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报关及其实施时,确认遵守非关税监管措施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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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当局确保在其职权范围内遵守对跨海关边境运输货物的禁令和限制EAEU,包括遵守统一的非关税监管措施。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关于非关税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联盟的关税地区引入了以下统一的非关税监管措施:

  • 禁止进口到EAEU的关税领土和(或)出口从eaeu的关税领土的货物根据清单根据附件1号决定;
  • 根据附录2所列清单,允许进口到EAEU海关地区和(或)从EAEU海关地区出口货物的程序。

此外,成员国可以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7规定的程序,单方面在与第三国的贸易中引入和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

已采取统一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列入《对第三国实行非关税管制措施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7)第4段规定的对第三国贸易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的统一货物清单,并在该联盟官方网站"互联网"上公布。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决定"关于非关税管制领域的管制法律行为"批准了一份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欧亚经济共同体与第三国贸易框架内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单一货物清单(以下简称单一清单),以及适用限制的规定。

列入统一清单以及根据决定附件2列入清单的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和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决定批准的规定进行的。

在跨越EAEU海关边界或将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中时,通过提交确认遵守禁止和限制的文件和(或)信息,以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eaeu成员国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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