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当局就申报所作决定的分类

 

10. 允许放行货物

-

11. 放行须执行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货物,但放行编号为12及13的货物除外

-

12. 放行具有EAEU海关法典第121条规定特征的货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海关、其他文件及(或)资料检查完成前放行货物的特点
1.放行货物在完成海关检查之前,在货物放行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由海关当局进行,前提是已支付关税,税收 为履行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确定的数额缴纳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下列情形和成员国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海关监管立法确定的情形外,还规定了货物申报所计算数额的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和担保。
2. 在下列情况下,不执行缴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义务:
1)货物申报人是授权的经济经营者;
(二)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如果海关运作根据本法第405条,海关代表代表申报人履行,该海关代表与申报人共同承担缴纳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确保履行缴纳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如果委员会确定的条件和在委员会确定之前--由成员国的立法规定。
4. 按照本法第9章和第75条的规定,执行缴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义务。
5. 如果海关机构发现迹象表明可能适用禁止和限制和(或)措施以保护以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和(或)根据联盟条约第50条建立的形式以外的形式建立的内部市场,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 其他职责,而不是由声明人确认其遵守.

13. 放行具有EAEU海关法典第122条规定特征的货物

第一百二十二条。 指定海关检查时放行货物的特点
1. 海关当局在收到放行前指定的海关检查结果前放行货物,但按照货物申报的数额缴纳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并为履行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五款确定的数额缴纳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义务提供担保,但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款规定的除外本条第3款,以及成员国根据本条第2款第2款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所确定的案件。
2. 在下列情况下,不执行缴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义务:
1)货物申报人是授权的经济经营者;
(二)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3. 根据本法第405条,海关代表代表申报人和代表申报人进行海关业务的,与申报人有共同义务缴纳关税、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确保履行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符合委员会确定的条件,并在委员会确定条件之前--由成员国立法规定,则不得提供税款、特别、反倾销、反补贴税。
4. 按照本法第9章和第75条的规定,执行缴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义务。
5. 如果海关机构发现迹象表明可能适用禁止和限制和(或)措施以保护以特殊,反倾销,反补贴税和(或)根据联盟条约第50条建立的形式以外的形式建立的内部市场,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 其他职责,而不是由声明人确认其遵守.

14. 放行具有EAEU海关法典第123条规定特征的货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行政违法行为中放行货物的特点或罪行
在发现行政犯罪或犯罪的情况下,在行政犯罪(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完成或刑事诉讼程序完成之前放行货物由海关当局进行,但这些货物尚未按照成员国的

20. 有条件放行货物

-

40. 报关单在货物放行前撤回

-

50. 《欧盟海关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款规定的,撤销报关后,解除货物放行

4. 应申报人的要求,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为外国货物 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货物,可以在海关放行货物前或海关放行货物后,在货物实际离开本联盟关税地区前,由其提取。
5. 应申报人的要求,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注册报关单联合货物在考虑到本条第6款的情况下,他可以在货物实际离开联盟海关领土之前,包括在海关当局放行货物之后,将其撤回。
6. 应申报人的要求,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为完成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或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而置于出口海关程序下的联盟货物的海关:
1)如该等货物位于非斯或在自由仓库的领土上,包括海关当局放行货物后;
(二)货物位于自由经济区境外或自由仓库境外,并未实际离开欧盟关税区的,须同时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交报关单,将货物置于另一海关程序下。
------
9. 在定期报关期间,未将货物申报中申报的货物提交申报期间登记的海关当局,或者在本条第8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从联盟关税地区出口的,必须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8款的规定撤回该货物申报。

51. 在EAEU海关法典第116条第10款规定的情况下,货物的放行被取消

10. 申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本条第九款的规定对撤销申报采取行动的,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取消放行货物。

52. 在根据EAEU海关法第118条第4款第二款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声明人的合理要求取消货物放行

4. 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款以及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所规定的情形,海关当局撤销货物放行。
委员会和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在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确定海关当局根据申报人的合理要求取消放行货物的情况和条件。
取消放行货物是利用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形成电子文件或在报关单上贴上适当的标记。
执行与取消货物放行有关的海关业务的程序由委员会确定,并且在委员会未规定的部分-根据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

60. 货物放行截止日期已暂停

-

61. 货物放行期限的暂停期限已延长

-

62. 暂停货物放行期已被取消

-

70. 放行货物的期限已经延长

-

82. 海关申报被视为未提交

-

90. 放行货物被拒绝

-

92. EAEU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