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法5,考虑进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其成本。 要使用这种方法确定海关价值,需要有关被评估货物生产成本的信息,这些信息只能在俄罗斯境外获得。
通常,被评估货物的制造商在俄罗斯联邦的管辖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仅限于交易各方是相互依存的人并且制造商准备向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提交有关生产成本的必要数据的情况。
这些数据应以生产商或其代表所评估和提交的货物的生产有关的信息为基础。 这些资料应以其商业报告为基础,但条件是它们符合制造商所在国普遍接受的会计标准和原则。
在货物的海关价值根据该法第23条,下列组成部分应包括在内。
a) 材料的成本和制造商在生产所评估的商品所产生的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的材料被理解为:
材料的成本不包括内部税收生产国,如果他们在出口成品时受到退货。
生产成本应包括:
在根据该法第19条第1部分的材料和成本的组成中,还必须考虑到海关价值中包含的以下要素:
b)利润的数额和销售出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同类型的商品由其制造商的总费用的特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和其他费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的地方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总费用是俄罗斯联邦生产和销售货物的直接和间接费用,这些费用未列入上述费用的一部分(第p)。但是).
利润和总成本的数额也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确定,并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确定。
c) 出口商通常因向俄罗斯联邦交付此类货物而获得的利润。
作为申报人根据方法5申报的海关价值的确认,有必要对所有列出的要素进行适当的文件确认。 如果信息由制造商提供,则只能在他同意此类确认的国家进行确认。 这对成本添加方法的使用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如果向海关当局提交未经证实的数据,则应视为未经证实的数据,不一定反映实际状况。
所有这些困难使得方法5在实践中的应用极为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