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未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完成临时出口海关手续的,在海关当局设立的临时出口海关手续期满前,履行出口关税的缴纳义务。
发生特定情况时,出口关税的缴纳日期被视为海关当局规定的临时出口海关程序的有效期。
4. 发生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时,应缴纳出口关税,如同将临时出口海关程序下的货物置于出口海关程序下,而不享受支付出口关税的好处一样。
出口关税的计算,适用海关对按照临时出口海关程序提交货物申报之日起生效的出口关税税率。
5. 根据本条第4款支付(收取)的出口关税金额应支付利息,如同对这些金额给予了延期支付,如果这是由货物被置于临时出口海关程序的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的。 这些百分比是根据会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应计和支付的。
6. 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款第三款或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款第三款或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按照本法第十章的规定,按照本法第十章退还(抵销)出口关税。
1. 临时出口货物按出口海关程序办理的,除成员国立法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另设一天外,适用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出口关税税率计算出口关税。
如果计算出口关税需要将外币兑换成成员国货币,则按照本款第一款规定的当天生效的汇率进行兑换。
2. 对放入(放入)出口海关程序的货物所支付(收取)的出口关税金额,应支付利息,如同对这些金额给予了延期支付,如果这是其境内货物被放入临时出口海关程序的成员国的立法所规定的。 这些百分比是根据会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应计和支付的。
1. 临时出口海关程序已终止的出口海关程序下的货物,除成员国立法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另行规定的日期外,适用海关报送临时出口海关程序下的货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出口关税税率计算出口关税。
如果计算出口关税需要将外币兑换成成员国货币,则按照本款第一款规定的当天生效的汇率进行兑换。
2. 对于已终止临时出口海关程序的货物,应支付(收取)的出口关税金额的利息,就这些金额,如果这是由成员国的立法规定的,则应支付利息。 这些百分比是根据会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应计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