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产品(货物)归因于已采取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 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和2015年4月21日第30号决定批准的规定,在许可证和结论(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2011年6月22日关税同盟委员会第687号决定批准的《海关当局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对进口到关税同盟海关领土的统一管制程序条例》,设立管制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正本或出口授权国家机构签发的货物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的文件DT的附有有关许可证的资料
为了在海关程序下放置货物,它被提交:
关于海关当局是否可能从海关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成员国国家机构(组织)的信息系统获得海关业务所需文件的信息,以及(或)从这些文件获得的信息,以及(或)海关当局执行海关业务所需的其他信息,在信息交互框架内,通过在互联网上的海关当局官方网站上张贴和(或)以另一种方式分发信息,引起人们的普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