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新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年生效2020年1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条款规范了买方和卖方的主要义务,并适应了现代世界贸易惯例。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变得更加方便,使用户更容易选择适合特定情况的规则。

在本文中,我们将描述如何正确使用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年,解释它们的基本原则,并找出如何最好地将它们纳入对外经济合同.

我们将描述规则的基本原则,卖方和买方的主要角色和责任,交货规则,风险分配以及规则与进出口销售合同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找出如何选择销售合同的最正确的条款,并突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年相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的主要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做什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解释了十一个普遍接受的贸易术语名称的内容,

卖方没有必要将货物装载到任何车辆上,他也没有义务履行出口所需的手续(如果有的话)。

" >EXW,FCA,FAS,

FOB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如有)。

" >离岸价
,CFR,到岸价,运费。 买方支付货物保险。 风险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使用本术语时,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输费用。 在使用CPT一词时,卖方将货物转移到承运人或卖方指定的另一人在商定的地点(如果该地点经双方商定并履行其交付义务)。 该术语包含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和成本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交叉。 

" >CPT
,CIP,DPU,DAP,DDP 反映销售合同下的商业惯例,并说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关系中谁和谁的责任,谁组织货物的运输或保险,谁起草货物装运文件和出口或进口许可证。 何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换句话说,当卖方被认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哪一方负责哪些费用,例如运输、包装、装卸、检查或与安全有关的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以a1/B1的形式以一套文章的形式涵盖这些领域。  A条代表卖方的义务,b条代表买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不做什么 202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本身不是销售合同,因此不会取代它。 它们旨在反映任何一种商品的贸易惯例,而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商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不适用:

  • 合同的状态(无论是销售合同);
  • 所售产品的规格;
  • 时间、地点、付款方法产品;
  • 合约货币;
  • 在违反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法律保护方法;
  • 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延迟和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后果;
  • 制裁的后果;
  • 关税的引入;
  • 禁止出口或导入;
  • 不可抗力或困难;
  • 知识产权;
  • 违反合同时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方法、地点或法律。
  • 出售商品的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转让。

这些是各方必须在其销售合同中规定具体条件(条款)的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本身不是销售合同,当它们包含在现有合同中时,它们成为此类合同的一部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也没有定义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可以对合同适用法律制度,包括国际,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内强制性法律,例如关于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如何最好地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纳入合同

如果双方希望将Incoterms2020规则应用于其合同,则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如下:"[选定术语Incoterms][命名端口,地点或点]Incoterms2020(Incoterms2020)",例如,CIF上海Incoterms2020。

如果没有说明规则的年份,可能会产生棘手的问题。 当事人、法官或仲裁员应能够确定应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哪个版本。 更重要的是所选择的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的命名地点的指示。 在所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中,除C组条款外,指定地点是指货物"交付"的地方,即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地方。 就D组而言,指定地点意味着交货地点以及目的地,卖方有义务安排运输到这一点。 根据C组的条款,指定地点表示卖方有义务安排和支付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但不是交货地点或港口。

在以离岸价出售货物时,装运港的不确定性使双方都怀疑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装载和运输货物的船只,以及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放在船上以便将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以及关于CPT条款的合同,如果没有明确指出指定的目的地,就会引起双方对卖方有义务签订运输合同和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怀疑。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好在所选术语Incoterms中尽可能准确地在地理上指定港口,地点或点的名称。 当销售合同中包含特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时,不需要使用商标符号。要熟悉有关商标和版权的规则,请点击链接。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中的供应、风险和成本

在术语的三个字母指定之后命名的地点或港口,例如Cip符拉迪沃斯托克或Cif Nakhodka,对于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至关重要。 根据所选择的术语Incoterms2020,这样的地方是指货物被认为已由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地方或港口,"交付"的地方,或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的地方或港口,即目的地,

A2段定义了所有Incotems2020条款的"交货"地点或港口。 它在风险和成本方面都至关重要。 根据条款EXW和FCA(在卖方的处所),这个地方或港口是最接近卖方,并根据条款DAP,DPU和DDP-最接近买方。 交货地点或港口表明风险根据a3段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地点。 正是在这个地方或港口,卖方提供货物,如a1段所规定的,在此之后,买方不能要求卖方的损失或损害的货物发生在这一段之后。

A2点下的交货地点或港口也指a9点下的关键点,该点规定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成本分配。 一般来说,交货点之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交货点。

极端和中间位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四个传统组

直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编辑将这些术语合并为四组:E,F,C和D,其中e和D组在交货点的极端极点,F和C组在它们之间。 自2010年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分组的基础上使用的运输类型的术语,前者的系统仍然是有用的理解交付点。 因此,EXW交货点代表买方接收货物的约定点,而不管买方将把货物运往哪个目的地。 相反,根据DAP,DPU和DDP,交货点也意味着卖方或他的目的地承运人我们必须运输货物。 对于EXW,风险转移发生在运输开始之前,而根据D组条款,它发生在运输的最后阶段。 此外,根据EXW,同样根据FCA(在卖方的场所),卖方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无论货物是否实际到达目的地。 在第二种情况下,只有当货物实际到达目的地时,卖方才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EXW和DDP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两端的两个术语。 但是,在国际合同中,当事人必须考虑替代条款。 例如,根据EXW,卖方只有义务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这会给卖方和买方带来货物装货和出口清关方面的问题。 卖方最好按照FCA条款进行销售. 同样,根据DDP,卖方对买方负有只能在买方国家履行的义务,例如,实施进口清关。 卖方在买方国家履行此类职责可能在物理上或法律上非常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建议卖方考虑以DAP或DPU条款销售货物。

在两个极端组E和D之间,有F组的三个项(FCA,FAS和FOB)和c组的四个项(CPT,CIP。 CFR和CIF)。 对于F组和C组的所有七个条款,交货地点在预期运输的卖方一方,因此这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下的销售通常被称为"装运"销售。

例如,交货发生了:

  • 根据CFR、CIF和FOB将货物放在装运港的船上;或
  • 根据CPT和CIP将货物转让给承运人;或
  • 通过将其装载到买方提供的车辆上,或根据FCA将其交由买方承运人处理。

根据f组和C组的条款,主要运输的风险转移到卖方一方,因此卖方被认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无论货物是否实际到达目的地。 这一特点包括在"装运"销售中,在运输的初始阶段,交货发生在卖方一方,是f组和C组的共同条款,无论它们是海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还是用于任何(任何)运输方式的条款。

F组和C组的条款在卖方或买方订立合同或组织货物在交货地点或港口以外的运输方面有所不同。 就F组而言,这是由买方安排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根据C组的条款,这种义务被分配给卖方。

考虑到卖方签订c组任何条款的运输合同或在交货后组织货物运输,双方需要知道运输应该组织的目的地,并且这个地方被添加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名称中,例如"大连的CIF港口"或"CIP上海"。 无论指定的目的地是什么,它不是也永远不会是交付的地方。 风险在交货地装运或转移货物时转移,但是,运输合同必须由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之前签订。 因此,就c组而言,交货地和目的地绝不是同一个地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和承运人

根据f组和C组的条款,货物放置在例如船上的事实或它们被转移或放置在承运人处置的事实决定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时刻。 因此,这一时刻是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刻。 鉴于这两个重要的后果,有必要确定谁是承运人,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承运人,其中每一个提供了一个单独的运输臂,例如,公路,铁路,空运或海运。 当然,如果卖方选择与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更安全的选择,该承运人根据所谓的"通过"运输合同负责整个运输链,则没有问题。 但在没有"通过"运输合同的情况下,货物可以(使用CIP或CPT规则)转移到公路承运人或铁路公司,以便进一步转移到海运承运人。 在完全海上运输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例如,货物最初被转移到河流或支线海上承运人,以便随后转移到海洋承运人。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出现了,卖方在什么时候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他何时将货物转移给第一,第二或第三承运人?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给出初步评论。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是根据卖方或买方的运输合同(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C或F一词的选择)雇用的独立第三方,但由于卖方或买方独立进行所售货物的运输,因此如果完全不涉及该独立第三方,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最有可能的是,这种情况发生在d组(DAP,DPU和DDP)方面,当卖方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买方时。

因此,在Incoterms2020中,根据D组的条款,卖方被指控缔结运输合同或组织运输,换句话说,通过自己的运输工具。

问题是卖方在什么时候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他什么时候将货物转移给第一,第二或第三承运人? 这不仅仅是一个运输问题,它是一个重要的购买和销售问题。 它不包括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货物的卖方或买方可以从运输合同中提出索赔。 购买和销售的问题如下: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承运人参与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运输,那么在运输链的哪个点上,货物的转移意味着交货时刻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有必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所涉及的众多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卖方和/或买方与这些众多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很复杂,并取决于个别运输合同的条款。 因此,例如,在任何这些运输合同链中,一个承运人,例如,实际上执行一个公路运输部门,很可能在与海运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充当卖方的代理人。

如果双方就FCA条款达成协议,Incoterms2020规则就这个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根据FCA,相关承运人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地点或地点向其转让货物。 因此,即使卖方聘请公路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到约定的交货点,风险也不是在该地点传递,也不是在将货物转移到卖方吸引的承运人的过程中传递,而是在 因此,在以FCA条款销售时,尽可能准确地指定交货地点或地点的名称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卖方雇用支线船舶或驳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雇用的船舶,则在FOB条款下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提供了一个类似的方法,交付被认为是完成时,货物被放置在船上买方的承运人。

根据C组的规则,情况更加复杂,很可能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导致不同的结果。 根据CPT和CIP,卖方根据第A2款将货物转让给的第一个承运人很可能被确认为相关承运人(除非双方已就交货点达成一致)。 买方对卖方与第一或后继承运人之间,或第一承运人与后继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无所知。 但是,买方知道货物是"在途中",并且就买方所知,当货物由卖方转移到第一承运人手中时,"旅程"开始。 因此,风险在转移到第一承运人的早期阶段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如果卖方使用支线船舶或驳船将货物运送到商定的装运港(如果有的话),CFR和CIF也可能出现同样的情况。 在一些法律制度中,可能会提出类似的做法:当货物被放置在商定的装运港(如果有的话)的船上时,交货就会发生

这样的结论,如果被接受,可能看起来过于苛刻的买方。 当货物转移到第一个承运人时,根据CPT和CIP的条款出售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个阶段,买方不知道第一承运人是否对有关运输合同下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买方不是此类协议的一方,对其没有控制权,也不知道其条款。 尽管如此,买方最终将从货物转让的最早一刻起承担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可能没有第一承运人的赔偿。

尽管买方在运输链的早期阶段最终承担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但与此同时,通过这种方法,他对卖方有补救措施。 根据第A4款,卖方有义务"从约定的交货地点(如果有的话)到指定目的地,或如果约定的,在该地点的任何地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即使风险在货物按照条款转移到第一承运人的那一刻转移给买方。 A2/A3,如果这种第一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不负责将货物通过运输到指定目的地,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卖方仍然根据第A4款对买方负责。 最重要的是,卖方应订立运输合同到销售合同中指定的目的地。

买卖协议的条款及其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C组和F组而言,关于承运人在卖方和买方之间交付货物中的作用的争议提出了一个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在运输合同或通常伴随出口合同的其他合同中,例如在保险合同或信用证中,起什么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不是此类其他协议的一部分,包括在购买协议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规范并仅适用于购买协议的某些方面,但是, 货物通过一系列合同进行出口和进口,也就是说,在理想的世界中,一个合同必须与另一个合同进行谈判。 例如,销售合同要求根据运输合同向卖方/托运人出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而卖方根据该单证签发的运输单证/托运人/受益人可以通过信用证收到付款。 随着所有三个协议的一致性,一切都进展顺利,但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就会出现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内容,例如a4/B4和a6/B6段中的运输或运输单证,或a5/B5段中的保险范围,对承运人、保险人或任何涉及的银行都不是强制性的。 因此,承运人仅有义务根据与另一方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要求签发运输单证,但他没有义务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则签发运输单证。 同样,保险人有义务根据与购买保险单的一方商定的级别和条件发布政策,而不是符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的政策。 当然,银行将只考虑信用证中包含的文件要求,如果有的话,而不是购买协议的要求。

但是,确保与承运人或保险人商定的运输条件或保险条件,或信用证的条件,与销售合同中就拟订立的相关合同或拟收到和提交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一致,符合链内各种合同的所有各方的利益。 这项任务没有分配给承运人,保险人或银行,其中没有一个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因此,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约束的一方。 然而,试图确保合同链的各个部分重合(起点是销售合同)符合卖方和买方的利益,因此,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条款-海运和内河运输以及所有类型的运输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规则中引入的任何类型或运输方式的术语之间的主要区别已被保留(包括EXW,FCA,CPT,CIP,DAP,DPU(前" >那个)和DDP),以及海运和内河运输的条款(包括FAS、FOB、CFR和CIF四个所谓的"海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旨在用于卖方将货物放在海港或内河港口船舶的船上(或船边)的情况。 这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点。 在使用这些条款时,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在于买方,从这个港口开始。 其余七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任何类型或运输方式(所谓的"多模式")的目的是在哪里使用

  1. 卖方将货物转让给承运人或交由承运人处置的地点,或
  2. 承运人将货物转让给买方的地点,或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的地点,或
  3. (a)和(b)款
  4. 不是"在船上"(或根据FAS-"沿着侧面")的船只。

这七个国际贸易术语中的每一个术语的风险供应和转移取决于使用哪个特定术语。 例如,根据CPT,当货物转移给卖方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交货发生在卖方一方。 另一方面,根据DAP,当货物被放置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的买方处置时,交货发生。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规则的呈现顺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 重要的是要强调两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之间的差异,以便在销售合同中使用适当的术语,具体取决于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时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为特定类型的合同选择错误的术语。 买方应订立哪种类型的运输合同? 买方是否对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在指定的陆地点或最接近该点的港口接受货物? 例如,指定地面点(例如,机场或仓库)的FOB买卖协议没有多大意义。  同样,当买方期望货物交付到买方所在国家的陆地点时,在CIF购买和销售协议中指定命名海港也没有多大意义。 卖方是否应将运输和保险合同签订到双方预期的最终陆地目的地,或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海港?

差距,重叠和不必要的成本很可能发生-而这一切都是因为错误的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选择为特定的合同。 使不幸的选择"错误"的原因是缺乏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中相互反映的两个最重要元素的关注,即港口,交货地点或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滥用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原因是,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被认为仅仅是一个价格指标:一个或另一个EXW,FOB或DAP价格。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方面使用的缩写无疑是用于计算价格的公式的方便缩写。 然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不仅或甚至主要是价格的指标。 它们是卖方和买方根据普遍认可的销售合同形式相互承担的共同义务清单,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指定风险转移发生的港口,地点或交货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术语的呈现顺序

每个国际贸易术语的所有十个A/B文章都很重要,但其中一些更重要。 事实上,在每个学期内,十条的内部表述顺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Incoterms2020中,每个术语的呈现顺序如下:

  • A1/B1一般责任
  • A2/B2交货/接受交货
  • A3/B3风险转移
  • A4/B4运输
  • A5/B5保险
  • A6/B6交付文件/运输文件
  • A7/B7出口/进口清洁
  • A8/B8检验/包装/标记;标记
  • A9/B9成本分配
  • A10/B10通知书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中,在a1/B1段中规定了双方在货物及其付款方面的主要义务后,风险的交付和转移被置于更突出的位置,即分别在

接下来是:

  • 支持合同(a4/B4和A5/B5,运输和保险);
  • 运输文件(A6/B6);
  • 进出口清洁(A7/B7);
  • 包装(A8/B8);
  • 开支(A9/B9);及
  • 通知(A10/B10)。

习惯点a/B的呈现顺序的这种变化需要一些时间。 希望现在交货和风险已经变得更加明显,商家将更容易识别各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之间的差异,即卖方"交付"货物给买方的不同时间点和地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首次以概述11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传统格式出版,并以新的"横向"格式在上述标题下概述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10篇文章,首先与卖方有关,然后与买方有关。 因此,现在更容易看到fca下的交货地点和DAP下的交货地点之间的差异;或者根据CIF向买方收取的成本项目与根据CFR向买方收取的成本项目相比。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和2020年之间的差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的最重要举措是重点改进演示格式,以指导用户为购买协议选择适当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条款。 所以:

  1. 在本介绍中,特别注意术语的正确选择;
  2. 更清楚地解释了买卖协议与相关协议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3. 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最新解释;以及
  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的呈现顺序已经改变,这使得交付和风险更加明显。

这些变化虽然看起来很小,但表明国际刑事法院为协助国际贸易界顺利进行进出口交易作出了重大努力。

除了一般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相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实质性的变化。 在考虑它们之前,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之后发生的贸易惯例的一个重要变化,国际刑事法院认为,不应该导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的调整,即出现毛额-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货物和液体燃料的运输"为提高航行安全而提出的修正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2条,托运人有义务在使用经校准和认证的设备运输集装箱时称重,或在加上空集装箱重量的情况下称重集装箱的内容。

无论如何,VGM必须由载体固定。 不遵守这一要求将根据《SOLAS公约》受到制裁,其中包括集装箱"不得装载到船舶上",见MSC1/Circ第4.2段。1475(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

根据规则,集装箱的重量必须由托运人通过称重装载的集装箱来检查(认证),或者通过称重将被装进集装箱的单位/货物物品,随后将它们的重量与空

托运人有义务不迟于船舶计划出发前24(二十四)小时,向货代提供所收到的可靠信息,其数量如下:

此外,我们提请注意,由于符拉迪沃斯托克港集装箱称重案件的增加,有关集装箱货物重量的可靠信息显着减少了货主在提单重量数据与称重法

如在任何方向发现与申报重量有500公斤的差异,海关会把货柜放上去进行100%的检查,并对货柜的内容物进行称重。

" >VGM.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检查集装箱毛重的指南出现在2016年。 由于这种情况发生在2010之后,因此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磋商框架中存在一些压力,以明确谁-卖方或买方-应该履行此类职责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工作组发现,与VGM相关的责任和成本过于具体和复杂,无法在Incoterms2020中明确提及。

回到Incoterms2020与Incoterms2010相比所做的更改,应突出显示以下内容:

 

A -提单;提单附有旁注和术语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开放描述 A面标记的提单和术语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闭描述

在通过海运以FCA条款销售货物时,卖方或买方(或者更有可能的是,与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可能需要带有船上标记的提单。  然而,根据FCA,交付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完成的。 不可能完全确定卖方将能够收到承运人的船上提单。 这种承运人受运输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只有在货物实际上船后才有权签发船上提单。

为了考虑到这种情况,fca Incoterms2020的第A6/B6段现在提供了一个额外的选项。 买方和卖方可以同意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装载货物后向卖方签发提单,之后卖方将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此提单,通常是通过银行。 国际商会承认,尽管船上提单和FCA交货的这种有点不幸的组合,但这考虑到了市场的明显需求。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即使有了这个额外的选择,卖方对买方没有任何关于运输合同条款的义务。

是否仍然可以断言,如果集装箱中的货物在装船之前由卖方通过转移到承运人的方式交付给买方,那么建议卖方以FCA条款出售,而不是FOB?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不同之处在于,当这样的卖方需要或想要带有侧面标记的提单时,fca Incoterms2020一词的a6/B6段中的一个新的附加选项规定了这样的文件。

 

B-列出费用的地方-打开说明 B-列出的费用-关闭说明

在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的新表述顺序中,费用反映在每个术语的a9/B9段中。 然而,除了这种转移之外,还有另一个变化将立即对用户变得明显。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分配给不同项目的各种成本传统上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不同部分中找到。 例如,与获得FOB2010交付文件相关的费用在a8段中提到,称为"交付文件",而在a6段中没有提到,称为"成本分配"。 但是,在Incoterms2020中,a6/B6点的等价物,即a9/B9点,现在列出了每个特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中分配的所有成本。 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的项目A9/B9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项目A6/B6更多。

我们的目标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单一的费用清单,以便卖方或买方可以在一个地方看到他们将在一个特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下产生的所有费用。 这些费用所涉及的条款中也提到了个别费用:例如,与以离岸价格获得文件有关的费用反映在第A6/B6段以及第A9/B9段中。 这个想法是,有兴趣专门为获取文件分配成本的用户将更愿意参考有关收到交付文件的特定文章,而不是列出所有成本的一般文章。

 

C-在CIF和CIP方面的不同级别的保险范围-开放描述 C-在CIF和CIP方面的不同级别的保险范围-关闭描述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规则中,CIF和CIP的a3段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研究所货物保险条件(LMA/IUA)或其他类似条件的"c"段的规定,自费进行货物保险,至少相当于最低保险范围"。 伦敦保险公司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条款规定了一些所列风险的复盖范围,同时考虑到个别例外情况。 相反,伦敦保险公司协会货物保险条件a条款的规定涵盖"所有风险",也考虑到个别例外情况。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开发期间的磋商期间,考虑了从条款C切换到条款A的可能性,这允许增加卖方提供的保险范围,有利于买方。 当然,这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费用。 相反的做法,即使用C条款,也得到了支持,特别是在参与海运商品贸易的人当中。

经过工作组内外的广泛讨论,决定为CIF术语和Cip Incoterms术语提供不同的最低复盖范围。 在第一种情况下,更有可能在海上商品交易中使用,维持了现状,并使用了伦敦保险公司研究所货物保险条款的违约条款,尽管各方当然可以就更广泛的复盖范围达成一致。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关于术语Ci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现在有义务提供保险复盖范围根据条款A的货物保险的伦敦保险公司的研究所,虽然各方,当然,也可以商定较低水平的复盖范围。

 

D-卖方或买方自己的车辆在FCA,DAP,DPU和DDP方面的运输组织-开放说明 D-卖方或买方自己的车辆在FCA,DAP,DPU和DDP方面的运输组织-关闭描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货物从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情况下,货物由卖方或买方为此目的雇用的第三方承运人运输,具体取决于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

然而,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开发期间的讨论中,很明显,有些情况下,尽管货物必须从卖方运输到买方,但这可以在没有任何第三方承运人参与的情况下完成。 因此,例如,在使用D组的条款时,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卖方在不将此功能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下组织运输,即使用他自己的车辆. 同样,在FCA下购买时,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买方使用他的车辆提取货物并将其交付给他的场所。

规则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考虑到这一点,明确允许不仅订立运输合同,而且简单地提供必要的运输。

 

E-将缩写从DAT更改为DPU-打开描述 E-将缩写从DAT更改为DPU-关闭描述

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AT和DAP的唯一区别是,根据DAT,卖方将货物从到达的"" >终端机"车辆,而根据DAP,卖方交付时,货物被放置在买方处置一个到达的车辆准备卸货。 还应该回顾的是,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对dat一词的解释中,"终端"一词的定义是广义的,意思是"任何地方,关闭与否。..".

国际刑事法院决定对dat和DAP两项条款进行修改。 首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的这两个术语的呈现顺序已经改变,并且术语dap,根据该术语在卸载之前进行交付,现在放置在术语DAT之前。 其次,术语DAT的名称已更改为DPU(在目的地送货处于卸载状态(送货上门)),其中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端"。 但是,如果这样的地方不在终端,卖方必须确保他打算交付货物的地方是他可以卸载的地方。

 

F-将安全要求纳入义务和运输成本-公开说明 F-将安全要求纳入运输义务和成本-关闭说明

回想一下,关于Incoterms2010中的安全要求,每个术语的a2/B2和A10/B10段都有相当一般的说明。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后,安全问题在本世纪初变得司空见惯的第一版。 这些问题和由此产生的运输做法现在已经确立。 关于这些运输要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每个术语的A4和A7段明确规定了安全相关责任的分配。 与满足此类要求相关的费用在费用项目中被赋予了更突出的位置,即在a9/B9段中。

 

用户电子解释-打开描述 用户电子解释-关闭描述

2010版本中包含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开头的解释现在称为"用户解释"。 他们解释了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术语的基础知识,例如何时应该使用,何时发生风险转换,以及成本如何在卖方和买方之间分配。 这些解释旨在

  • (a)在为特定交易选择适当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时,帮助用户清楚有效地浏览规则;
  • (b)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管辖的争议或合同作出决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就可能需要解释的问题提供解释。

更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的自由裁量权

有时双方希望改变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不禁止这样的变化,但在这方面存在危险,以避免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尽可能清楚地提供此类变化的预期后果。 例如,如果合同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规则改变了成本分配,各方应清楚地表明他们是否打算改变交付的地点,风险转移给买方。

总结一下,可以看出,新版本已经做出了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不包含,术语的名称没有改变,除了术语DAT(" >在码头交付)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在新版本中,它被替换为DPU(送货地点卸货). 所以现在我们谈论的是任何可以卸载货物的目的地,而不仅仅是码头。

在新版本的单独规则中,对当事人的义务、保险负担的分配、当事人使用自己的运输(不涉及承运人)的可能性提出了更多的选择,并澄清了与使用每个条款有关的全部费用清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则可以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适用。 与此同时,您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版本的规则。 在这方面,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规范其关系的国际贸易参与者,在指定供应基础时,建议指出他们打算使用哪个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将在未来10年内有效,直到203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的下一次修订定于20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