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技术法规方面的禁止和限制
海关当局确保遵守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际条约制定的要求(以下简称 -EAEU和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禁止和限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商品,以及促进实施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以及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
2002年12月27日第184-FZ号联邦法律第29条"关于技术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条件。
在没有合格评定(确认)文件的情况下发现进入流通的产品时,每个EAEU成员国的海关当局采取措施防止这些产品进入流通。
货物报关和放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清单,以及提交的截止日期,由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EAEU TC).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4号决定批准的《进口产品(货物)进入关税同盟关税区程序条例》,进口须经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的产品(货物)。
EAEU的海关法典包括规范,规定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在执行海关业务时可以提交有关许可证的信息,以确认遵守禁令和限制。
EAEU《海关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按照EAEU《海关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海关当局那里获得有关货物的资料和(或)资料,报关人有权在货物放行前提交货物申报书或货物申报书,并可以建立提交这些文件的程序。 这一程序是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令第40n号,日期为06.03.2018"关于确定申报人在提交货物声明之前或在货物放行之前提交"
与此同时,如果海关当局可以直接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在信息交互框架内从其他联邦行政当局的信息系统获得有关海关业务所需的文件或信息或其他信息,则海关业务所需的文件和(或)信息不得提交海关当局。
为了使对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了解海关当局是否可能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中获得海关业务所需文件的信息,以及(或)从这些文件中获得海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以及(或)海关业务所需的其他信息,以及加速参与者的海关业务对外经济活动为优化海关监管,开发了APS"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信息服务"许可证"。
个人帐户提供两个注册选项:
从个人帐户的信息是由申报人完全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他们的不使用不是拒绝登记报关和货物放行的理由。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25月12日第29号决定批准,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确认)的货物的进口,是根据《进口产品(货物)进入欧亚经济共同体关税区程序规例》进行的。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除非成员国关于海关监管的立法另有规定,否则在提交书面货物申报时,须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提交货物申报人的权力的文件。
此外,该条规定,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根据《海关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从海关当局那里获得有关货物的资料和(或)资料,报关人有权在货物放行前或货物申报后,提交确认货物来源、遵守禁止和限制的资料的文件,并可规定提交这些文件的程序。 为了实施本条,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第40n号令发布日期为06.03.2018"关于确定申报人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文件的程序,遵守禁止和限制在提交货物"
俄罗斯联邦海关制定了一份许可证编号目录,载于货物申报第44栏"附加资料/提交的文件"。 货物申报人使用本目录将排除在货物申报中错误地说明有关许可证的资料,并将确保海关当局通过部门间电子互动系统从FIV收到有关许可证的资料。
海关当局检查是否遵守为确保进口货物安全而向DT提交必要信息的规则(DT第14栏"声明人"、第31列DT"货位和货物说明"、第33列DT"产品代码"、第34列DT"原产国代码"、第44列DT"附加信息/提交的文件"。
海关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遵守禁止和限制通过EAEU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包括遵守统一的非关税管制措施。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关于非关税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联盟的关税地区引入了以下统一的非关税监管措施:
此外,成员国可以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7规定的程序,单方面在与第三国的贸易中引入和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
已采取统一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列入《对第三国实行非关税管制措施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7)第4段规定的对第三国贸易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的统一货物清单,并在该联盟官方网站"互联网"上公布。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决定"关于非关税管制领域的管制法律行为"批准了一份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欧亚经济共同体与第三国贸易框架内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单一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单一清单),以及适用限制的规定。
列入统一清单以及根据决定附件2列入清单的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和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决定批准的规定进行的。
在跨越EAEU海关边界或将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中时,通过提交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的文件和(或)信息,以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eaeu成员国监管法
将产品(货物)归因于已采取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 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和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决定批准的规定,在许可证和结论(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2011年6月22日关税同盟委员会第687号决定批准的《海关当局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对进口到关税同盟海关领土的统一管制程序条例》,设立管制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正本或出口授权国家机构签发的货物
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的DT与声明的有关许可证的信息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关于海关当局是否可能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系统获得海关业务所需文件的信息,以及(或)从这些文件获得的信息,以及(或)海关当局执行海关业务所需的其他信息,在信息交互框架内,通过在互联网上的海关当局官方网站上张贴和(或)以另一种方式分发信息,引起人们的普遍注意。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协议,EAEU海关编码于01.01.2018生效。 根据EAEU海关法第118条第1款第1项,放行货物由海关当局执行,但该人已遵守按海关申报程序放置货物的条件,或为使用某些类别的货物而设立的条件,但根据《协定》和(或)立法,不须按照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条件,但根据《协定》和(或)立法遵守禁止和限制的条件可在放行货物后确认。
根据2010年11月27日第311-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第219条第1款,如果许可证、证书、许可证或其他确认遵守限制的文件不能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海关当局,海关当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允许在收到这些文件所需的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但不迟于货物放行后45天,除非为他们的收据设定了另一个截止日期。
货物的放行是在声明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的义务时进行的。
根据EAEU海关法第126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放行在海关放行程序下供国内消费的货物,在放行后可确认符合条约和(或)EAEU成员国立法的禁令和限制的货物被视为有条件放行的货物,EAEU海关法第126条对此规定了对使用和转让给第三方的限制。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可以认为,根据为制造的产品提供合格证明和合格证明的义务发布货物的可能性产品绝对存在。
是的. EAEU TC的第108条没有提到使用DS/CC的许可证(授权书),也就是说,在使用声明和合格证书时没有必要存在本文件。 但它仍然是更好地获得这样的委托书,并在海关要求的情况下提供。
此前,这种可能性存在,但自2022年11月以来就没有。
从远东海关总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EAEU法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的现行规范没有规定在货物放行后(在有条件放行的框架内)确认技术监管措施的可能性。
在EAEU或EAEU成员国根据EAEU条约的立法确定的情况和方式下,通过提交相关文件和(或)信息,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包括技术监管措施。 在EAEU的海关地区进口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已获批准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1年12月11日第130号决定(以下简称第130号程序).
为了确保向海关当局提交的可能性,在EAEU的海关代码定义的情况下,确认符合技术监管措施的文件,它们必须在提交货物申报时由进口产品申报人持有,并在该申报登记之日有效(第130号命令第8、9段). 还需要注意12/27/2002"关于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第184-FZ号的规定,其中确定为了将产品置于海关程序下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有关合规性的文件与海关申
在2022中,为了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并防止国内市场上的产品短缺,俄罗斯联邦政府采取了重大措施,简化了确认受技术监管措施限制的货物安全和进口2022年12月3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353号法令的附录18号"关于2022年俄罗斯联邦许可活动的具体情况").
此外,在简化产品申报计划框架内的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直到01.09.2023有权根据自己的证据接受批次或单个产品的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