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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在每次交货时进口大批量生产的产品时,是否需要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措施的合格评定文件的副本,由申请人在合格评定期间盖章或制造商盖章,或在首次交货时出示该等文件是否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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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在第一次交付时提供有关合格评定的文件就足够了。 第7条第1款和第2款EAEU TC根据TC第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确定货物应按照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EAEU除其他外,这些措施包括技术监管措施。

考虑到EAEU TC第106条第1款第4和第7款的规定,关于遵守技术管制措施的资料须在货物申报中注明。 与此同时,确认货物申报中所述信息的文件,包括确认符合技术监管措施的文件,必须在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申报时与申报人一起,但EAEU海关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第80条第1款规定,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界定的人员提交特别是确保遵守技术管制措施所必需的文件。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80条第6款,此类文件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 与此同时,允许提交这些文件的副本(包括电子文件的纸质副本),如果欧盟条约,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条约和行为以及(或)成员国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没有 考虑到EAEU TC第340条第5款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副本必须由提交文件的人认证。

根据EAEU海关法第80条第2款,如果海关当局可以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系统在海关机构和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交互框架内获得有关这些文件的信息和(或)信息,则不得向海关当局提交这些文件。

11个月前出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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