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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核查是海关管制的一种形式,包括核查:
    1. 报关单;
    2. 其他海关文件,但海关当局编制的文件除外;
    3. 确认报关单所载资料的文件;
    4. 根据本守则向海关当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5. 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和(或)提交给海关当局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
    6. 根据本守则或成员国的立法,向海关当局提交或由其收到的其他资料。
  2. 对海关和其他文件和(或)信息进行核实,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填写和(或)处理文件的正确性、按照海关程序遵守货物的使用条件、在适用关税、税款、遵守根据本守则不受海关程序限制的某些类别货物的使用和(或)处置货物的限制,以及确保遵守国际条约的其他目的和海关监管领域的行为和(或)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
  3. 在货物放行前和放行后,可以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报关资料、确认报关资料的文件、报关资料和(或)提交海关当局的文件所载资料进行核查。
  4. 如果申报人符合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EAEU TC 海关当局作出放行货物,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验证,在货物放行前启动,在货物放行后完成。
  5. 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可以规定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与海关申报有关的资料、确认海关申报资料的文件、海关申报资料和(或)在放行货物后提交海关当局的文件中所载的资料,以及通知某人进行这种形式的海关管制的程序。
  6. 对海关、其他单证和(或)信息的核查是通过分析本条第1款规定的单证和信息,包括将一个单证所载的信息相互比较,以及与其他单证所载的信息,包括确认报关所载信息的单证,与海关当局在信息交互框架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和(或)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信息系统、海关当局在检查时可用的其他来源以及按照国际条约和行为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在海关监管和(或)成员国的立法领域。
  7. 作为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验证的一部分,海关当局有权收集和分析其他信息,包括向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发送请求。
  8. 根据《海关法》第325条的规定,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有关报关单的资料、确认报关单所载资料的文件、报关单所载资料和(或)提交海关当局的文件所载资料进行核查EAEU.
  9. 除本条第10款规定的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核查外,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326条的规定,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有关报关的资料、确认报关所载资料的文件、报关所载资料和(或)提交海关当局的文件所载资料进行核查。
  10.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120条发出的货物申报的海关、其他文件和(或)资料、确认该项申报所述资料的文件、上述货物申报所述资料和(或)提交海关当局文件所载资料,均按照委员会确定的程序进行核查。
  11. 在申请货物申报前,对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与货物放行申请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时,根据EAEU海关法第120条第4款与该申请共同提交的文件,以及上述申请和(或)提交的文件中所载的信息,在放行前要求文件不生产货物。
  12. 在检查货物的海关价值时,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验证是考虑到EAEU海关法典第313条规定的特征进行的。
  13. 在检查货物原产地时,海关,其他文件和(或)信息的验证是考虑到EAEU海关法典第314条规定的特征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