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2021年11月12日第130号决定/a>

进口产品的人可否授权任何人作为申报人,并在申报货物合格评定文件的同时向海关当局提交?/span>

第10款的程序进口到EAEU的海关领土的产品须强制合格评定在eaeu的海关领土的既定决定不得…/div>

申报人在每次交货时进口大批量生产的产品时,是否需要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措施的合格评定文件的副本,由申请人在合格评定期间盖章或制造商盖章,或在首次交货时出示该等文件是否足够?/span>

在某些情况下,在第一次交付时出示合格评定文件就足够了。 EAEU劳动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div>

在某些情况下,在第一次交付时出示合格评定文件就足够了。 EAEU《海关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货物应按照禁止和限制的规定进入海关程序,根据EAEU《海关法》第2条第1款第10项,其中包括技术管制措施。/p>

考虑到EAEU TC第106条第1款第4和第7款的规定,关于遵守技术管制措施的资料须在货物申报中注明。 与此同时,确认货物申报中所述信息的文件,包括确认符合技术监管措施的文件,必须在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申报时与申报人一起,但EAEU海关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p>

《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80条第1款规定,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界定的人员提交特别是确保遵守技术管制措施所必需的文件。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80条第6款,此类文件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 与此同时,允许提交这些文件的副本(包括电子文件的纸质副本),如果欧盟条约,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以及(或)成员国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没有 考虑到EAEU TC第340条第5款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副本必须由提交文件的人认证。/p>

根据EAEU海关法第80条第2款,如果海关当局可以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系统在海关机构和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交互框架内获得有关这些文件的信息和(或)信息,则不得向海关当局提交这些文件。/strong>

进口符合EAEU技术法规要求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时,申报人在货物声明第44栏中需要输入哪些信息,根据程序第6段,不需要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span>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定批准的货物申报表的填写程序(以下简称"货物申报表") –…/div>

在进口用于生产成品的组件及其随后在EAEU领土上销售时,声明人是否有权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span>

在没有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措施的情况下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材料)时,进口的目的很重要-从中生产成品。…/div>

在没有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措施的情况下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材料)时,进口的目的很重要-从中生产成品。/p>

由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制成的成品的应用清单不受程序的限制,因为其生产的目的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p>

因此,span class="mytool">声明人/a>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它有权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时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p>

如果为了在EAEU领土上销售而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则有必要确认是否符合技术监管措施。/p>

此外,如果强制性,则需要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材料)时确认技术监管措施span class="mytool">合格评定/a> 此类产品由EAEU技术法规规定。/p>

为进一步销售目的而生产成品的部件(部件、原材料、材料)的进口是否是程序第6段"e"项所规定的"专门为申报人的目的"的进口?/span>

是的,是的。 申报人有权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时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前提是…/div>

是的,是的。/p>

申报人在进口组件(组件,原材料)时有权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前提是他有一份确认交易的文件,并且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份确认拥有,使用和(或)处置此类组件,组件,原材料和(或)材料的权利的文件。./p>

在这种情况下,声明人提交给span class="mytool">海关当局/a> 程序附件中规定的形式通知进口目的。/p>

是否有可能在不确认遵守技术法规措施的情况下将备件进口到EAEU领土,以便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作为供应商以前出售给这些第三方的设备维修和维护工作的一部分?/span>

是的,这是可能的。 根据该程序第6段"e"项,声明人豁免确认进口备件的技术监管措施是一个条件。…/div>

是的,这是可能的。/p>

根据该程序第6段"e"项,申报人在进口用于维修和(或)修理以前进口的制成品的备件时,免于确认技术管制措施的条件是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需要维修和(或)修理的制成品(包括过期的)合格评定的文件,以及(或)有关这些文件的资料。/p>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向海关当局提交进口目的的通知,其形式在程序附件中规定。/p>

备件只能进口:/p>

  • 由外国制成品制造商授权服务和(或)修理以前由指定人员进口或进口到EAEU海关地区的制成品的人;/li>
  • EAEU成员国的制造商或其授权用于维护和(或)修理先前制造并投入流通的成品的人,其符合强制性要求已被确认。/li>

与此同时,备件的进口可以由其他人进行,前提是授权的外国制造商(或EAEU的制造商和(或)他授权的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交易。/p>

这些人之间的交易确认了以前在EAEU领土上进口或生产的需要免费或偿还维修的成品的所有权转让权,并且必须由EAEU成员国民法典规定的单独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确定。/p>

这种机制确保了制成品所有权转让的可追溯性,包括使用制成品合格评定文件的权利。/p>

与此同时,如果申报人在进口备件时没有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需要维修和(或)修理的成品合格评定的文件,并且这些备件是在EAEU的关税地区进口销售的,则需要确认是否符合有关进口备件的技术规定措施。/p>

应另行指出如果作为备件进口的产品未列入第2款规定的清单/p>

该订单不适用于此类产品,进口时不需要确认其符合技术法规措施。/p>

申报人在进口根据EAEU规则注册的医疗设备备件时,是否足以拥有需要维护或修理的医疗设备的注册证书?/span>

够了!. 根据该程序第6段"e"项,豁免申报人在进口备件时确认技术法规措施的条件…/div>

够了!./strong>

根据该程序第6段"e"项,申报人在进口用于维修和(或)修理以前进口的制成品的备件时,免于确认技术管制措施的条件是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需要维修和(或)修理的制成品(包括过期的)合格评定的文件,以及(或)有关这些文件的资料。/p>

备件只能进口:/p>

  • 由外国制成品制造商授权服务和(或)修理以前由指定人员进口或进口到EAEU海关地区的制成品的人;/li>
  • EAEU成员国的制造商或其授权用于维护和(或)修理先前制造并投入流通的成品的人,其符合强制性要求已被确认。/li>

根据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医疗器械安全,质量和有效性注册和检查规则第3段span class="mytool">欧洲经委会/a> 日期为2016年2月12日,第46号,注册证明书是确认医疗仪器注册的单一表格文件,即获授权机构已通过在EAEU内签发医疗仪器医疗使用许可证的程序。/p>

因此,这样的文件是确认医疗装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文件,并且可以用作关于成品医疗装置的合格评定的文件。/p>

自2022年2月1日起,欧洲共同体理事会2021年11月12日第130号决定生效后,符合性声明的登记发生了什么变化。/span>

从02/01/2022注册符合性声明时,必须:上传实验室(认证机构)的信件和合同…/div>

从02/01/2022开始注册符合性声明时,它是强制性的:/p>

  1. 从实验室(认证机构)上传一封信和合同,说明进口样品的数量。/li>
  2. 登记输入样本的DT号码/li>

这适用于批次和批量生产的所有声明,并且是强制性的。/p>

如果数据不在登记册中,则可以在"报关信息"栏中选择"否",同时可以卸载数据,但实际上您的协议没有证据基础,因为没有数据意味着样品没有进口。/p>

在提交申报时,是否需要根据EEC理事会12.11.2021的第130号决定的附件向海关当局提供通知?/span>

进口到EAEU海关地区的须在eaeu海关地区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所规定的确认通知表…/div>

提供给a href="/zh-CN/informatsiya/resheniya-evrazijskoj-ekonomicheskoj-komissii/reshenie-soveta-eaek-130-ot-12-11-2021">在EAEU的海关地区进口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a>,,a href="/zh-CN/images/pdfdoc/uvedomlenie-soglasno-130-resheniyu.pdf" target="_blank">通知书表格/a> 在EAEU的海关区域内,经强制性合格评定的进口(进口)产品的用途确认后,在海关程序下,无须确认符合技术规例措施(以下简称通知书),strong>有必要将其提交给海关当局,特别是在使用海关申报的电子形式时。/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