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货物归属于已确定的货物禁止及限制在出口管制领域。
根据1999年7月18日"关于出口管制"的第183-FZ号联邦法律第24条识别资料受管制货物和技术,以及采取必要行动,取得受管制货物和技术的外国经济交易许可证或无许可证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许可证,是俄罗斯参与外国经济活动的人的责任。
可查阅受出口管制货物和技术(两用产品)清单(清单)的资料:
此外,在"外贸参与者网站/禁止和限制/出口管制和军事技术合作/出口管制目的货物的识别,包括军用产品/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信息"一节中发布了目录"编房署署长 EAEU对其进行出口管制的两用货物和技术清单所载的货物。"
本目录载有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命名法规定的现行商品代码,说明与这些代码相对应的受管制货物清单的位置。
也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网站上,在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个人账户的"许可"部分有一个双重用途货物管制措施库 或在我们的网站. 图书馆所载的资料在法律上并不重要,具有参考性质,并可让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海关运作前的阶段就需要识别货物作出决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6年6月21日第565号法令"关于识别受管制货物和技术的程序、识别报告的形式和填写规则",非外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可独立或应其要求,就出口管制目的货物的识别结果发表意见FSTEC俄罗斯或授权的专家组织。
关于识别报告的信息,其中"关于识别结果的一般结论"一栏包含条目"开展本结论规定的对外经济运行," >许可证或俄罗斯联邦在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规定的其他许可是不需要的",在第44栏的货物声明中注明,文件类型代码为01154。
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独立签发的身份证明的电子副本放在申报人的电子档案中。 有关俄罗斯FSTEC或授权专家组织颁发的身份证明的信息在海关当局的信息资源来自俄罗斯的FSTEC。 如果根据识别结果不将货物归因于事件的出口管制对象,则有必要采取下文所述的措施。
2. 如果,根据识别的结果,得出结论,认为产品它受货物(两用产品)控制,必须根据2008年9月1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691号法令"批准货物、信息、工程、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对其权利)的对外经济交易许可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FSTEC取得许可证。"
2005年8月1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517号法令"关于获得俄罗斯联邦出口管制委员会许可进行外国经济交易的程序,包括外国或外国人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其他类型武器和军事装备或为参与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利益而获得的货物、信息、工程、服务、知识产权成果(其权利)",有必要向FSTEC提出申请俄罗斯获得俄罗斯联邦出口管制委员会的许可。
受管制货物的进口和(或)出口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决议批准的规定在许可证和许可证(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3.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6月22日第687号决定批准的《关于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进口到海关联盟海关领土的海关当局和从该领土出口许可货物的统一管制程序的规定》,在俄罗斯FSTEC许可证第23栏规定的海关当局设立管制许可证;
要建立控制许可证,请提交以下文件:
4.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货物申报。
要将货物放在海关程序下,需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