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关税同盟框架内建立合格评定强制性要求的产品(货物)进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区程序的规例/b>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25月12日第294号决定/p>

  1. 这项规例是根据2011年10月18日的《EAEU条约》、2010年10月18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规例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以及2009年12月11日的《在CU关税地区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产品流通协定》制定的。/li>
  2. 进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地区的产品(货物),在其海关申报期间,证明此类产品(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的信息,包括以下产品(货物)::ul>
  3. a)它被列入在CU框架内制定强制性要求的统一产品清单,并由CU委员会2011年1月28日第526号决定批准"关于在CU框架内制定强制性要求的统一产品清单",并就此制定了CU成员国(下称成员国)强制性要求的立法;/li>
  4. b)包括在海关联盟框架内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产品统一清单,并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7月4日第620号决定批准"关于在海关联盟框架内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产品统一清单,并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18月6日第319号决定批准"(以下简称统一清单);/li>
  5. c)它包括在产品清单中,并附有海关申报文件,以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关税同盟技术规例的规定。/li>
  6. 证明产品(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包括:ul>
  7. a)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的合格评定(确认)文件;/li>
  8. b)span class="mytool">合格证书/a> 或span class="mytool">符合性声明/a> 以单一形式发出的车辆,包括在单一清单内的产品(货物);/li>
  9. c)合格证明,产品(货物)置于海关程序的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合格证明;/li>
  10. d)产品(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下的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其他文件。/li>
  11. 证明产品(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的信息在将产品(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中时向海关当局提交:ul>
  12. (一)国内消费放行,包括国内消费放行的海关程序,在完成其他海关程序时申报,但进口(进口)的产品(货物)除外:ul>
  13. 作为研究和测试的样本和样本,但须向海关当局提交与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该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发出的信件,确认为这些目的所需的进口产品(货物)的数量(重量和体积);/li>
  14. 由制造商或制造商的授权代表作为备件,用于维护和维修以前进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地区的成品,其中符合强制性要求已得到确认,前提是它们提交给span class="mytool">海关当局/a> 此类成品符合性的评估(确认)文件副本;/li>
  15. 作为在成员国境内投入流通的产品的货物或原材料(材料)的组成部分,这些产品被置于海关放行程序以供国内消费;/li>
  16. 外交使团、领事办事处、外国其他官方代表机构、州际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地址,但须向海关当局提交其专门由这些代表机构、组织消费(使用)的合理申请;/li>
  17. 作为人道主义或技术援助;/li>
  18. 作为用于预防和消除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货物;/li>
  19. b)临时进口(入场),但临时进口的情况除外:ul>
  20. 容器、包装、托盘;/li>
  21. 用于在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会议上展示的产品(货物),以及用于在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会议上展示产品(货物)或用于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会议的辅助设备和材料;/li>
  22. 商品样品仅用于接收此类产品(货物)的订单,不适合用于其他目的,这是通过应用不可磨灭的标记,断裂,打孔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造成损坏来确保的;/li>
  23. 用于进行测试、检查、实验和显示性能和特性的产品(货物);/li>
  24. 广告印刷产品;/li>
  25. 艺术家,戏剧公司和乐团所必需的设备(演出期间使用的物品,乐器,装饰品和服装),如果此类产品(货物)由外国人进口(进口),并将由他在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土;/li>
  26. 专业电影摄影设备,新闻,广播或电视设备,辅助设备和配件到这个设备,如果这样的专业设备,设备和配件是由外国人进口(进口),并将由他在关税联盟的关;/li>
  27. 用于体育比赛,示范体育赛事或培训的产品(货物),如果此类产品(货物)由外国人进口(进口),并将由他在关税同盟的关税地区使用;/li>
  28. c)自由关税区,但进口(进口)产品(货物)除外:ul>
  29. 作为维修和修理以前进口到中国海关领土的成品的备件,放行给国内消费的海关程序或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并已确认符合强制性要求,但须向海关当局提交有关成品合规性评估(确认)的文件副本。;/li>
  30. 作为研究和测试的样本和样本,须向海关当局提交一份与位于成员国境内的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签订的合同副本。span class="mytool">报关单/a> 货物,或来自此类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的确认这些目的所需的进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和体积)的信件;/li>
  31. 作为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下放置的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的货物或原材料的组成部分;/li>
  32. d)免费仓库,但进口的产品(货物)除外:ul>
  33. 作为维修和修理以前进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地区的成品的备件,放行给国内消费的海关程序或免费仓库的海关程序,并已确认符合强制性要求,但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有关评估(确认)此类成品遵守情况的文件副本。;/li>
  34. 作为研究和测试的样本和样本,须向海关当局提交一份与位于成员国境内的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签订的合同副本。span class="mytool">货物报关/a>,,或该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发出的信件,确认为这些目的所需的进口产品(货物)的数量(重量和体积);/li>
  35. 作为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的货物或原材料的组成部分,这些产品被放置在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li>
  36. e)重新进口,但根据本海关程序安置的情况除外:ul>
  37. 品(货物),以完成临时出口的海关手续;/li>
  38. 为完成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关;/li>
  39. 关税同盟货物为完成自由关税区或自由仓库的海关手续而设置在自由关税区或自由仓库的海关程序下的,如果关税同盟货物保持不变,但在正常运输(运输)、储存和(或)使用(操作)条件下因自然磨损或自然损失而发生的变化除外;/li>
  40. f)对国家有利的拒绝。/li>
  41. 不需要向海关当局提交证明产品(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的信息。:ul>
  42. (一)产品(货物)按照本条例第四款规定的海关程序办理时:/li>
  43. 使用过(运行中);/li>
  44. 一份外贸协议规定的单份(数量)进口(进口),仅供申报人自用(包括作为纪念品或宣传材料的科学研究或代表用途);/li>
  45. 在其临时安置在关税同盟的关税领土的情况下,除了进口(进口)根据融资租赁协议;/li>
  46. b)关于产品(货物):ul>
  47. 个人进口(进口)供个人使用;/li>
  48. 放置在临时存储;/li>
  49. 在海关过境、在海关境内加工、国内消费加工、海关仓库、免税贸易、销毁、特殊海关程序下办理;/li>
  50. 进口(进口)作为用品。/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