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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国家的海关拒绝程序

第二百五十一条。 海关对国家的拒绝程序的内容和适用

  1. 海关程序有利于国家的拒绝是适用于外国货物的海关程序,根据该程序,这些货物免费转移到成员国的财产(收入),而无需支付进口关税,税收,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
  2. 货物放在海关程序的拒绝有利于国家获得联盟的货物地位。
  3. 有利于国家的海关拒绝程序不适用于下列货物:
    1. 禁止流通的货物根据其所有权(收入)的成员国的立法,此类货物的转移计划;
    2. 过期商品(消费,销售)。
  4. 适用有利于国家的海关拒绝程序的程序由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确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将货物置于海关拒绝程序下的有利于国家的条件

将货物置于海关拒绝程序下的有利于国家的条件是:

  • 根据本守则第7条遵守禁止和限制;
  • 由于适用了成员国国家机构规定的海关费用程序而缺席,除非成员国立法另有规定,否则这些费用不能以销售货物所收到的资金为代价偿还;
  • 根据本法第251条第4款,遵守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所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