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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AEU技术法规"关于儿童游乐场设备安全"的过渡条款(EAEU TR042/2017)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7月11日第83号决定。

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第2款、2014年12月23日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第98号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委员会条例》(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第1号)第3款和《欧亚经济委员会条例》附件第2号第11款,考虑到发展、通过程序第38段第五段,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6月20日第48号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的修订和取消,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1. 确立了:

(一)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法律或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立法所规定的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的评估文件EAEU042/2017)(以下分别为-产品,技术法规),直至技术条例生效之日,有效期至其有效期届满为止,但不迟于01.06.2020.

从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不允许签发或接受关于评估产品符合以前由联盟法律或成员国立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文件;

b)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允许在欧盟法律或成员国立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生效之日之前,在成员国领土内生产和释放不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而不含产品强制性合格评定文件,也不含国家合格标志(市场上流通的标志);

c)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如果有在技术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发布或通过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的评估文件,则根据联盟法律或成员国立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允许在成员国领土内生产和释放产品。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产品标有国家合格标志(市场流通标志)。

标记;标记此类产品不允许在联盟市场上有单一的产品流通标志;

d)本款"b"和"c"项规定的产品的流通是允许在这些产品的指定使用寿命期间,由操作文件确定的。 在指定的使用寿命期满后,不允许为本产品的预期目的而操作(使用)。

  1. 欧亚经济委员会技术法规理事会成员(部长)V.N.Koreshkov与成员国一起准备在技术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在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会议上进行审议:

a)制定(修订、修订)州际标准的计划草案,其结果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的州际标准,包括适用和履行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实施技术法规对象合格评定所必需的抽样规则;

b)产品的草案清单,其提交的报关单是伴随着提交的文件对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的评估。

  1. 本决定自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通过欧亚经济联盟"关于儿童游乐场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TR EAEU042/2017)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但不早于本决定正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