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有义务通过提交第89条规定的文件和信息通知海关当局货物到达欧亚经济联盟的关税地区EAEU TC,根据货物运输(运输)的运输类型,或通过提交包含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的初步信息的登记号码信息的文件,在劳动法第88条规定的时限内EAEU.
欧亚经济联盟关于海关事务的立法规定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供关于通过公路、航空和铁路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海关领土的货物的初步资料。
初步资料可透过"外贸参与者的个人账户"或使用在我们公司的帮助下.
初步资料它提交给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在货物进口地所在的领土上,不迟于货物和车辆到达检查站前2小时
在到达地对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立法规定的货物进行所有操作后,这些货物可以按照所选择的海关程序进行。
在将货物放在海关过境程序下的情况下,过境申报和向其提交的文件由该程序的申报人以电子形式向海关当局提交。 在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确定的情况下,还允许以纸质形式提交过境声明。
自3月2017以来,可以在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检查站之前申请过境程序的初步声明。
根据海关过境程序放行货物时,出境海关当局规定了海关过境期限、货物交付地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运输路线。
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海关管制区)完成海关过境手续后,承运人向目的地海关当局过境声明及其文件:
-就公路运输的货物而言-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3小时内,在海关当局工作时间以外抵达货物的情况下-在本海关当局开始工作之日起3小时内;
-就使用水、空运或铁路运输运输的货物而言-在国际运输期间港口、机场或火车站的技术程序(时间表)所规定的时间内,或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管制的立法所规定的其他时间内。
海关当局登记上述文件后:
申报人不履行上述操作的,承运人有义务在提交单证目的地海关当局登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执行将交付货物暂时存放的海关操作。
海关当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业务的货物予以扣留。
海关过境海关程序的具体适用受2017年7月29日俄罗斯联邦第311-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的规定,其运作部分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不相抵触。
货物到达后,承运人或EAEU海关法第83条规定的其他人在EAEU海关法第88条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与放置临时存放货物有关的海关业务。
货物不存放在临时存放处:
货物的临时储存期为4个月。 EAEU TC没有规定延长这一时期。