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法4的海关评估基于评估货物(相同或同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最大批次出售的单位货物的价格,不迟于评估货物进口至交易参与者之日起90天,谁不是一个相互依赖的人与卖方。
为了将价值或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海关价值的依据,此销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海关价值确定内部价格该产品规定从后者中分配那些只适用于国内市场的要素,即在将评估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领土后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应列入海关价值。
该法第22条第3部分规定,从一单位货物的价格中扣除下列成分:
此外,根据该法第22条第4部分,如有必要,由于组装或进一步加工而增加的价值将从货物的价格中扣除。
在选择销售时,有必要考虑到这一点
概念"在不变的条件下销售货物"是指,生产性质的操作(包括装配),进一步处理过程货物等 被视为改变进口货物状况的操作。 不考虑为国内市场开箱,简单重新包装;自然变化(货物收缩,液体蒸发)也被认为是保持不变。
使用方法4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选择在进口到该国后向第一商业水平的国内买家出售最大汇总(aggregate)数量的货物的价格,而不是与进口商有关。 要确定这样的数量,有必要总结以一定价格销售所有商品的数据。 以一个价格出售的最大商品单位总数,并将代表最大的商品单位总数。
在这种情况下,以一个价格出售的商品单位数量最多是130。 因此,作为根据方法4确定海关价值的基础,将使用金额为$180的最大聚合批次的货物单价。
如同一批货物以不同的单价出售,则以其中最低的一批货物作为确定海关价值的依据。
如果不是全部货物已售出,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应针对每个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关于应用方法4所售数量是否充足的决定。 对于昂贵的产品(设备),两个或三个单元的销售可能就足够了,并且对于销售例如小型备件,200-300件的销售可能被认为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