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术语的字典格式,国际商业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是明确解释外贸领域最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 由于它们的使用,有可能大大减少不同国家解释贸易术语的不确定性,因为缔约各方往往不熟悉贸易伙伴国的各种贸易惯例,这最终可能造成误解、分歧和诉讼。/p>
&自1919年成立以来,国际商会一直促进国际贸易。 在1936年,国际商会ICC公布了一套国际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贸易术语的精确定义。 这样做是为了消除上述可能的困难。/p>
&修订及增补于1953, 1967, 1976, 1980, 1990, 2000, 2010 年,使这些规则符合现代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销售合同的标准条款,在国际公认的文件中预先定义,特别是在国际商会制定的标准销售合同中使用。/p>
&为庆祝其成立100周年,国际商会高兴地宣布筹备和a href="/zh-CN/informatsiya/incoterms/inkoterms-2020" title="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刊物 strong>I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sup>&®/sup> 2020/em>.. 这一最新版的规则将有助于企业为下个世纪的世界贸易做好准备。 但在本文中,我们将考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p>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本原则是/p>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范围仅限于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问题,与销售货物的供应有关(这里的货物一词意为"有形货物",不包括"无形货/p>
&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外,还有将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规则,以及当事人未能履行货物销售合同义务的后果,包括解除当事人责任的理由,这是由适用的法律或维也纳公约规定的。 条款的结构是按照相对于基本交货条款增加卖方义务量的顺序形成的。/p>
&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关键条件:是所有权转让时刻的监管应在合同中单独规定,重要的是所有权转让与向买方转让意外死亡风险或货物损坏风险相吻合。/p>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只有买卖协议的框架内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关系,而且,只有在某些方面。 与此同时,出口商和进口商必须考虑到执行国际销售交易所需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不仅需要购买和销售协议,而且还需要运输,保险和融资合同。/p>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其中一个合同,即销售合同。 应该强调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打算通过包括监管条件或单独商定的条款来取代完整的购买和销售协议所需的合同条款。/p>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规范违约的后果和免除责任由于各种障碍,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来解决。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初总是用于在货物销售跨越国界交付的情况下使用。/p>
&Incotrems不是一项国际条约。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提到Incotrems交付的基础,各个国家机构,主要是海关,以及考虑外国经济纠纷的国家法院,有义务考虑Incotrems的规定。/p>
&在一些国家,Incotrems具有法律效力,在与这些国家的居民签订供应合同时,在确定交易的适用法律方面,这一点尤为重要。 例如,在签订俄罗斯公司和乌克兰公司之间的货物供应合同时,在确定适用法律-乌克兰法律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Incotrems也必须强制适用。 因此,在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伙伴达成交易并且不想受到Incotrems的指导后,您应该具体说明这种情况。/p>
&在选择特定的交付基础时,有必要严格遵守Incotrems的术语。 最好用英语指定一个特定的术语. 在应用特定术语时,有必要指定一个特定的地理点(有时是确切的地点,例如在EXW基础上交付的情况下),其中卖方被认为已经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承担/p>
&请务必参阅Incotrems的编辑部。 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基本交货条款的细节。 因此,在合同中指定交付基础之前,例如FOB,有必要仔细研究基础,租船合同中指定的港口的海关,以便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准确分配成本。 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所有要求卖方提供保险的交货基地都由保险公司以最低条款(货物成本+10%)承保。/p>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各方错误地使用同样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术语,而假定采用另一种类型的运输。 这可能使卖方处于无法履行向买方提供适当文件(例如,提单、海运单或电子等价物)的义务的地位。 为此,每个术语的介绍都表明它是否可用于所有类型的运输或仅用于海上运输。/p>
&船上提单是卖方可以根据CFR和CIF条款提交的唯一可接受的文件。 提单有三个重要功能:/p>
&除提单外,其他运输单证将履行前两项指定功能,但不会控制过境货物到目的地的交付或使买方能够通过向其买方转让单证来出售过境货物。 相反,其他运输单据将指定有权在目的地接收货物的一方。 由于在目的地接收承运人的货物需要拥有提单,因此特别难以用电子单证代替提单。/p>
&通常会签发几份提单原件,当然非常重要的是买方或在向卖方付款时按照其指示行事的银行确保卖方转让所有原件("成套")。 这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规则/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规则/(Uniform Traditions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UCP"/)的要求。 ICC公开号50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