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可能根据制成品提供合格证明和合格证明的义务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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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协定》,该协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EAEU TC.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EAEU,放行货物由海关当局执行,但该人已遵守按海关申报程序放置货物的条件,或为使用某些类别的货物而设立的条件,但根据《协定》和(或)立法,不须按照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条件,但根据《协定》和(或)立法遵守禁止和限制的条件可在放行货物后确认。

根据2010年27月11日第311-FZ号联邦法第219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如许可证、证书、许可证或其他确认遵守限制的文件不能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海关当局提交海关当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他们允许在收到这些文件所需的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但不迟于货物放行后45天,除非为他们的收据设定了另一个截止日期。

货物的放行是在声明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的义务时进行的。

根据联邦法第219条第4款,海关当局拒绝在货物放行后签发第219条第1部分规定的文件出示许可证,如果声明人在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请前一年内,他被带到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在海关事务领域,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第16.20条规定。

根据EAEU海关法第126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放行在海关放行程序下供国内消费的货物,在放行后可确认符合条约和(或)EAEU成员国立法的禁令和限制的货物被视为有条件放行的货物,EAEU海关法第126条对此规定了对使用和转让给第三方的限制。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可以认为,根据为制造的产品提供合格证明和合格证明的义务发布货物的可能性产品绝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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