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2和3基于相同的原则:另一笔交易下的货物价值作为确定进口(价值)货物海关价值的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先决条件是海关价值比较的商品用方法1测定。 这些方法的差异在于相同和同质商品的概念。
下均质的它是指虽然在所有方面都不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征并由相似组件组成的商品,这使它们能够执行与评估商品相同的功能并在商业上可互换(该法第21条第1部分)。
在确定货物的一致性时,考虑到以下特征:
如果货物的设计、开发工作、装饰和设计以及其他类似的工作是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后进行的,则货物不被认为是同质或相同的。
因此,在决定货物是否可以被视为同质时,有必要分析以下参数:
相同特性的婴儿尿布是从位于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制造商进口的。 与此同时,每个尿布制造商都有自己的商标。 然而,这些公司制造的尿布具有相同的标准和相同的质量。 它们在进口国的市场上享有同样的声誉。 这些产品可以被认为是相同的还是同质的?
虽然制造商使用不同的商标,但尿布在市场上具有相同的标准,质量和声誉。 因此
1)由于纸尿裤有不同的商标,因此不能被视为相同的商品;
2)另一方面,虽然尿布在所有方面都不相同,但它们仍然具有相同的特性,这使它们有机会执行相同的功能。 由于这样的事实,即货物是考虑到相同的标准,从相同的原材料,在质量和信誉方面在市场上是相同的,并有一定的商标,他们应该被认为是同质的,即使不
碳酸饮料"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也是同质商品。
相对于其他要求,同类商品成交价的方法与同类商品成交价的方法类似。
方法2和3很少使用,因为1)法律对其应用规定了相当严格的要求;2)为了正确选择比较货物并实施适当的调整,需要申报人和海关官员对货物本身(商品科学)及其销售特征的特殊知识;3)不断更新,广泛,可靠,全面的价格基础。
如果海关价值不能通过方法确定B和3,采用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