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如何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span class="header_lab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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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的货物的进口是按照进口到海关地区程序的规定进行的。span class="mytool">EAEU/a>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号决定批准的在关税同盟框架内设立强制性要求的产品(货物)/p>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p>

  1. 货物报关(span class="mytool">DT的/a>))以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定批准的形式;/li>
  2. 声明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的信息。/li>

除非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另有规定,否则在提交书面货物申报时,须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提交货物申报人的权力的文件。/p>

此外,该条规定,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根据《海关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从海关当局那里获得有关货物的资料和(或)资料,报关人有权在货物放行前或货物申报后,提交确认货物来源、遵守禁止和限制的资料的文件,并可规定提交这些文件的程序。 为了实施本条,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第40n号令发布日期为06.03.2018"关于确定申报人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文件的程序,遵守禁止和限制在提交货物"/p>

俄罗斯联邦海关制定了一份许可证编号目录,载于货物申报第44栏"附加资料/提交的文件"。 货物申报人使用本目录将排除在货物申报中错误地说明有关许可证的资料,并将确保海关当局通过部门间电子互动系统从FIV收到有关许可证的资料。/p>

海关当局/a> 他们检查是否符合为确保进口货物安全而提交所需资料的规则(DT的第14栏"span class="mytool">声明人/a>"、第31列DT"货位和货物说明"、第33列DT"产品代码"、第34列DT"原产国代码"、第44列DT"附加信息/提交的文件"。/p>

5年前出版/span>从 a href="/zh-CN/faq?user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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