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18年6月14日第14-88/35479号关于适用技术监管措施的货物有条件放行问题的信函

为了确保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统一遵守法律EAEU俄罗斯联邦海关、技术监管领域的立法,以及在对强制性合格评定产品进行海关业务时减少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时间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贸易限制、货币和出口管制部(以下简称UTOVEK)提请注意以下几点。

有条件放行适用技术管制措施的货物

根据29.05.2014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以下简称EAEU条约)第53条,在EAEU领土上投入流通的产品必须是安全的。

EAEU海关法典第351条(以下简称 -EAEU TC)确定的是海关当局在EAEU的海关领土内提供和执行职能和任务,以确保遵守禁止和限制跨越联盟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以及保护国家国家安全,人类生命和健康,动植物和环

根据EAEU海关法第7条,货物通过EAEU的海关边界移动,并(或)按照禁令和限制将其置于海关程序之下。 遵守禁止和限制,包括技术监管措施,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交文件和(或)信息来确认。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18条放行货物由海关当局执行,但该人已遵守按申报的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条件,或为使用某些类别的货物而设立的条件,而这些货物不须按照《欧洲经委会条约》和(或)《欧洲经委会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条件,则可在放行货物后予以确认。

如在放行按海关程序放行供国内消费的货物时,海关当局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然后根据EAEU海关法第126条和2010年11月27日第311-FZ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第219条(以下简称第311号联邦法律)提交此类文件,可在货物放行后,在收到货物所需的时间内进行,但不迟于货物放行后45天,除非另设截止日期.

根据第311号联邦法第219条,经申报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合理要求,海关当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允许在货物放行后提交有关遵守规定的文件。

根据UTOVEK的说法,声明人的动机上诉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1. 申报货物时不提交符合性文件的客观原因;
  2. 货物收件人的姓名和位置;
  3. 关于鉴定所必需的货物的定性,定量和其他特征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没有关于合规性的文件;
  4. 有关货物出发国(制造)的信息;
  5. 名称和地点,以及储存货物的条件,并附有确认存放货物的处所(地区)的所有权或使用的文件;
  6. 计划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
根据第311号联邦法律第219条第4款,海关当局拒绝在货物放行后签发提交符合性文件的许可证,如果声明人在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请前一年内,他被带到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在海关事务领域,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以下简称《行政法典》)第16.20条规定。

根据EAEU劳动法第126条第3款和第311号联邦法第219条第2款有条件放行的货物禁止转让给第三方,包括通过他们的销售或异化以另一种方式,并在这些货物的进口到联盟的关税领土的限制与这些货物的安全检查建立的情况下,也禁止其使用(操作,消
与此同时,海关当局有权要求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文件的义务,以及遵守限制的义务,以及适用其他措施以确保遵守此类限制(第311号联邦法第219

产品的符合性声明或强制性认证是根据EAEU(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制定的计划进行的。

批量和大批量生产产品的合格评定方案规定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测试产品样品。
为了评估大规模生产产品的强制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其样品和样品必须首先进口到联盟的关税地区。

对于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7条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一批产品,抽样和(或)从中进行测试的样品由经海关当局许可的授权人员进行,前提是该批次处于海关 分开报关单样品和(或)货物样品不得提交,前提是在将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中时在货物申报中注明。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04条,进口到EAEU海关领土的货物,包括作为样品和用于研究和测试目的的样品,都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与此同时,经欧亚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N294日决定批准的《向关税同盟关税区进口产品(货物)程序条例》确定,在将货物作为样品和(或)样品进口以供研究和测试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在海关程序下,没有向海关当局提供确认产品(货物)符合强制要求的文件和(或)信息。

请注意,通过国际邮件或其他方式在随身行李或非随身行李中运输供个人使用的货物,包括样品和(或)样品,仅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与实施创业活动无关的 如果这些货物是为了确认产品符合企业活动框架内的强制性要求而进行研究和试验而进口的,则应按照一般既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根据EAEU海关法第378条,海关当局使用风险管理系统来选择海关管制对象和尽量减少这些对象的措施。
海关当局在进行海关管制时,在风险管理制度的框架内,采取各种形式的海关管制,以及确保实施的措施。
海关管制的形式之一是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验证。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324条,应用这种形式的海关管制的目的是建立文件中指定的信息的可靠性,其填写和登记的正确性,遵守按照申报的海关程序使用货

在检查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时,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325条,海关当局有权要求额外的文件和(或)信息。
确认声明人的动机上诉中所述信息的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的义务以及遵守限制的义务可能包括:

  1. 适用于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如果符合性文件未在Rosaccreditation官方网站上的统一符合性文件登记册中登记,则载有确认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的资料的测试报告;
    -确认申请人与认可人士之间民事关系的文件(与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合约副本);
    -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信件,确认为研究(测试)目的所需的进口产品(货物)的数量(重量和体积);
    -确认为研究和测试(海关申报)目的向俄罗斯联邦进口样品和产品样品的文件。
  2. 对于单独批次进口的产品:
    -确认申请人与认可人士之间民事关系的文件(与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的合约副本);
    -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信件,确认为研究(测试)目的所需的进口产品(货物)的数量(重量和体积);
    -海关当局对抽样和(或)样品的许可;
    -取样和(或)样品的行为。

如果申报人未能提交指定的文件和(或)信息,海关当局有权拒绝放行货物(EAEU海关法典第125条)。

有关有条件放行货物的资料由海关当局的一名官员通过KPS"日志登记"输入海关管制下有条件放行货物的海关当局登记册,并经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11年1月13日第74号命令批准。

此外,有关每种有条件放行货物情况的资料,应在放行货物后送交海关和海关和地区海关管理局禁止和限制司,以便对货物进行分析和控制。 在使用海关管制形式的货物放行后,对限制使用有条件放行货物的条件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

根据EAEU海关法第310条适用海关管制表格的理由是存在违反EAEU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的风险。

此类风险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 在向海关申请有条件放行货物之前,申报人对《行政法典》第十六章规定的海关行政违法行为负有行政责任;
  • 关于申报人的信息载于统计报告35-TNR"关于提交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的无效文件的确认案件的信息"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于2015年3月31日N589号命令批准;
  • 关于有条件制造产品的制造商,位于Rosaccreditation官方网站上的合规文件统一登记册包含有关取消(终止)合规文件的信息;
  • 对于有条件制造产品的声明人与之签订合格评定合同的认可人员(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室),Rosaccreditation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认可人员统一登记册包含有关产品合格评定领域违规行为的信息;
  • 申报地和实际放置货物的地点位于不同的海关当局。

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交相关许可证,以及通过修改和补充,在货物申报的第44栏中提交有关许可证的信息,确认货物有条件放行后遵守禁止和限制。

海关机构的官员进行海关运作 与核实有关DT的,对海关当局统一自动化信息系统中存在的有关DT第44栏中规定的许可证文件的信息进行控制,该信息通过部门间电子交互系统(以下简称SMEV)与Rosaccreditation获得。

如收到错误通知或以"未找到资料"字样形式发出的通知,建议海关当局的一名官员进行与核实DT有关的海关业务,利用互联网资讯及电讯网络,在Rosaccredit官方网站(www.fsa.gov.ru )和(或)欧亚经济委员会(www.eurasiancommission.org )。

在信息系统中没有关于许可证文件的信息的情况下,海关官员拒绝对DT中所述的信息进行更改(添加)。

为在EAEU市场("EAC")上贴上单一流通标志的产品而有条件放行商品

根据在EAEU市场上申请单一产品流通标志(以下简称单一流通标志)的程序,经根据关税同盟委员会2011年15月7日第711号决定 如果产品已通过EAEU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并经有关产品合格评定形式的文件确认,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产品进口商有权用单一处理标记标记。

考虑到在产品上应用单一流通标志应在海关当局放行货物进入流通之前进行,根据UTOVEK的说法,在下列情况下,在收到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后,可以:

  1. 由外国制造商-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其生产地点进行标记;
  2. 由制造商授权的人--如果大规模生产的产品在生产地没有被外国制造商标记为单一处理标志,则在将货物置于海关仓库的海关程序后,或在有条件放行国内消费的海关程序后,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按该人的意愿进行标签;
  3. 进口商-就单独一批供应的产品而言,其标签可由该人在将货物置于海关仓库的海关程序下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或在将货物置于有条件放行供国内消费的海关程序下后在其他地方进行。

海关可有条件放行,但在生产地未加标记的货物,可由海关有条件放行。:

  • 申报人在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未对行政法典第16.20条规定的海关事务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 申报人提出了有条件放行货物的合理要求,以防止由于产品上没有单一流通标志而提交有关货物(与产品无关)的无效文件和(或)有关货物(与产品无关)的信息,以及货物不转让给第三方的义务,包括通过以任何其他方式出售或转让或以任何形式使用;
  • 声明人是根据EAEU法律授权适用于产品址的单一标志。

应当指出的是,在海关放行程序下放置货物供国内消费是有条件的,只有在DT中没有指明有关遵守文件的资料的情况下,才可能用单一流通标志标记货物。 与此同时,声明人的动机上诉必须包含有关此类合规文件的信息。

在有条件放行货物后,向海关当局提交有关许可证,更改和增加DT第44栏的许可证资料,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禁止和限制,亦可同时提交附有单一流通标志的产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