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加密工具的过程

关于输入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和从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出口加密(加密)手段的规定/h3>

I一、一般规定/p>

  1. 本条例规定了《与第三国贸易适用非关税管制措施的货物统一清单》第2.19节所列加密(加密)手段和含有这种手段的货物的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地区(以下简称进口、联盟)和从该联盟关税地区出口(以下简称出口)的程序。 第三国非关税监管措施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第7号)规定的国家(以下分别为加密(cryptographic)手段,单一清单)。/li>
  2. 就本规例而言,所使用的概念指下列各项:ul>
  3. 通知书统一登记册/strong>& -关于联盟成员国批准当局登记的通知的信息清单,根据附录1编制,并在联盟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网络;/li>
  4. 通知书/a>& -欧盟成员国协调机构根据《关于通知加密(加密)手段和载有加密(加密)手段的货物的特性的条例》规定的程序,按照附录2,从货物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代表)按照附录3的形式登记的通知,其中载有关于加密(加密)手段的货物和载有加密(加密)手段的货物的技术和加密特性的信息,以及根据附录4的清单载有加密(加密)手段的货物的技术和加密特性的信息;/li>
  5. 协调机构/strong>& -联盟成员国在国家(国家)安全领域的国家权力机构,根据该国的立法授权批准许可证,发布意见(许可证)和注册通知。br />本条例中使用的其他概念适用于《关于第三国的非关税管制措施议定书》(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录7)和《联盟法律》所载国际条约所界定的含义,以及为span class="mytool">出口/a> 及(或)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3年11月24日第125号决定批准的与第三国贸易中受非关税监管措施限制的货物统一清单所列货物的进口。/li>
  6. 统一清单第2.19节中包含的商品如果实现或包含以下工具(系统和复合体),则具有加密(密码学)功能:/span>
    • a)加密工具(硬件,软件和硬件-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体,实现对信息进行加密转换的算法,旨在保护信息在其通过通信渠道传输期间和(或)在其处理和存储;/span>
    • b)信息保护手段(硬件,软件和硬件-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体,实现信息加密转换的算法,旨在防止虚假信息的强加);/span>
    • c)电子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手段,根据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的立法确定;/span>
    • d)硬件,软件和硬件-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物,实现信息的密码转换的算法,通过手动操作或使用基于此类操作的自动化手段实现部分此类转换;/span>
    • e)硬件、软件和硬件-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物,这些工具、系统和复合物实现用于密码信息转换的算法,并且被设计用于产生密钥文档(不管密钥信息载体的类;/span>
    • f)硬件,软件和硬件-设计或修改以执行密码分析功能的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体;/span>
    • g)实现密码信息转换算法的硬件、软件和硬件-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体,设计或修改为应用密码方法生成频谱扩展的系统的扩展代码,包括跳频系统的代码跳频;/span>
    • h)实现用于密码信息转换的算法的硬件、软件和硬件-软件工具、系统和复合体,设计或修改为使用用于信道形成的密码方法或用于时间调制的超宽带系/span>
  7. 如果加密(加密)设备包含统一清单第2.16节所列民用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设备,或者加密(加密)设备是此类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设备的一部分,则该等货物的进口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民用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设备进口条例》进行,包括嵌入或包含在其他货物中(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4月日决定附录15号)21,2015年第30期)。/span>
    如果加密(加密)工具包含旨在秘密获取统一列表第2.17节中包含的信息的特殊技术工具,则产品类别由批准机构确定。/span>
  8. 加密(加密)手段的进口和(或)出口,如有有关通知列入统一通知登记册的资料(以下简称通知资料),或有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对第三国贸易非关税管制措施货物统一清单》所列货物的出口和(或)进口许可证发放规则附录N1 2023年11月24日第125号)(以下 -span class="mytool">

    许可证由俄罗斯FSB的许可,认证和国家秘密保护中心(TSLSZ Of The FSB Of Russia)提供

    " >许可证/a>)),或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5月16日第45号决定批准的形式的意见(授权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授权文件))。/span>
    个人进口或出口根据附录第5号列入清单的加密(密码)装置作为个人使用的货物,是在没有向成员国海关当局提交意见(授权文件)或通知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加密(加密)手段未列入本条例附录5规定的清单,则只有在有此类货物的通知信息的情况下,才由个人进行加密(加密)手段的进口或出口。 禁止个人将加密(密码)设备作为个人使用的货物进口或出口,这些设备不包括在本条例附录第5号规定的清单中,并且没有通知信息。/span>
    海关管制/a> 如果成员国海关当局有关于可能违反本条例所规定的个人作为个人使用的货物移动加密(加密)手段的程序的信息,则进行加密。/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