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1年11月12日第130号决定的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地区进口经强制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p>
程序规则不适用于此类商品,因为个人进行span class="mytool">报关单/a> 未经海关手续的自用货物(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条span class="mytool">EAEU TC/a>))./p>
不能/p>
进口到海关领土的程序第10段span class="mytool">EAEU/a> 在EAEU的海关地区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并符合a href="/zh-CN/informatsiya/resheniya-evrazijskoj-ekonomicheskoj-komissii/reshenie-soveta-eaek-130-ot-12-11-2021">根据EAEC理事会2021年11月12日第130号决定/a>&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83条,有权作为货物申报人的人,在进口清单规定的产品时,可以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符合技术管制措施的程序第4款规定的文件,如果他在同一时间:/p>
还应该记住,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82条第4款第二款,代表货物申报人span class="mytool">海关运作/a>, 行动,包括与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符合程序第4款规定的技术监管措施的文件有关的行动,可以由代表申报人的海关代表执行。/p>
在某些情况下,在第一次交付时出示合格评定文件就足够了。 EAEU《海关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货物应按照禁止和限制的规定进入海关程序,根据EAEU《海关法》第2条第1款第10项,其中包括技术管制措施。/p>
考虑到EAEU TC第106条第1款第4和第7款的规定,关于遵守技术管制措施的资料须在货物申报中注明。 与此同时,确认货物申报中所述信息的文件,包括确认符合技术监管措施的文件,必须在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申报时与申报人一起,但EAEU海关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p>
《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80条第1款规定,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界定的人员提交特别是确保遵守技术管制措施所必需的文件。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80条第6款,此类文件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 与此同时,允许提交这些文件的副本(包括电子文件的纸质副本),如果欧盟条约,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以及(或)成员国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没有 考虑到EAEU TC第340条第5款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副本必须由提交文件的人认证。/p>
根据EAEU海关法第80条第2款,如果海关当局可以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系统在海关机构和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交互框架内获得有关这些文件的信息和(或)信息,则不得向海关当局提交这些文件。/strong>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05月20日第257号决定批准的货物申报填写程序(以下简称填写程序span class="mytool">DT的/a>)),货物报关单第44栏载有关于货物报关所依据的文件的资料,确认货物报关单第31栏所指明的每种产品的申报资料。 现行填写DT的程序版本没有规定在进口须对符合EAEU技术规例的要求进行强制性评估的产品时,须指明通知详情,而根据程序第6段,无须确认符合技术规例措施。/p>
在没有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措施的情况下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材料)时,进口的目的很重要-从中生产成品。/p>
由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制成的成品的应用清单不受程序的限制,因为其生产的目的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p>
因此,span class="mytool">声明人/a>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它有权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时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p>
如果为了在EAEU领土上销售而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则有必要确认是否符合技术监管措施。/p>
此外,如果强制性,则需要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材料)时确认技术监管措施span class="mytool">合格评定/a> 此类产品由EAEU技术法规规定。/p>
是的,是的。/p>
申报人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时有权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前提是他有一份确认交易的文件,并且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份确认拥有,使用和(或)处置此类组件,组件,原材料和(或)材料的权利的文件。./p>
在这种情况下,声明人提交给span class="mytool">海关当局/a> 程序附件中规定的形式通知进口目的。/p>
是的,这是可能的。/p>
根据该程序第6段"e"项,申报人在进口用于维修和(或)修理以前进口的制成品的备件时,免于确认技术管制措施的条件是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需要维修和(或)修理的制成品(包括过期的)合格评定的文件,以及(或)有关这些文件的资料。/p>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向海关当局提交进口目的的通知,其形式在程序附件中规定。/p>
备件只能进口:/p>
与此同时,备件的进口可以由其他人进行,前提是授权的外国制造商(或EAEU的制造商和(或)他授权的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交易。/p>
这些人之间的交易确认了以前在EAEU领土上进口或生产的需要免费或偿还维修的成品的所有权转让权,并且必须由EAEU成员国民法典规定的单独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确定。/p>
这种机制确保了制成品所有权转让的可追溯性,包括使用制成品合格评定文件的权利。/p>
与此同时,如果申报人在进口备件时没有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需要维修和(或)修理的成品合格评定的文件,并且这些备件是在EAEU的关税地区进口销售的,则需要确认是否符合有关进口备件的技术规定措施。/p>
应另行指出如果作为备件进口的产品未列入第2款规定的清单/p>
该订单不适用于此类产品,进口时不需要确认其符合技术法规措施。/p>
够了!./strong>
根据该程序第6段"e"项,申报人在进口用于维修和(或)修理以前进口的制成品的备件时,免于确认技术管制措施的条件是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需要维修和(或)修理的制成品(包括过期的)合格评定的文件,以及(或)有关这些文件的资料。/p>
备件只能进口:/p>
根据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医疗器械安全,质量和有效性注册和检查规则第3段span class="mytool">欧洲经委会/a> 日期为2016年2月12日,第46号,注册证明书是确认医疗仪器注册的单一表格文件,即获授权机构已通过在EAEU内签发医疗仪器医疗使用许可证的程序。/p>
因此,这样的文件是确认医疗装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文件,并且可以用作关于成品医疗装置的合格评定的文件。/p>
从02/01/2022开始注册符合性声明时,它是强制性的:/p>
这适用于批次和批量生产的所有声明,并且是强制性的。/p>
如果数据不在登记册中,则可以在"报关信息"栏中选择"否",同时可以卸载数据,但实际上您的协议没有证据基础,因为没有数据意味着样品没有进口。/p>
提供给a href="/zh-CN/informatsiya/resheniya-evrazijskoj-ekonomicheskoj-komissii/reshenie-soveta-eaek-130-ot-12-11-2021">在EAEU的海关地区进口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a>,,a href="/zh-CN/images/pdfdoc/uvedomlenie-soglasno-130-resheniyu.pdf" target="_blank">通知书表格/a> 在EAEU的海关区域内,经强制性合格评定的进口(进口)产品的用途确认后,在海关程序下,无须确认符合技术规例措施(以下简称通知书),strong>有必要将其提交给海关当局,特别是在使用海关申报的电子形式时。/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