    2. 这些货物出口到联盟的关税领土的其余部分,用于执行其技术测试,研究,测试,验证的操作,包括生产过程规定的操作,以及作为样品进行演示;
    3. 指定的货物出口到其领土内自由仓库所有人被列入自由仓库所有人登记册的成员国境内的其他地区,在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条例的立法授权的海关当局完成自由仓库外的自由仓库的海关手续后,进行海关业务海关运作就该等货物而言;
    4. 在成员国根据本法第212条第5款的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出口指定的货物以放置和停留在另一个自由仓库的领土上。
  6. 本条第5款第1款和第2款所列货物,在海关当局根据其目的和情况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应重新进口到自由仓库境内。 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可以根据货物申报人的合理要求延长。
    本条第五款第三款所列货物,必须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完成自由仓库海关手续的办理。 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可以根据货物申报人的合理要求延长。
    本条第5款第4项规定的货物必须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放在另一个自由仓库的领土上。 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可以根据货物申报人的合理要求延长。
  7. 海关当局签发本条第5款规定的许可证的程序应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确定。
  8. 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以及(或)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可以进行涉及所有权转移,使用和(或)处置这些货物的交易。 与此同时,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的操作必须按照本守则规定的程序完成,但根据本条第9款允许转移这些货物而不完成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的情况除外。
  9. 允许转移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以及(或)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而无需完成拥有和(或)使用的自由仓库的海关程:
    1. 给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他将在自由仓库领土上进行建筑和(或)安装合同工作的人;
    2. 给承运人运输;
    3. 将进行维修(除大修,现代化),维护和执行其他必要操作以保持此类货物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人员;
    4. 将对生产过程规定的此类货物进行技术测试,研究,测试,验证以及作为样品进行演示的操作的人员;
    5. 在本条第5款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对从自由仓库领土出口的货物进行业务的人员。
  10. 将货物转移到本条第9款规定的占有和(或)使用人员,并不免除按照本章规定的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申报人遵守货物使用条件。

第214条。识别资料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在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中

  1. 为了识别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在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中,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1. 在自由仓库的所有人或海关官员的印章上贴上数字和其他标记,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上贴上数字和其他标记;
    2. 外国商品的详细描述、摄影、图像;
    3. 预选样品和(或)外国货物样品与从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的比较;
    4. 使用现有的标签的货物,包括在序列号的形式;
    5. 根据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货物的性质和为处理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货物而进行的业务,可以适用的其他方法,包括审查提交的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在处理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货物的技术过程中使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的详细资料及其生产技术,或在处理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时进行海关管制。
  2. 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确定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制造(接收)的货物中的外国货物的识别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完成和终止免费仓库海关程序

  1. 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的行动必须在下列情况下完成:
    1. 免费仓库作业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终止免费仓库作业;
    2. 出口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从自由仓库领土上出口的货物,但出口这种货物的情况除外:
      • 为本法第213条第5款规定的目的;
      • 根据成员国的法律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埋葬、中和、处置或销毁,如果这些货物已经失去了消费者的财产,并且不适合以预期的质量使用;
    3. 由申报人根据本条第10款将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和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转让给他人,但本法第213条第9款规定的货物转让除外。
  2. 在完成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后,货物申报人可以是在货物被置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时作为货物申报人的人,如果这是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的,则是另一人。
  3. 在自由仓库的运作终止时,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的效力通过将货物置于本法典规定的海关程序下完成,但海关过境海关程序除外,将位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自由仓库境内的货物、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同时考虑到本条第4点和第5点或未按照本条第7和第9款的规定置于海关程序下完成。
    未按照本款第一款规定完成免费仓库海关程序的,本海关程序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海关当局根据本法第五十一章扣留货物。
  4. 对于从联盟关税领土以外的自由仓库领土出口货物,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效果是通过放置完成的:
    1. 根据再出口海关程序:
      •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并在不变的条件下从自由仓库领土出口的外国货物,除了由于自然磨损而发生的变化,以及在正常运输(运输)和(或)储存条件;
      • 根据本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从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未被确认为联盟货物;
    2. 根据出口海关程序:
      • 联盟的货物放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
      • 从联盟的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
      • 根据本法典第218条的规定,从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放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并被确认为联盟货物。
  5. 对于货物从一个自由仓库的领土出口到联盟的关税领土的其余部分,一个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的效果是通过放置完成:
    1. 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和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规定的海关程序,除因自然损耗而发生变化外,在正常运输(运输)和(或)储存条件下因自然损失而发生变化外,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出口的外国货物,条件不变,并考虑到本条第六款;
    2. 根据重新进口的海关程序:
      • 根据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置的联盟货物保持不变,除了由于自然磨损而发生的变化,以及在正常运输(运输)和(或)储存条件下由于自然损失而发生的变;
      • 在完成自由仓库对联盟货物的海关程序后,完全从联盟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置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之下。
  6. 如果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包括受国内市场保护措施管制的外国货物,则从自由仓库领土出口到联盟其他海关领土的货物可以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和第七款规定的海关程序办理,但须在这些货物中对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进行识别。
  7. 在本条第9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以下情况下,免费仓库的海关程序的效果在没有被置于海关程序的情况下完成:
    1. 按照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和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置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已失去其消费财产,不适合以其预期的身份使用,并根据成员国的立法从自由仓库的领土出口,以另一种方式埋葬、中和、处置或销毁。 与此同时,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效力结束于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与以另一种方式埋藏,中和,处置和(或)销毁的货物数量相对应的部分货物,并根;
    2. 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存放的货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被销毁和(或)不可挽回地丢失,或因正常运输(运输)和(或)储存条件下的自然损失而不可挽回地丢失,海关当局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条例的立法承认这种销毁或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事实。
  8. 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下,完成免费仓库海关程序的程序应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确定。
  9. 自由仓库的运作终止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对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货物和自由仓库所有人投入使用的设备的影响,或自由仓库所有人在自由仓库领土上制造不动产物并作为这些不动产物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货物的影响,在不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将特定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下的情况下结束。
    这些货物从完成免费仓库的海关程序之日起获得联盟货物的地位。
  10. 3.申报人将自由仓库海关程序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或)处置权和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货物中制造(取得)的货物转让给他人时,依照本条第5款第1款的规定终止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的效力。
  11. 自由仓库所有者清算后终止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是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进行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放置)的外国货物的进口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的出现和终止,其支付和计算的期限

  1. 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放置)的外国货物缴纳进口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义务,由报关人自海关申报登记之日起,对在申报货物前申报放行的货物,由在申报货物前提出放行申请的人自海关申报放行申请之日起,即在申报货物前申报放行申请放行的人自海关申报登记之日起。
  2.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放置)的外国货物的进口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由申报人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
    1. 根据本法第215条终止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包括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后,但根据本法第215条第4款第2项第四款规定的货物出口海关程序终止;
    2. 从本法第215条第4款第2项第4款规定的货物联盟的关税地区出口,置于出口海关程序之下;
    3. 根据本法第129条第7款的规定,根据海关程序,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已终止的货物的安置,以及(或)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在适用这种海关程序的框架内,根据本法第129条第7款的规定,其效力已终止;
    4. 履行按照本条第五款计算和应付的进口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或)征收的义务;
    5. 海关当局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条例的立法承认,由于意外或不可抗力而销毁和(或)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和(或)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或由于正常运输(运输)和(或)储存条件下的自然损失而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但在这种销毁或不可挽回损失之前的情况除外,根据本守则,这些外国货物的进口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截止日期已经到来;
    6. 拒绝按照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行货物-关于在登记货物申报或在提交货物申报之前申请放行货物时产生的支付进口关税,税款,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
    7. 根据本法典第113条撤销货物申报和(或)根据本法典第118条第4款取消货物放行-关于在货物申报登记期间产生的支付进口关税,税款,特殊,反倾销,反补贴;
    8.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没收或将货物转换为该成员国的财产(收入);
    9. 海关根据本法第51章扣留货物;
    10. 在核实犯罪报告期间、在刑事案件或行政犯罪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在海关程序中扣押或逮捕的货物的临时储存或放置,如果这些货物以前没有放行,则决定归还这些货物。
  3. 缴纳进口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义务,发生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时执行。
  4. 发生下列情形时,考虑缴纳进口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期限:
    1. 从自由仓库境内出口经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处理的外国货物,和(或)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处理的外国货物制造(取得)的货物,在该货物的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完成之前,或未经海关当局许可,在本法第213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下,该货物可以从自由仓库境内出口,但在第1条第2款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该货物可以不经自由仓库海关程序而从自由仓库境内出口本法典第215条,-从自由仓库领土出口的日子,如果这一天不成立,-从自由仓库领土上移走这一事实的鉴定日;
    2. 在自由仓库海关手续完成前,将自由仓库海关手续下的外国货物和(或)从自由仓库海关手续下的外国货物中取得(接收)的货物转移给他人的,但下列情况可以转移的除外: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九款规定的--货物转移日,如果这一天不成立,--货物转移事实的披露日;
    3. 在海关当局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款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返回自由仓库境内的,在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从自由仓库境内出口的货物--海关当局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款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4. 在海关当局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完成免费仓库的海关手续的,在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从免费仓库境内出口的货物,即该期限届满之日;
    5. 在海关当局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款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在另一自由仓库境内安置的,在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下,从自由仓库境内出口的货物--海关当局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款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6. (二)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存放的外国货物和(或)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存放的外国货物中制造(获得)的货物的损失,但由于事故、不可抗力或在正常运输(运输)和(或)储存条件下自然损失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除外,-货物损失日,如果这一天不成立,-披露损失事实日;
    7. 如未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所列货物掩埋、中和、处置或其他销毁事实的文件,则该货物出口到自由仓库境外之日;
    8. 根据本法第139条第5款第3款终止本法第215条第4款第2项第4款第4款规定的货物出口海关程序的,但终止本法第139条第5款规定的货物出口海关程序的除外。
  5. 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办理的外国货物,有本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进口关税,税收 应缴纳特别、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就好像这些外国货物被置于海关放行程序下供国内消费,而不适用关税优惠和支付进口关税和税款的优惠。
    根据本法第214条,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取得)的货物,按照本法第214条的规定,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应缴纳进口关税、税费、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如同该外国货物是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一样。海关放行程序的国内消费没有关税优惠和利益的应用支付进口关税和税收。
    本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口关税、税费、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关税税率、税费、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率,自海关申报自由仓库海关程序货物登记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行的货物,在货物申报前放行的申请。
  6. 按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取得)的货物,属于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未查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应缴纳进口关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就像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取得)的货物,在未适用关税优惠和进口关税支付优惠的情况下,将其放行国内消费职责及taxes.In 这种情况下,进口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按照本法典第7章和第12章计算。
    进口关税、税项、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进口关税税率、税项、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率,自进口关税、税项、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缴纳期限之日起,对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从外国货物经自由仓库海关程序生产(接收)的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项、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如果为了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以及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需要将外币兑换成成员国的货币,则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的进口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补偿费支付截止日期当天生效的汇率进行重新计算。如果海关当局没有关于货物的准确信息(性质,名称,数量,原产地和(或)海关价值),计算进口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基础上,向海关当局提供的信息的
    如果按照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命名法的产品代码是在分组级别定义的,字符数小于10:
    • 在计算进口关税时,适用与该类货物相对应的最高关税税率;
    • 在计算税款时,适用增值税税率中最高的税率,适用与该类货物相对应的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或消费税)中最高的税率,而关税税率中最高的税率是确定的;
    • 在计算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时,考虑到本款第十款,适用与此类类别货物相对应的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中最高的税率。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是根据根据本守则第4章确认的货物原产地和(或)确定这些关税所需的其他信息计算的。 货物的原产地和(或)确定具体关税所需的其他资料未得到确认的,对同一外国经济活动商品命名法的货物,按照规定的最高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率计算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货物分类为10个字符的,或者列入分组的货物,按照外国经济活动商品命名法的产品代码在分组一级定义少于10个字符的。
      在随后确定货物的准确信息时,根据这些准确信息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并根据本法第10章和第11章以及第76条和第77条退还或征收多付的进口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
  7. 按照本条第5款缴纳(征收)的进口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数额,应当支付利息,如同从将货物按照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放行之日起至进口关税税、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缴纳期满之日止,对这些数额给予了延期支付。 这些百分比是根据本法第60条应计和支付的。
  8. (二)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终止,或者将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的货物从联盟关税区出口,或者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货物置于适用于外国货物的海关程序,或者按照本法第五十一章扣留该货物的海关当局,在履行缴纳关税、税款、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或)征收(全部或全部或全部)关税的义务后,部分)按照本条缴纳和(或)征收的关税,税款,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的金额,根据本法第10章和第76条退还(抵消)。

第217条。 进口关税、税收、特殊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计算和支付特点

  1. 将外国货物放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而非在自由仓库境内进行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货物的加工作业时,根据国内消费放行海关程序,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行的货物,适用进口关税、税率、特殊税率、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海关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提交放行的货物申报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行的货物在备案前放行的货物,适用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反补贴税率货物申报-在海关当局登记货物放行申请之日,在提交货物申报前,本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按照国内消费放行海关程序放行的设备,按照免费仓库海关程序放行并由免费仓库所有人使用进行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时,适用进口关税、税率、特殊税率、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计算进口关税、税率、特殊税率、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
  2. 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和第十四款规定的海关程序放置时:
    1. 根据本法第214条的规定,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的指定货物中进行识别后,进口关税、税收、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对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和用于制造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成(接收)的货物计算的。 进口关税、税项、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进口关税税率、税项、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率,海关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申报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按照海关程序放置自由仓库放行的货物,在提交货物申报之前进行放行的货物,海关登记之日;
    2. 在海关当局登记之日,对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申报,对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外国货物的识别,按照本法第214条的规定进行,对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进口关税和税款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进口关税和税款时,适用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和第十四款规定的海关程序提交货物申报之日起生效的进口关税和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以从价税率计算进口关税的基础是根据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从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估计价值,该程序由委员会确定。
  3. 根据本法第215条第10款的规定,将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下完成自由仓库海关程序后,进口关税和税金就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计算在仓库内。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关税和税款的计算,适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和第十四款规定的海关申报货物的进口关税和税款。
  4. 为计算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况下的进口关税、税收、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需要将外币兑换成成员国货币的,应按适用各项进口关税、税收、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率之日起生效的汇率重新计算。

第218条。 确定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从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状态

  1. 如果从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从联盟的关税地区出口,则根据货物充分加工的标准确定此类货物的状态,该标准可以:
    1. 根据外国经济活动的商品命名法在前4个字符中的任何一个级别更改产品代码;
    2. 当使用的材料成本或增值的百分比达到最终产品价格的固定份额时,货物价值的变化(从价份额规则);
    3. 满足必要的条件,生产和技术操作的表现足以承认商品为联盟的商品。
  2. 为从联盟关税地区出口而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制造(接收)的外国货物,如果由于货物的制造(接收)操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被确认为联盟货物:
    1.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产品代码根据外国经济活动的商品命名法在前四个字符中任何一个字符的水平发生了变化;
    2. 放在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价值的百分比不超过最终产品价格的固定份额,或者附加值达到最终产品价格的固定份额,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
    3. 就货物而言,条件已经满足,生产和技术操作已经进行,足以承认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为联盟货物,但本条第3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从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如果只对这些货物进行不符合充分加工标准的操作,而不论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则不承认为联盟货物。
    按照前4个标志中的任何一个标志的外国经济活动的商品名称和从价份额规则更改货物代码不适用于充分处理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标准,如果就由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而言,确定了足以承认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为联盟货物的条件、生产和技术操作清单。
  4. 一份条件、生产和技术操作清单,足以承认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成(接收)的货物为联盟货物,以及在确定由委员会确定的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成(接收)的货物状况时,其性能不符合充分加工标准的操作清单。
  5. 委员会确定了将从价份额规则作为充分处理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获得)的货物的标准的程序。
    在对按照自由仓库海关程序放置的联盟货物进行修理作业时,从价份额规则不适用于充分处理的标准。
  6. 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放置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状态由授权的国家机构或成员国的授权组织确定。
  7. 作为确认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状况的文件,成员国的授权国家机构或授权组织就承认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为联盟货物发表意见,或就承认由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而非联盟货物发表意见。这些意见的形式、电子文件形式的这种意见的结构和格式、填写这些意见的程序以及发出和应用这些意见的程序由委员会确定。
  8. 如果没有一份确认从自由仓库海关程序下的外国货物制造(接收)的货物的地位的文件,取消或无效,这些货物在完成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后,就从联盟的关税地区出口,被视为联盟的货物,并用于其他目的--作为外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