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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关检查-海关管制的一种形式,包括对货物,包括车辆和个人行李进行检查和采取其他行动,打开货物的包装、车辆、集装箱、集装箱或货物所在或可能所在的其他地方的货舱(舱),以及(或)拆除适用于货物的海关封条、封条或其他识别手段,拆卸、拆卸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被检查物品及其部件的完整性。
  2. 海关检查是为了检查和(或)获取有关货物的信息而进行的海关管制.
  3. 海关当局以任何方式通知报关人或其他有权管理货物的人有关海关检查的地点和时间,以便确认收到通知,如果这些人被识别出来。 在分配海关检查时间时,考虑到这些人的合理到达时间。
  4. 声明人 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有权在货物方面行使权力的人及其代表有权主动出席海关检查。
  5.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申报人或其他有权管理货物的人及其代表必须在海关检查期间在场,并向海关官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没有承运人特别授权的代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个人就是这样。
  6. 在以下情况下,海关机构有权在报关人、其他有权管理货物的人及其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海关检查:
    1. 指明人士未出现或未指明该等人士的个案;
    2. 存在对国家(国家)安全、人类生命和健康、动植物、环境、保存成员国国家文化遗产物品的威胁,以及发生不容忍拖延的其他情况,包括存在迹象表明货物是易燃物质、易爆物品、易爆物品、易爆物品、有毒、危险化学和生物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强效、有毒、有毒、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和其他类似物品,以及货物传播难闻气味的情况;
    3. 国际邮件装运货物;
    4. 违反规定从联盟关税地区出口的海关程序,或根据本法使用某些类别货物不受海关程序限制的条件,在联盟关税地区放弃货物。
  7. 在本条第6款第1、2和4项所述案件中,海关检查是在2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本条第6款第3项所述案件中--在指定的邮政经营者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在2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8. 除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海关检查的结果由海关检查报告编制,其形式由委员会决定EAEU TC,或根据成员国有关海关监管的立法以另一种方式发出。
  9. 海关检查报告中注明了以下信息:
    1. 有关进行海关检查的海关机构官员和在进行检查期间在场的人员的资料;
    2. 在没有报关人或其他有权管理货物的人的情况下进行海关检查的原因;
    3. 海关检查结果;
    4. 法的形式提供的其他信息。
  10. 海关检查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予申报人或其他有权管理货物的人或其代表,如果这些人被确认。
如果您需要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进行海关检查,只需写信给我们,我们将尽一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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