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关检查-海关管制的一种形式,包括对货物进行目视检查,包括个人的车辆和行李,货物集装箱,海关印章,印章和其他识别手段在不开放车辆货位(舱)和货物包装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拆卸,拆卸,破坏被检查物体(包括个人行李)及其部件的完整性,但在海关管制期间以海关检查处所和领土的形式进行的这种检查除外。
  2. 海关检查是为了检查和(或)获取有关货物的信息而进行的海关管制,以及用于检查货物,车辆及其货位(隔间)上是否存在海关印章,印章和其他识别手段。
  3. 海关检查可以在报关人、对货物有权的其他人及其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但这些人表示希望出席海关检查的情况除外。
  4. 海关检查的结果是通过起草海关检查报告,其形式由委员会确定,或通过在提交给海关当局的运输(运输),商业或海关文件上标明海关检查的事实来制定。
    对个人和(或)个人使用的车辆的行李进行海关检查时,只有在海关当局执行海关业务和(或)进行海关管制时使用的情况下,才会编制海关检查报告。
  5. 如果海关检查的结果是通过在提交给海关当局的运输(运输),商业或海关文件上标记海关检查的事实而发布的,则应有权管理货物的人的要求,海关官员:
    1. 在欧盟海关边境货物流动地点进行海关检查时-海关检查后不迟于2小时的工作时间;
    2. 在其他地方进行海关检查时-不迟于海关检查次日工作日开始后的2小时。
  6. 海关检查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有权管理货物的人或其代表,如果这些人被确认。
如果您需要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进行海关检查,只需写信给我们,我们将尽一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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